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責令履行通知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責令履行通知書》就是行政複議機關行使法定的責令履行職責時,發給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機關的文件。本通知書應同時抄送申請人。
(7)提出答複通知書
當行政複議申請被行政複議機關受理後,行政複議機關應在七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麵答複,並提出當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提出答複通知書》就是行政複議機關通知被申請人的文書。
(8)停止執行通知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該項行政複議案件符合上述規定,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時,即向被申請人發出本通知書,同時抄送申請人。
(9)行政複議中止通知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定了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時,可以一並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在行政複議機關處理審查此類規定時,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處理完成後,根據處理結果,再繼續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此通知書主送申請人,抄送被申請人。
(10)行政複議終止通知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複議決定做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行政複議終止通知書》主送申請人,抄送被申請人。
(11)決定延期通知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做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決定延期通知書》由行政複議機關發送給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12)行政複議決定書
行政複議機關完成全部行政複議程序,做出行政複議決定後,即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發給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環境保護行政複議決定書應載明的內容: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和代理人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的姓名、地址,申請複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複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複議結論,如果不服複議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複議機關名稱(加蓋公章)及年、月、日。
(13)規範性文件轉送函(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可一並申請複議。行政複議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將無權處理的審查申請,轉送給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轉送時,要製作《規範性文件轉送函(一)》,與有關材料一起送接受轉送機關。
(14)規範性文件轉送函(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本轉送函與轉送函(一)的不同是,申請人沒有一並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申請複議。轉送時,要製作《規範性文件轉送函(二)》,與有關材料一起送接受轉送機關。
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規範性文書和環境信訪處理規範性文書將在後麵正文中敘述。
二、環境保護行政公文的特點
從上述28種環境保護行政專用文書的適用範圍分析,大部分符合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公文種類”的“決定”、“通知”、“函”、“意見”、“報告”等公文的規定,隻不過是按照該類公文的格式、法律用語在全國環境保護係統進行了統一規範。其中,僅有《環境違法行為立案登記表》《環境保護調查詢問筆錄》《環境保護局執法文書送達回執》3種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了具體行政工作實際需要而製定的特有的規範化專用文書。由於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已把這3種專用文書也列為專用文書,因而同樣具有公文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要求,同樣是“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
環境保護行政公文與其他國家行政機關公文相比較,具有以下特點:
1.環境保護行政專用公文具有更為規範的格式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發布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常用法律文書格式的通知》(環發[1999]170號),對環境保護行政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文書(即公文)格式做了明確規定,更加規範。在這些常用環境保護行政公文的規範格式中,不僅對其版式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了規範,而且對每種公文的內容、關鍵性的法律用語也進行了規範,使基層環境保護部門更加便於操作。其具體格式,本書第十章將作詳細介紹。
2.環境保護行政專用公文的發布方式多具有專一性
這種專一性體現在環境保護公文主要分為兩類發布方式:
(1)存檔備案方式
例如,《環境違法行為立案登記表》《環境保護調查詢問筆錄》《環境案件調查報告》《環境保護局執法文書送達回執》等,均是在公文製作完成後直接留存在製作(發布)機關編入檔案卷宗,供查核使用。
(2)直接送達給當事人,不需要向社會公布
大多數環境保護行政公文作為下行文是直接送達給當事人的。例如,《環境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環境保護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環境保護(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征收排汙費(催繳)通知書》等,均是直接送達給當事人即環境違法者(包括企業事業單位、自然人)。這類專一送達(發布)的公文,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還規定了統一格式的《環境保護局執法文書送達回執》供存檔查核。
涉及行政複議的公文多作為上行文(對於上級環境保護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或下行文(對於下級環境保護機關或提出行政複議的當事人)也均具有單一性的行文方向特點,有的僅作為抄送(下行文給上級環境保護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上行文給當事人),但通常也不向社會公布。
3.環境保護行政專用公文具有更強的強製性
環境保護行政公文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製作、發布的,與其他國家行政機關公文相比較,其法定效力和權威性更強,受文者如果無故不履行環境保護行政公文所規定的事項(如繳納排汙費、汙染環境罰款、限期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等),則會受到應有的處罰(如加倍征收超標排汙費、提高環境罰款的額度、對汙染企業或生產線實施關停等)。而多數國家行政機關公文除了命令(令)等少數公文文種外,一般不具備如此強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