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九章 經濟思想與文明基調(1 / 3)

前麵的論述中,我們曾從海洋文明產生的地理環境的角度出發,指出中國海洋文明的基調是以漁鹽之利為主,而不是以海外貿易和獲取海外殖民利益為主。事實上,中國海洋文明的這種“非貿易性”不僅僅是地理條件決定的,它同時也和傳統文化中的經濟思想密切相關的。

重農輕商的經濟思想

我國傳統的經濟思想中,重農輕商,幾乎一直占據統治地位。

老子從農民小私有者的立場出發,在他的思想體係中提倡小國寡民,自給自足的農業經濟,提出“不貴難得之貨”的反對商品經濟、反對商業所帶來的經濟剝削的思想。儒家學派的創造者孔子經濟思想的一個主要內容就是“重義輕利”的“義利觀”。他雖然沒有明確建立“重農抑商”、“重本輕末”的思想,但儒學說中的農本思想和恥於言利的觀念,為後代重農抑商思想的發展提供了理論依據。商鞅是明確提出的“重農抑商”思想的第一人。他提出一個“輕治不可以使之”的思想。什麼叫“輕治”呢?就是獲得非農業的工商之利。他說:“奚為輕治?其農貧而商富,技巧之利而遊食者眾之謂也。苟能令商賈技巧之人無繁,則欲國之無富,不可得也。”荀子也是主張重農抑商的,他把農業當成財富的本源。“士大夫眾則國貧,工商眾則國貧……故田野縣鄙者,財之本也。”主張“省工賈,從農夫。”做為荀子學生,韓非子把重農抑商思想又發展了一步

。他在著名的《五蠹》中把商人列為危害國家、社會的“五蠹”之一,並極力推行“毆民而歸之農”等主張。

“重農抑商”的思想,成為中國封建社會傳統的經濟思想,並進而成為政府的“國策”。秦統一全國後,正式形成了“重本抑末”、“上農除末”的基本政策,竭力貶黜商人的社會地位,當時的商賈,地位如同罪犯,遭到和“治獄吏不直者、諸嚐逋亡人、贅婿”這三種人同樣的待遇,被謫發遠征戍邊。甚至“大父母(祖輩)、父母(父輩)嚐有市籍者”,必然被謫戍流放。漢代的“重農抑商”思想被推到了新的高峰,規定:“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租稅以困辱之……市井之子孫不得仕宦為吏”。到魏晉南北朝時,“抑商”思想發展到“賤商”的程度,晉朝頒行對商人侮辱性的法令:“儈賣者,皆當著巾,自帖額,題所儈賣者及姓名,一足著白履,一足著黑履”。到唐代,一部分商人通過參加科舉、出資買官、結交權貴、依附藩鎮、效力軍旅等多種通道進入了統治階層,力圖改變自己的命運,商人的政治地位雖有所提高,但重農抑商的傳統思想並未從根本上有所改變。唐、宋間,外貿發達,工商階層不斷擴大,但對商業的壟斷和限製並未減少。乃至到了明代洪武年間,還曾頒行法令,曰:“農民之家許穿紗絹布,商賈之家,止穿絹布。如農民之家但有一人為賈,亦不準穿紗。”這類法令壓低了工商階層的社會地位,加大了農業生產者和工商階層之間的社會地位差異,從而對工商業的發展產生了抑製作用。

這種貫穿於整個封建社會的經濟思想,已成為根須深深植入封建時代經濟基礎的民族精神和文化觀念。加之封建政權對商業的壟斷、限製性經營政策的推行,使封建社會的工商業得不到順利的發展。它的工商業不僅是被限製和監管、壟斷的,而且從本質含義上,不過是“以末致財、用本守之”,即把商業附屬於農業為主的自然經濟。曆史上,商人、地主、高利貸者常常是三位一體的,商業不能獨立發展。而且,商業利益本身多不是用來重新促進商業的發展,而是用於對土地的購置、投資或借貸。

航海業,不僅有漁鹽之利的自然經濟成分,而且本身具有濃厚的商業性。在重農抑商的傳統思想和文化心理占主導地位的封建社會,航海業的商業貿易性能必然受到限製。如秦統一前的齊國,素重商業,曾鼓勵各諸侯商人前來貿易,提供許多便利和優待,甚至為行商們設立旅館,安排官妓招待。故“天下之商賈歸齊若流水”,這極有可能和齊國瀕臨海洋,海陸交通方便,商業便於發展有關。秦滅齊統一中國後,這種傳統立遭破壞。商業連同海上貿易都連帶受到打擊和破壞。

海洋事業的發展在傳統“重農抑商”觀念的影響之下,受到了哪些影響呢?首先,抑商思想抑製了航海貿易的發展,使本來應該具有漁鹽之利的自然經濟因素同時又具有商貿因素的航海經濟被肢解,僅餘自然經濟成分,從而阻礙了海洋事業的發展進程,並在更深層次上限定了海洋文化的基本色彩。第二,有限度、有條件的航海貿易不能獨立發展而受整體封建社會商品經濟規律和特點的製約。僅占以農業為主的社會結構中的一個附屬地位。這種附屬的經濟地位使海洋文化一直不能與傳統的農耕文化相頡頑,並時時處處受到農耕文化的影響、左右。第三,航海貿易所獲得的利益不是重新投注於航海業,而是隨著商人對土地的投入而是歸還於農業,無利於航海業發展和商業資本的累積。第四,從事以航海貿易為主的航海活動的航海者被認為是社會地位低下、品格惡劣、追求不正當利益的頑劣之徒,受到政治歧視。

曆史上,依傳統文化的觀點,對從事非農業活動的航海者的確是另眼相待的。認為他們“凶頑積習,陰狠成風。或出本販番,或造船下海,或勾引賊黨,或接濟夷船”。他們“怙勢恃強,專通番國。以豺虎之豪奴,駕重桅之巨航,”“專造違式大船,假以渡船為名”,專營賊贓並違禁之物。幾乎全是“不守本務實,守誠敬法”的惡徒。對航商的否定推及其他航海活動和其他工商活動,一律受累,所謂:“豪強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鼓鑄煮鹽,一家聚眾,或至千人,大抵盡收放流民也。遠去鄉裏,棄墳墓,依倚大家,聚深山窮澤之中,成奸偽之眾,遂朋黨之權,其輕為非亦大矣。”

封建社會重農抑商的經濟政策對航海貿易產生了阻礙作用,從封建統治者的角度看:農業,是維護政權的基本財源,而商業不過是處於從屬地位的財源。而且由於商業活動(特別是海上貿易)不像農業生產者那樣被固定於一地,固“實難控製”。他們不是分散的從事勞動,而是相對集中地進行生產活動,容易“嘯聚生叛”。他們沒有固定於土地的農業生產者那樣易於駕馭,思想活躍,“不服德教,且與蠻夷相通,危及教化”。所以,不可能受到重視和提倡。而中國的航海事業和海洋文明,正是在這樣的經濟土壤上發展著的。這既是中國海洋文明的不幸,也是他的“命運”。

齎賜貿易的癖端

傳統的“重農抑商”的經濟思想,阻礙、抑製著航海活動特別是航海貿易的發展,對海洋文化基調的形成和海洋文明自身的發展走向都產生了影響。

但並不是說中國封建社會的海洋事業中絕對沒有貿易因素。相反,在一些時候,海外貿易是不可缺少的。如南宋王朝在激烈的民族矛盾衝突中偏居南方以後,領土驟然縮小,繼續對南方農業生產者進行剝削,也難以應付封建政權的龐大開支和對北方少數民族進行戰爭的需要。因此當時的市舶貿易(主要是海外商貿)受到了重視和鼓勵。出現了“經費困乏,一切倚辦海舶”的局麵。南宋初年市舶收入占封建政權年收入的20%。如此高額比例,連宋朝的皇帝趙構也說:“市舶之利最厚,若措置合宜,所得動以百萬計,豈不勝取之於民”。然而,這不過是在特定的曆史條件下的一種不得以而為之的變通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