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九章 附則上(1 / 1)

第五十四條行政法規、規章方麵的公文,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外事方麵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公文處理中涉及電子文件的有關規定另行製定。統一規定發布之前,各級行政機關可以製定本機關或者本地區、本係統的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各級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對上級機關和本機關下發公文的貫徹落實情況應當進行督促檢查並建立督查製度。有關規定另行製定。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主題詞:文秘工作公文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