再有,就是對“禁海”的一貫性。幾乎所有的封建統治時期,對於“禁海”都采取認同的態度,隻不過表現形式不同。有的出於不得已而采取有限度的開禁,有的以嚴酷的管理方式壓製航海活動的發展,有的直接采取“封關鎖國”的政策。以明代而論,自朱元璋建立明王朝統治之後,就開始對海洋施行管理,在寧波、泉州、廣州建立市舶司。到洪武七年,這種市舶司被罷止,“嚴海禁以防倭”。
洪武十三年,左丞相胡惟庸“擅權自用”被誅,連株者一萬五千人。而胡的大罪之一就是“遣人下海與倭約期”謀反,這件事帶來的影響,同樣反映到“海禁重申”,“整飭海防”上。洪武二十八年七月,致仕信國公湯和死了。這是與朱國璋一起起兵抗元的老臣。在同班功臣宿將中,隻有他一人沒被朱元璋“賜死’而得善終。原因恰恰是他早早地交出了兵權而致力於沿海築城設防,以禦海寇,執行朱元境的禁海政策。到朱元璋臨死前一年,他還再次申禁海外互市。經過靖難之役登上皇帝寶座的朱棣,發起鄭和下西洋的偉大航海活動的同時,對民間航海並未放鬆管束與禁止。他花大力量輸運河以罷海漕運,並以抗倭入侵的頻繁戰事來清素海疆。到鄭和第7次下西洋返回中國的當月,海禁全麵實行。
此後又有“禁海”、“開海”的兩派鬥爭,但最終是以“禁海派”占上峰為結局。封建帝王對“禁海”的熱衷,究其原因是擔心海洋經濟的發展造成的新的危及封建統治的政治力量,影響封建政權對沿海地區的切實統治。
必然的結果
封建時代的海洋事業在封建國家機器的強力製約下,謀求發展,其前題有三個:
一是航海活動隻能有助於封建政權的鞏固,而不能對其有所損傷。封建統治者所以有時熱衷於齎賜貿易,一方麵是為了滿足於“萬邦來朝”的盛況和“奇珍俱至”的侈奢,更重要的是為了宣揚和顯示國力的強盛與穩定,當它有助於封建政權的鞏固時,它被提倡;而一但航海業發展有損於國家政權時,則要予以取締。
二是航海活動及其他工商業的發展隻能以不損傷小農經濟的經濟秩序為限度,一但它的發展動搖了以農為本的自然經濟基礎,就要予以取締。
三是航海活動所帶來的社會倫理道德秩序不能危及到傳統的封建倫理道德秩序,否則,要予以取締。
然而要具備這三個前題,保證航海活動和其他工商活動被控製在一定的範圍之內,其主要的條件是封建國家具有強有力的統治能力,是封建經濟的高度發達和封建倫理道德表現出很強的生命力。如果這種條件不具備,航海和其他工商業活動就可能飛速的發展起來,失去控製,並進而危及封建政權的穩固。所以當統治階級感受到這種異己力量的潛在危脅時,毫無疑問地要對航海及其他工商業活動予以禁止。
鄭和下西洋的被停止、明朝初年中國航海事業極大發展的節奏突然中斷,隻是一個表象。本質上,是封建統治階級感受到了航海者和其他工商業對封建政權的危脅。所以,鄭和航海被禁止是必然的。它同時也說明,封建的生產關係已成為限製生產力發展的桎梏,雖然在它尚未失去所有血色時還可以以高壓手斷壓製生產力的發展,但它的末日已不遠。封建時代的海洋文明發展到了極限,其就此衰落,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了。
讓我們看看當時的情況。
明朝的封建統治之下,社會矛盾日漸尖銳。封建貴族大肆掠奪農民土地,在各地建立大量皇莊和莊田。從1489年到1514年的25年間,京畿皇莊從5座增加到36座。以1489年統計,北京、河北一帶王公勳戚和宦官占據的莊田有3300餘頃,到1521年,竟達到20萬餘頃。1502年,全國稅田總數在兼並中下降到明初的一半以下。農民們失去土地,背負沉重的經濟負擔,被迫起義,烽火四野。1445年浙江慶元人葉宗留領導了礦工和破產農民的起義;1463年劉通領導了荊襄山區流民的起義;1448年福建沙田鄧茂七領導了當地農民的起義;1510年劉六、劉七領導了當地破產農民的起義,這次起義的農民曾轉戰河北、山東8個省,三次進逼北京,明政府幾乎調動了全國兵力,經兩年多戰爭才將起義鎮壓下去。
而另一些沒有參加起義的破產農民,則流於市井,轉而投入到手工業。明代冶鐵、製瓷、紡織業發展較快,工商業城鎮增多,尤其是江南、東南沿海一帶和運河沿岸已出現資本主義萌芽。江南的蘇、鬆、杭、嘉、湖五府已經相繼發展成工商重鎮,人口可以數萬計。杭州人張毅庵經營絲織業,從一張織機發展到20多張。蘇州的染房、絲織工場一旦停工,則出現“染工散者數千的”、“織工散者又數千人”的現象。所謂“買不盡的鬆江布,紡不完的嘉興紗”,正是這種現狀的寫照。當時南方大量的手工業產品除內銷之外,就是由“瀕海居民,和載海船,交通外國”,進行民間的對外貿易。
江南一帶工商業發展的重要因素,本來出自封建統治者對土地的兼並和加重剝削,造成農民失去土地,成為投身於工商業的剩餘勞動力。而統治者對此不思自省,仍堅持所謂“重本抑末”的經濟思想,希望通過禁止對外民間貿易,來限製工商業的發展,使人民回到土地上“歸其本源”。這本身已經完全違背了事物的規律。
當時,除了頒行海禁之外,還“禁民間海船,原有民間海船悉改為平頭船,所在有司防其出入”。在1525年,又令“浙福二省巡按官,查海舡但雙桅者,即捕之。所載即非番物,以番物論,俱發戌邊衛。官吏軍民,知而故縱者,俱調發煙瘴”。1529年12月,又“禁沿海居民每得私充牙行,居積番貨,以為窩主。勢豪違禁大船,悉報官拆毀,以杜後患”……諸如此類的政策頻頻出台,完全是一幅岌岌自危的驚惶之態。然而嚴格的海禁,不但不能限製工商業的發展和資本主義的萌芽,反而使“濱海細民,本籍采捕為生,後緣海禁過嚴,以致資生無策,相煽從盜。”而禁製越嚴厲,走私活動越發達。受禁海政策影響最重的反而是官方貿易自身。如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五月:“上命采訪龍涎香,十餘年尚未獲”。
以上敘述告訴我們,到明王朝中期,航海業和其他工商業的發展已超出了封建經濟所能承受、允許的限度。嚴重地危脅到了封建政權的安危,改造著整個社會的經濟秩序,衝擊著舊的倫理道德觀念。所以封建統治者必然要加以禁止。然而此時,封建生產關係的內部活力已衰落,力量已衰竭,其限製與禁止的能力已遠不如前,封建社會陷入無法擺脫的矛盾之中,封建時代的海洋文明已無法延著原有的軌道繼續前進,其衰落如潮水之退去,無可挽回。
文化是一種超越社會製度的曆史範疇,封建時代的海洋文明,從明中期以後開始走向衰落,後經中國曆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王朝──清,接著就進入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會。封建時代的海洋文明跌落到最低點。但是,海洋文明並未從此消失,無數中華民族的優秀子孫,為了拯救中華民族海洋文明付出了力量與智慧,汗水與鮮血,在中華民族文明發展史上寫下了可歌可泣的篇章。直到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新中國建立之後,海洋文明才真正獲得了再次振興、發展的契機和條件,並取得了偉大的新成就。
今天我們重新回顧曆史上中華民族海洋文明的發展曆程,了解它的光輝,把握它的特性,認識它的規律,就是為了重新振興中華民族的海洋文明,增強全民族的海洋意識,讓中華民族在21世紀──海洋世紀中,成為自己命運的真正主人。嚴格的剖析也好、冷靜的反思也好、深沉的感歎也好,目的都在於此。
這,是曆史賦予我們的使命。
我們,無法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