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章 常用規範性公文的種類與寫作(1 / 3)

常用的規範性公文主要有條例、規定、辦法、細則、規則、章程等,是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製定的用以規範人們的思想、行為和事務的法規、規章和製度。

規範性公文通常用命令(令)、通知的公文形式來發布實施。

規範性公文是比較穩定、時效比較長的具有權威和約束力的公文。因此,其語言更加要求具有很強的嚴肅性、莊重性和準確性。

第一節條例的寫作與發布

1.條例的適用範圍與特點

“條例”屬於規章的範疇。在《現代漢語詞典》(2005年第5版)中,“條例”泛指“由國家製定或批準的規定某些事項或某一機關的組織、職權等的法律文件”;“也指團體製定的章程”。在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的文種中,沒有“條例”這種公文種類,但是國務院辦公廳在1987年公布的《行政法規製定程度暫行條例》所規定的行政法規中,就包括條例、規定和辦法。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該《暫行條例》說:“對某一方麵的行政工作作比較全麵、係統的規定,稱‘條例’”。近年來,國務院所發布的條例也較多。如進入21世紀以來,國務院公布的涉及環境保護的條例就有《排汙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2003年1月2日公布)、《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6月18日公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3月15日公布)等。

地方法規中的“條例”的頒布或修訂,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某些特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例如《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汙染防治條例》,就是“1998年8月4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汙染防治條例〉的決定》修正。”

與規定、辦法、細則等相比,條例具備如下幾個明顯的特點:

(1)製定條例的機關級別高,法律約束力大

黨內的條例由黨的中央組織製定;行政條例由國務院製定;地方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某些特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有少數條例甚至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的。例如,國務院《排汙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2003年1月2日國務院令第369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1994年10月9日國務院令第167號發布)、《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保護條例》(1990年7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公布)等。

條例是最高層次的行政法規或地方法規。有的條例具有法律效力。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等。

(2)條例的內容全麵、係統,具有前瞻性

條例要求對某方麵的工作、活動和行為的規章製度作比較全麵的、係統的規定。並且要求這些規定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使之比較穩定地使用較長的時間,以免有朝令夕改之嫌。

(3)條例表達的原則概括性強

既然條例是對工作、活動和行為作比較全麵係統的規定,並要求保持相對的穩定性,所以隻能作比較原則、概括的規定,不宜太具體、太瑣碎。

2.條例的發布方式

條例的發布方式大致有三種:

一是由會議討論通過後,直接在報刊上公布,並於標題下麵居中標明“×年×月×日××××第×次會議通過”,或“×年×月×日國務院發布”。

二是用通知的形式發布。如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頒發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三個條例的通知》。

三是用命令(令)的形式發布。目前這種發布方式最為常見,國務院製定的條例一般都采用這種發布方式。如《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分別是用“國務院令第380號”、“國務院令第167號”、“國務院令第344號”發布的。

3.條例的寫作方法

(1)條例標題的寫法

條例的標題一般由發文機關、事由、文種組成。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也有由事由、文種組成的。例如:《國營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等。

(2)條例正文的寫法

條例正文的內容通常包括總則、分則、附則三部分。

其中,條例正文中的總則,一般是說明製文目的、製文依據、適用範圍等項內容。

分則是條例的主體部分,由多章多條組成,條例的所有規範事項均在這一部分表述。例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共有七章74條,除第一章為“總則”外,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以及“法律責任”等項內容均在這一部分作了明確規定。

附則,往往說明條例的附帶事項,如條例的解釋權、修改權、實施日期等。有的條例附則隻有實施日期一項;有的條例的附則還帶有原先製定發布的相似或相關條例、辦法等“同時廢止”等字樣。例如國務院於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第七章“附則”第74條(最後一條)就在說明施行日期後,同時說明“1987年2月17日國務院發布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3)條例的格式

條例的格式即表現形式,基本上分為兩種:

一種是章、條、款、目俱全。內容比較多的條例多采用這種形式,如上述所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全文共分七章74條,有40條內又分為若幹款、目。

另一種表現形式是沒有分章,隻有條款。內容比較少的條例一般采用這種形式。

分章的條例,通常是第一章為總則,最後一章為附則,其他各章為分則。條款則按照先後順序全文統一排列,不是按章排列的。

不分章的條例,第一條為總則,但不冠“總則”二字。最後一條為附則,亦不冠“附則”二字。

有的條例分總則、分則、罰則、附則四部分。例如,1987年5月12日國務院發布、1997年12月3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一章——總則,共7條;第二章——營運管理,共18條;第三章——罰則,共4條;第四章——附則,共4條。全文共四章33條。又如,國務院1989年10月24日發布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的第六章“處罰”即該條例的罰則。在新公布的一些條例中,往往有“法律責任”一章(通常放在附則的前一章),實際上即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