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適應中國共產黨機關(以下簡稱黨的機關)工作的需要,實現黨的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的科學化、製度化、規範化,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的機關的公文,是黨的機關實施領導、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範格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複問題,報告和交流情況的工具。
第三條公文處理是包括公文擬製、辦理、管理、立卷歸檔在內的一係列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條公文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按照行文機關要求和公文處理規定進行的原則,做到準確、及時、安全、保密。
第五條黨的機關的辦公廳(室)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並對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黨的機關辦公廳(室)應當設立秘書部門或者配備秘書人員具體負責公文處理工作,並逐步改善辦公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秘書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的政治和業務素質,工作積極,作風嚴謹,遵守紀律,恪盡職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