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公文辦理完畢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及時整理(立卷)、歸檔。
個人不得保存應當歸檔的公文。
第三十九條歸檔範圍內的公文,應當根據其相互聯係、特征和保存價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證歸檔公文的齊全、完整,能正確反映本機關的主要工作情況,便於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條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整理(立卷)、歸檔,其他機關保存複製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條本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在履行所兼職務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機關整理(立卷)、歸檔。
第四十二條歸檔範圍內的公文應當確定保管期限,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部門移交。
第四十三條擬製、修改和簽批公文,書寫及所用紙張和字跡材料必須符合存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