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章 常用規範性公文的種類與寫作(2 / 3)

第二節規定的寫作與發布

1.規定的適用範圍與發布方式

“規定”也屬於規章的範疇。《現代漢語詞典》(2005年第5版)對“規定”的詮釋是:“對某一事物做出關於方式、方法或數量、質量的決定。”在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所列的文種中,也沒有“規定”這一種公文類型,但在國務院辦公廳1987年發布的《行政法規製定程序暫行條例》說:“對某一方麵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規定,稱‘規定’”。

中共中央《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說:“規定用於對特定範圍的工作和事務製定具有約束力的行為規範。”

由此可見,規定是黨政機關對某方麵的工作和事務製定的規範。常見的規定,不是為貫徹某項具體政策作出規定,便是為某項管理工作和活動的開展作出規定,或是為實施某一法律法規作某些具體規定或補充。在實際運用中,“規定”這類公文形式在中央機關、國務院各部、委、辦、局仍在繼續使用。例如1996年由國家環境保護局、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海關總署等發布的《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環控[1996]204號)、1992年國家環境保護局發布的《防治尾礦汙染環境管理規定》(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11號)、1997年國家環境保護局、農業部等發布的《關於加強鄉鎮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規定》等。進入21世紀以來,“規定”在國家行政機關公文中也不乏見。例如2002年8月23日由國家經貿委、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摩托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年]21號)等。

規定的發布方式與條例的發布方式大致相同。各級人民政府及國家行政機關的規定,多以命令(令)的方式發布,如《國務院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時升掛使用國旗區旗的規定》(國務院令第219號)、《摩托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3號)。

黨的機關和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規定,多用通知的方式發布,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製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幹規定》,就是用“通知”發布的。

2.規定的寫作方法

(1)規定標題的寫法

規定的標題有完全式的,也有省略式的。完全式的標題即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文種組成。例如:《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改革增強企業活力的若幹規定》等。

省略式的標題,即僅由事由、文種組成。例如《關於懲治貪汙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等。

有時可根據具體需要在文種前麵加上修飾詞語,如“試行”、“暫行”、“補充”、“幾項”、“若幹”等。

(2)規定正文的寫法

規定的正文的寫法可以從內容與形式兩方麵統籌考慮。

規定的內容方麵與條例相似,也包括總則、分則、附則。總則說明製文目的、製文依據、適用範圍等;分則對所要規定的事項一一進行規定;附則說明附帶事項,如解釋權、生效日期、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文件如何處理等。

規定的形式主要有三種:

一種是章條式。第一章為總則,最後一章是附則,其餘各章為分則。

一種是條款式。不分章,隻分條。第一、第二條分別說明製文目的、依據及適用範圍,實際上是總則。最後一條說明解釋權、生效日期及必要說明,實際上是附則。

還有一種形式是既不分章,也不分條,而是開頭一段話說明製文目的、依據及適用範圍,相當於總則;最後一段話說明解釋權、生效日期等,相當於附則;其餘規定事項用“一”、“二”、“三”……序號標明,相當於分則。但這種形式不常見。

例如,1987年3月20日由國家計委、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發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就屬於章條式的寫法。該《規定》共有九章71條,其中第一章為“總則”,第九章為“附則”,其餘各章為“分則”,分別就“各設計階段的環境保護要求”、“選址與總圖布置”、“汙染防治”、“管理機構的設置”、“監測機構的設置”、“環境保護設施及投資”、“設計管理”七個方麵做出規定。在第四章“汙染防治”中,還對“汙染防治原則”、“廢氣、粉塵汙染防治”、“廢水汙染防治”、“廢渣(液)汙染防治”、“噪聲控製”五個方麵分節規定。這是一份結構較為齊全完整的規定類公文。

又如,2002年8月23日由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公安部、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的《摩托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就屬於條款式的寫法。該《暫行規定》共7條,未列“章”。其中,第一條“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鼓勵技術進步,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製定本規定”即為總則。而第六條“本規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條“本規定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均為“附則”。

第三節辦法的寫作與發布

1.辦法的適用範圍

在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也沒有“辦法”這一文種。《現代漢語詞典》(2005年第5版)對“辦法”的詮釋是:“處理事情或解決問題的方法。”國務院辦公廳於1987年發布的《行政法規製定程序暫行條例》則規定:“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的規定,稱‘辦法’。”與“規定”相比,“辦法”所規定的內容要狹窄、具體一些。它要求對一項工作、活動的做法、步驟、程序、措施等做比較具體的規定。因為它的主要功能是規定某項工作、活動如何管理,某個問題如何處理,某項政策如何具體實施等。所以在標題中,文種標注“辦法”之前總要加上“管理”、“處理”、“實施”等字樣。例如:《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無線電管理實施辦法》等。在近年來的國家行政機關行文中,“辦法”這種公文形式依然經常在使用。例如:1999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號發布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管理辦法》、1988年3月20日國家環境保護局發布的《水汙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11月5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9號修正發布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等。

2.辦法的發布方式

目前,仍在國家行政機關使用的“辦法”的發布方式有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