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古代的航海事業受傳統文化的另一個主要影響是航海活動自身所具有的社會化生產特性與以家庭為基本生產單位的社會結構之間的矛盾。
我們知道,家庭,作為一個曆史範疇,自人類進入階級社會以來,就一直是社會的基本細胞。在封建社會,家庭,成為支撐封建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綱性結構。一方麵,家庭具有緊密的內聚力;另一方麵,又具有封閉的獨立性。這種內聚和獨立,適應封建社會中分散、隔絕的小農經濟生產形式或曰傳統的家族認同心理,是小農經濟的必然產物。同時,它也必然阻礙著具有社會化生產意味的航海活動的開展和海洋科技的普及,從而施影響於海洋文明的發展。
古人以為:“祖宗,人之本也;族人,吾族一本之所分也。”強調“尊祖敬宗,所以報本”。《禮記·郊特性》中還把這個觀念經典化,即:“萬物本乎無,人本乎祖”。在這個家庭之中,家長負責掌握財權。如《禮記·坊記》所稱:“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財”,或說:“子婦無私貨,無私蓄,無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與”。家庭成員對家長必須絕對服從和孝敬,所謂“士大夫家有訓詞,以示法子孫,猶國之有訓誥也。故《夏書》:皇祖有訓,在敬在德。《周書》:及祖懿訓,在忠在孝。能承先訓,率乃祖之修行,斯足以保族宜家,而為孝子順孫,不特閭裏之榮,亦邦家之光。不如是,而欲錫於天,有是理哉?”同時,對父母家長的孝敬,甚至和對封建統治者的“忠”並稱,所謂“不忠不孝,是為不義”。“忠”與“孝”成為封建社會的基本道德觀念和行為標準。
這種孝順,表現在服從上,《漢書·韋賢傳》中說:“孝莫大於嚴父,故父之所尊,子不敢不承;父之所異,子不敢同”。孝順乃至可以達到虛偽的形式主義和程度,如山西靈石何氏的族譜中,就有過這樣的家訓:“凡我子孫,均宜體先人意見,一可為之事,輒曰:此吾先人所為者,我當踵而行之。即係先人所未為,亦曰:吾先人若在,未有不為此者,我當推而行之。如此則家聲不墜。”這種孝順的觀念還被法律化,如漢代有“無尊上,非聖人,不孝者,斬首梟之”的嚴格規定。封建統治者所謂“孝悌治天下”,就是依靠這種民族傳統文化心理而推行並使之強化的。
家庭認同觀,是封建社會分散的自給自足的農業經濟的產物,它使得一個家庭通常就是一個社會生產單元,具有明顯的獨立性,家庭之間彼此是隔絕的和孤立的。所謂:“同姓則同德,同德則同心,同心則同誌”“異姓則異德、異德則異類”、“非我族類,其心必異”。在生產活動中,家庭與家庭之間一般無聯合可言。在生產技術方麵,也很少交流的機會和意願,這種封閉式的狀況,的確是社會進步的阻礙。
反映到航海活動中,這種傳統思想同樣產生了許多弊端。比如在封建社會,航海者受小農經濟思想影響和家庭認同心理的支配,彼此之間生產性的聯合隻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會出現的,而大多數是以家庭為生產單位進行。這不可能不影響生產規模,也不可能不影響航海經濟的發展。清代黃叔《台海使槎錄》中說:“舟子各洋皆有秘本名曰洋更。”這種稱為“洋更”的航海手冊之所以稱為“秘本”,雖然原因很多,但其中肯定有為一家或一族所專有、不為其它家庭或家族所知的意義。我國古代航海活動如此普及,“洋更”必多,而流傳下來的鮮少若斯,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秘”的結果。在秘製珍藏的情況下,它隻能為單一的家庭生產單位所擁有,(一)不能普及以便在更廣大的範圍內推動生產力的發展;(二)不能互證以提高科學性;(三)不利保存,容易流佚散失。田汝康在《15至18世紀中國海外貿易發展緩慢的原因》一文中還指出:“海外經商的船隻,雖然是由許多小商小販合夥經營的,但同船不同心。”“一艘不到1000噸的帆船,常由100多個小商販合資購置,1000噸以上的帆船常裝載小商小販達200─300人,各擁有自己的艙位,”當然,各人有各人的經商範圍和經營原則。可見,既便是在被迫形成的家庭間的聯合中,經濟上也是獨立的,脫不開小農生產的方式。
另外,傳統的家庭結構和家族認同心理,還造成了嚴重的鄉土觀念。孔子說:“父母在,不遠遊,遊必有方。”這是盡人皆知的儒家傳統觀念,既便離家,“道經先人墓前,無分晴雨,必當謁告而行(《紹興山陰州山吳氏族譜》)。”實際上是通過“禮”的形式,強化“孝”的道德準則,使人與“原鄉故土”緊緊扭結在一起。這種傳統思想觀念,又怎麼能不對遠涉重洋、萍蹤無定的航海活動產生影響?
封建社會的家庭結構還有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對家族遺產的均分製。一個家長(父親)去世,一般仍是兄弟同居一起;一但分居,則采用遺產均分的辦法析其祖產。每個遺產獲得者都從一個略大一些的家庭形式的生產單位,化分為一個略小一些的家庭形式的生產單位,其家庭形式並無大變化。《漢書·陸賈傳》:“(陸賈)有五男,乃出所使越橐中裝,賣千金,分其子,人二百金,令為生產”。可見是絕對的均等公允。這就可以保證每個家庭成員不至於因為家長的死而失去生產資料,變得一無所有。歐洲一些國家的作法與此不同,中世紀的歐洲一些國家盛行長子繼承製。次子以下在家長去逝後,馬上一文不名,喪失經濟來源,從而被驅趕到家庭以外的社會上,從事新的生產活動。
在歐洲的一些文學作品中就有過次子被逐出家門,投身軍旅、工商,當了海盜,重新創造財富,安身立命的記載。中國的這種遺產均分製,使勞動者無論在怎樣的情況下,都被固定在包括土地在內的生產資料上。“流民寡”——即投身工商業的喪失土地的勞動者也少。這是符合封建社會的政治、道德準則的,同時也會對包括航海業在內的工商活動產生不利影響。
封建社會的傳統文化作用於航海活動,從民族心理、華夷觀念、經濟思想、家族認同等多方麵產生了消極的影響。恩格斯在《論封建製度的解體及資本主義的興起》中指出:航海事業根本與封建製度格格不入。從以上的一些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到中國的航海活動及其海洋文明與封建社會傳統文化之間的確屢多衝突。這種衝突是隨封建社會經濟結構的形成而產生的,這種與生俱來的矛盾鬥爭時強時弱,時隱時現,不時可以出現一絲曙光,乃至帶來半天的光明,而更多時候卻在互相影響、互相製約,直到封建社會內部矛盾激化,外部矛盾加劇,整個封建製度的大廈搖搖欲墜,進而徹底崩潰時,這種矛盾和鬥爭才告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