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章 常用規範性公文的種類與寫作(3 / 3)

一種是用通知發布。如《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就是國務院辦公廳用通知的方式發布的。

一種是用命令(令)發布。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就是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的方式發布的。

3.辦法的寫作方法

(1)辦法的標題的寫法

辦法的標題寫法主要有完全式和省略式兩種。前者如《廣東省飛來峽水利樞紐管理辦法》;後者如《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2)辦法的正文的寫法

辦法的正文如同條例、規定一樣,都是屬於規章的範疇,隻是“辦法”的規定較前兩種文種更加具體、詳盡,因此其寫法也與條例、規定相似,但又有其不同的寫作特點。

在內容方麵,辦法的正文的寫法最重要、最突出的一點是要說清楚“怎麼辦”。辦事的原則、要求、方式、方法、步驟、程序、防止什麼、提倡什麼、注意什麼等等,都要詳細地、具體地加以說明,以便於掌握和操作。以《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為例,它最重要、最突出的特點就是詳細、具體地說明了“公文怎麼處理”的問題。包括公文的含義,公文的適用範圍,公文處理的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公文處理的原則和要求,公文的種類,公文的書寫格式、用紙格式和裝訂格式,公文的行文規則和行文關係,公文辦理的原則、要求和程序,草擬公文的要求,公文的審核、簽發和傳遞,公文辦完後如何立卷、歸檔和銷毀等事項,都作了詳細、具體的說明。

在形式方麵,常見的“辦法”有兩種主要表達形式。

一種是章、條、款具備的形式,如《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這是一種比較典型的表達形式。

一種是隻有條、款的形式,如2003年10月8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8號發布的《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辦法》、2003年8月20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6號發布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專家庫管理辦法》,分別隻有11條、13條,無“章”之分。這種形式通常適用於內容比較簡單的辦法。

第四節細則的寫作與發布

1.細則的涵義與適用範圍、發布方式

在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所列的主要文種中,沒有“細則”這一種公文形式。但在實際運用中,細則是常見的一類公文文體,例如1996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公布了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之後,2000年3月20日國務院令第284號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又如2001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環保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實施細則》(環發[2001]111號)等。

按照《現代漢語詞典》(2005年第5版)的詮釋,“細則”一詞的涵義為:“有關規章、製度、措施、辦法等的詳細的規則。”例如工作細則、管理細則等。作為行政機關公文來說,細則即為了貫徹執行某一法律、法規,有關機關往往結合實際情況對如何實施該法律、法規做一些具體規定和說明。實施法律的具體規定多稱為“實施條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等,也有用“實施細則”將法律具體化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等,都是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法規(條例、規定等)。有的法規還在附則中預先指定可以製定實施細則的機關。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根據本法製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準後施行。”

細則的發布方式目前主要有以下兩種:

國務院各部、委、辦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製定的細則,一般用命令(令)的方式發布。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是用國務院令第284號的方式發布的。但也有用文件的形式直接發布的,例如《環保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實施細則》就是用國家環境保護局的文件環發[2001]111號的形式發布的。

黨的領導機關、人民團體等組織製定的細則,一般用通知的方式公布。

2.細則的寫作方法

(1)細則標題的寫法

細則的標題一般由法律或法規名稱、實施(施行)細則組成,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等。也有由事由、文種構成的,如《環保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實施細則》。還有的細則標題是由地區名稱、事由、文種組成,如《廣東省食鹽專營管理實施細則》。

(2)細則正文的寫法

細則正文的寫法可從內容與形式兩方麵來說明。

在內容方麵,細則正文的內容主要應包括以下三個方麵:

第一,對法律或法規的某些需要解釋的概念作出明確無誤的解釋。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二條就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編製的流域水汙染防治規劃,具體規定該防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水體的環境功能要求;(二)分階段達到的水質目標及時限;(三)水汙染防治的重點控製區域和重點汙染源,以及具體實施措施;(四)流域城市排水汙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第二,把法律或法規中比較原則的規定具體化。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有關汙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但是對於具體該罰多少,該法並沒有具體規定。因此,該法的《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就明確規定“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對法律或法規所規定的條款作必要的補充。但是,所補充的條款必須是該法律或法規所涵蓋的內容,不得增加該法律或法規完全沒有涵蓋的內容。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究竟怎樣才不算惡化水質?衡量標準和行政執法部門如何確定?《實施細則》對此作了必要的補充:第三十七條補充規定了“人工回灌補給地下飲用水的水質,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標準,並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即該條僅為“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中的“地下飲用水的水質”進行了補充規定,並沒有超出該法律所涵蓋的內容。

在細則正文的表現形式方麵,細則一般應當與該法律或法規的表現方式相一致。如果該法律或法規的形式是章、條、款式,其細則通常也應當采用章、條、款式;如果該法律或法規的形式是條、款式,其細則亦應是條、款式。但兩者不一定逐章、逐條、逐款相對應;需要增加條款時,可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