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公文概論下(2 / 3)

(2)環境保護調查詢問筆錄

《環境保護調查詢問筆錄》是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在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有違法情況而當場製作的書麵記錄。

《環境保護調查詢問筆錄》應載明的內容包括:現場檢查時間、地點及被檢查人的基本情況,詢問的內容(包括檢查和詢問的經過、結果和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情況),由被詢問人審閱筆錄後簽名或蓋章,由檢查詢問人及在場人簽名或蓋章。

(3)環境案件調查報告

《環境案件調查報告》是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在調查環境案件時,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後製作的文書。

《環境案件調查報告》應載明的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調查經過,查明的事實和依據,處理依據,處理意見等。

(4)環境違法行為改正通知書

《環境違法行為改正通知書》是為糾正當事人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改正而製作的法律文書。

《環境違法行為改正通知書》應載明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違反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款以及責令改正的要求,由下達機關蓋章。

(5)環境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

《環境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是為責令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環境違法行為而製作的文書,它比《環境違法行為改正通知書》的要求更嚴格。

《環境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應載明當事人環境違法行為的事實和違反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款,限期改正的時間和法律依據。

(6)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為保障當事人行使陳述和申辯權利而製作的文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應載明當事人環境違法行為的事實、違反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款、擬處罰的依據與處罰內容以及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時限,由告知機關蓋章。

(7)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是環境保護管理部門作出較重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依法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而製作的文書;或環境違法當事人在接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後,要求進行申辯並舉行聽證會,發文部門經研究認為可以舉行聽證會而向當事人發出的文書。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應載明的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具體環境違法行為及違反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條款,擬作出處罰決定的具體內容和所依據的法規條款,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發出告知書的執法部門名稱。

(8)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是環境保護執法部門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聽證會的時間、地點而製作的文書。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應載明的內容:當事人名稱,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確定的聽證會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姓名,不按時間參加聽證應負的責任及當事人應做準備的事項。

(9)環境保護當場處罰決定書

《環境保護當場處罰決定書》是環境保護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時使用的文書。

《環境保護當場處罰決定書》應預先編號並載明以下內容:當事人基本情況,環境違法事實和違反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條款,處罰依據和處罰數量,履行方式及複議和訴訟的途徑,執法人員應簽名蓋章。

(10)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是環境保護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時製作的文書。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的內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如果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加蓋公章)和做出決定的日期。

(11)環境保護局執法文書送達回執

送達回執是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為證明已將處罰文書送達當事人而製作的文書。

《環境保護局送達回執》應載明的內容:受送達單位及送達地點,送達文件名稱和文號,收到時間及受送達人簽名或蓋章,送達人簽名或蓋章。

(12)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強製執行申請書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強製執行申請書》是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對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的行為實施強製執行而製作的文書。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強製執行申請書》應載明的內容:申請人基本情況,被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案由,申請強製執行的處罰種類、數量,申請強製執行的法院名稱,與行政處罰有關的附件、材料,由申請機關蓋章。

2.排汙收費專用文書

(1)征收排汙費通知書

其用途是環境監察部門專門為征收排汙費而製作的文書,其作用是體現出征收排汙費也是一項行政執法行為。

《征收排汙費通知書》應載明的內容:被征收單位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認定的排汙情況及排汙量;收費的法律、法規及標準依據;應繳排汙費(超標準排汙費)及加倍收費、提高征收標準的征收金額;具體繳納方式,交費銀行及賬號;對收費通知有異議或不服的處理途徑;下達通知書的單位名稱、印章和簽發人簽字;下達通知書的年、月、日。

(2)征收排汙費催繳通知書

國家規定,排汙單位在收到征收排汙費通知書之日起20日內應當將排汙費交到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收費銀行。逾期不繳費,又不提出異議、複議或訴訟的,環境監察部門應下達《征收排汙費催繳通知書》限期繳納。《征收排汙費催繳通知書》的內容,除了應繳納排汙費的情況外,重點指出拒繳排汙費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後果。

3.環境保護行政複議專用文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通知》(國發[1999]10號)的要求,國務院法製辦於2000年4月17日製作了行政複議法律文件格式。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以環辦[2000]74號文予以印發。

(1)行政複議申請書

《行政複議申請書》是行政複議申請人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複議時遞交的法律文書。其內容是: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委托代理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名稱)、住址,行政複議請求的內容,事實和理由。行政複議機關名稱。由申請人簽名蓋章。行政複議的詳細材料,可以附件的形式附後。

(2)不予受理決定書

《不予受理決定書》是環境保護行政複議機關審查行政複議申請書後,如果認為該項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不予受理時,發給申請人的文書。不予受理的原因要在《不予受理決定書》中寫明。

(3)行政複議告知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行政複議告知書》就是審查機關告知申請人的文書。

(4)申請轉送函(供縣級人民政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了屬於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複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此函就是縣級人民政府轉送行政複議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時使用的。本函同時抄送申請人。

(5)責令受理通知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責令受理通知書》就是上級行政機關向下級行政複議機關發出的責令文書。本通知書要同時抄送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