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起草公文應當做到:
(一)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上級機關的指示,完整、準確地體現發文機關的意圖,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二)全麵、準確地反映客觀實際情況,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實可行。
(三)觀點明確,條理清晰,內容充實,結構嚴謹,表述準確。
(四)開門見山,文字精練,用語準確,篇幅簡短,文風端正。
(五)人名、地名、時間、數字、引文準確。公文中漢字和標點符號的用法符合國家發布的標準方案,計量單位和數字用法符合國家主管部門的規定。
(六)文種、格式使用正確。
(七)杜絕形式主義和繁瑣哲學。
第十七條起草重要公文應當由領導人親自動手或親自主持、指導,進行調查研究和充分論證,征求有關部門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