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行文應當確有需要,注重實效,堅持少而精。可發可不發的公文不發,可長可短的公文要短。
第十二條黨的機關的行文關係,根據各自的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
(一)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主送一個上級機關:如需其他相關的上級機關閱知,可以抄送。不得越級向上級機關行文,尤其不得越級請示問題;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行文時,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上級機關。
(二)向下級機關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三)黨委各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可以向下級黨委的相關部門行文。黨委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授權,可以向下級黨委行文;黨委的其他部門,不得對下級黨委發布指示性公文。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四)同級黨的機關與其他同級機關之間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
(五)不相隸屬機關之間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三條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寫明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由主送機關負責答複其請示事項。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應當抄送其另一上級機關。
第十四條向上級機關請示問題,應當一文一事,不應當在非請示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請示事項涉及其他部門業務範圍時,應當經過協商並取得一致意見後上報;經過協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應當在請示中寫明。除特殊情況外,請示應當送上級機關的辦公廳(室)按規定程序處理,不應直接送領導者個人。
黨委各部門應當向本級黨委請示問題。未經本級黨委同意或授權,不得越過本級黨委向上級黨委主管部門請求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對不符合行文規則的上報公文,上級機關的秘書部門可退回下級呈報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