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公文由文秘部門或專職人員統一收發、審核、用印、歸檔和銷毀。
第四十五條文秘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處理的有關製度。
第四十六條上級機關的公文,除絕密級和注明不準翻印的以外,下一級機關經負責人或者辦公廳(室)主任批準,可以翻印。翻印時,應當注明翻印的機關、日期、份數和印發範圍。
第四十七條公開發布行政機關公文,必須經發文機關批準。經批準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印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條公文複印件作為正式公文使用時,應當加蓋複印機關證明等。
第四十九條公文被撤銷,視作自始不產生效力;公文被廢止,視作自廢止之日起不產生效力。
第五十條不具備歸檔和存查價值的公文,經過鑒別並經辦公廳(室)負責人批準,可以銷毀。
第五十一條銷毀秘密公文應當到指定場所由二人以上監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其中,銷毀絕密公文(含密碼電報)應當進行登記。
第五十二條機關合並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並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整理(立卷)後按有關規定移交檔案部門。工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當將本人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條密碼電報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