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百川彙融(1 / 3)

第二章 百川彙融

對四川曲藝而言,清代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時代,它承前啟後,奠定了四川曲藝發展的堅實基礎。今天,我們在四川曲藝舞台能見到的和能知道的曲藝品種,絕大部分是有清一代形成或傳入四川的。

何以謂傳入四川呢?這因為在明末清初時四川遭受了曆史上最為嚴重的一場浩劫,其經濟、文化幾乎成了零。清初統治者采取了一係列恢複生產、發展經濟的政策,其中很重要的一條便是“移民”。“移民”在四川這片沃土上不僅謀得了自身的生存發展,同時也為四川的恢複發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

第一節 移民土著共興川

文前說過,目前在四川曲藝舞台上能見到和能知道的曲藝曲種,絕大部分為清代形成或由川外傳入,何以如此呢?這是有其深刻的社會曆史原因的,要弄清這個問題,就必須聯係近三百年巴蜀曆史的特殊進程予以說明。

明清之際,四川遭受到曆史上為禍最烈的一次巨大浩劫。從明崇禎七年(1634)明末農民軍入蜀,至清康熙二十年(1681)吳世番(吳三桂孫)覆亡,戰爭長達47年之久。其間,張獻忠起義軍及其餘部、明朝守軍與南明殘部、豪格率領的清軍、各地地主武裝和後來的平西王吳三桂反清武裝,幾股武裝勢力在巴蜀大地橫拖豎掃,殊死拚殺,正如郭沫若在《我的童年》中所說:“四川人在明末清初的時候遇到過一次很大的屠殺,相傳為張獻忠剿殺四川。四川人愛說:‘張獻忠剿四川,殺得雞犬不留。’這雖然不免有些誇大,但在當時,地主殺起義農民,起義農民殺地主,滿人殺漢人,漢人殺滿人,相互屠殺的數量一定不小。”再加上災荒瘟疫,其結果使四川落得一片焦土,滿目淒涼。康熙十年(1671)六月“四川湖廣總督蔡毓榮疏”說四川“土滿人稀”、“蜀省有可耕之田,而無耕田之民”(《清實錄》康熙朝,卷三十六)。① 就連首府成都亦是“城郭鞠為荒莽,廬舍蕩若丘墟。百裏斷炊煙,第聞青磷叫月;四郊枯茂草,唯看白骨崇山”,一片荒蕪淒涼。故清初四川總督、巡撫及各司道衙門都無法入駐,長設閬中,直到順治十八年(1661)方進入成都。各州縣則更是“岸沙留虎跡,炊靄見荒城”(羅為賡《過合州》詩)。②

四川巡撫張德地曾上疏說:“臣奉命撫蜀,由廣元入境,沿途瞻望,舉目荊榛,一二孑遺,鶉衣菜色……境內行數十裏,絕無煙爨,迨至郡邑,城鮮完郭,居民至多者不過數十戶,視其老幼,鵠麵鳩形;及抵村鎮,止茅屋數間,窮赤數人而已。”(康熙《四川總誌》卷三十五)③

徐乾學《富順縣修學記》稱:“康熙壬戌之夏,鹽官錢子仲扶之令富順也……數千裏內城郭無煙,荊棘之所叢,狐狸豺虎之所遊。”④

四十餘年的戰亂災荒究竟給四川造成多大的損失呢?從下麵兩個具體數字即可窺見一斑。第一,人口銳減。明萬曆六年(1578)四川人口為3,102,2073口(《明史·地理誌》),到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急劇下降至1,8590丁(約折合9,2000餘人)(《清文獻通考》卷十九)。第二,耕地縮小。明萬曆六年四川有耕地13,4827頃,到清康熙十年全省隻有實熟田地1,5304頃,還不到萬曆的1/8(康熙《四川總誌》)①。可見,清初四川社會之荒殘,確可謂“一窮二白”,經濟生活幾乎從零開始,文化藝術豈能例外。

清初統治者為了鞏固統治,征收賦稅,采取了一係列增加人口和恢複生產的措施。順、康兩朝向四川大量移民便是其中之一。雍正以後大規模的移民雖告結束,但商賈貿易,饑民逃荒者仍不斷擁入四川。

據四川各地方誌記載,向川移民的省份計有兩湖、山陝、江浙及兩廣,由於地理位置及交通曆史等原因,尤以陝西、兩湖為最。

如《綿州誌》記載:“蜀地近西秦,土著而外四方流寓大約吳粵居一二,楚居三,秦居五,故染秦俗尤多。”②

古洛東在所著《聖數入川記》中亦說:“然四川際此兵燹之後,地廣人稀,除少數人避跡山寨者,餘皆無人跡。所有地土,無人耕種,不啻荒郊曠野,一望無際。後清政府飭令各省人民往四川開墾,陝西、湖廣到四川者尤多。”③

由此一來四川便成為五方雜處之地。正如一首“竹枝詞”所唱:“大姨嫁陝二姨蘇,大嫂江西二嫂湖。戚友初逢問原籍,現無十世老成都。”④

郭沫若在《我的童年》一書中也說:“現在的四川人,在清朝以前的土著是很少的,多半是些外省去的移民。”①

各省的移民千裏跋涉,備嚐艱辛來到已成廢墟的天府之國,或開荒種地,或伐木燒炭,或開山挖礦,與土著一道為四川經濟的恢複發展付出了艱巨的勞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璧山縣《鄭氏家譜》記載的一首詩生動地描述了移民情況:

吾祖摯家西徙去,途經孝感又漢江。

輾轉跋涉三千裏,插占為業墾大荒。

被薄衣單鹽一兩,半袋幹糧半袋糠。

汗濕黃土十年後,雞鳴犬吠穀滿倉。②

當時的清政府也給予了一係列優惠政策,如“順治十年,準四川荒地官給牛種,聽民開墾,酌量補還價值”(嘉慶《四川通誌》卷六十二《食貨》)、“(康熙)二十九年,以四川民少而荒地多,凡流寓願墾荒居住者,將地畝給為永業”(出處同前)等。同時還規定免除一定年限的課稅,《清朝文獻通考》卷二《田賦考》載:“國初定例,新墾田地皆以三年起科。康熙十年,準三年後再寬一年起科。十一年,令寬至六年之後。至是複再寬之。十八年,始複六年起科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