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尼赫魯是社會世俗化的最積極的主張者,早年接受的西方教育使他習慣於以自由平等觀念作為標尺,判斷事務,決定取舍。印巴分治的沉痛教訓更使他深刻認識到印度作為一個多宗教的國家,教派主義是破壞團結的最危險的因素。1948年7月,在給博帕爾土邦王公的信中,他就寫道:“我相信印度應該成為一個世俗國家,所有的宗教和文化應享有完全的自由與合作。我相信,印度隻有維護許多世紀發展起來的多元文化,才能成為一個偉大的國家。我承認我對此能否實現不時懷有疑慮……我很焦慮印度的穆斯林和其他宗教團體能否享有充分的自由和發展自己的機會。我完全反對印度教的或任何其他宗教的教派主義。”1947年在向製憲會議提交的憲法目標決議草案中他就強調實行宗教平等和信仰自由。這也是製憲會議所有成員的意願,結果,憲法明確地把世俗化規定為印度的立國原則之一。
按照憲法規定的精神,世俗化在印度的推行包括兩大領域。一是宗教平等和睦,宗教與政治脫離,互不幹預;二是各宗教內部要消除各種壓迫和歧視。把世俗化精神延伸到各宗教內部,這是印度的需要,也是印度世俗化的特色。政府建立後,便立即采取措施推動世俗化進程。首先是實現政治和宗教分離,政治不能幹預宗教,宗教不能支配政治,宗教是個人的事,國家對各宗教一律平等相待。英國統治時期為挑動宗教衝突特別設立的穆斯林單獨選舉區製被取消,所有公民不分宗教信仰,在統一劃分的選舉區內參加人民院和邦立法院的選舉。印巴分治後,印度穆斯林人口約為4500萬,占總人口34700萬的近13%。穆斯林享有公民的各種權利,他們積極參與國家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在各條陣線上發揮自己的作用。許多穆斯林被選為人民院和邦立法院議員,在聯邦政府和一些邦政府都有穆斯林擔任部長。由於國大黨堅決奉行世俗主義政策,期望過安定的生活的穆斯林有相當多的人在大選中投國大黨的票。
當然,教派主義並未偃旗息鼓。印度教大會和國民誌願服務團這兩個印度教的教派主義組織繼續活動,散布對穆斯林的國家認同的懷疑情緒。印度教狂熱分子甚至把穆斯林稱為“第五縱隊”,叫嚷說他們要證實對國家忠誠,就必須放棄自己宗教的異質性質,接受印度化。這種帶有很強蠱惑性的宣傳,是推進世俗化、實現宗教平等和社會安定的主要障礙。尼赫魯利用各種機會揭露批判教派主義,特別是印度教教派主義,指出它是印度當前的主要危險,號召全民提高警覺,不要受其欺騙。尼赫魯旗幟鮮明的立場在國大黨及其他所有政黨麵前樹立了堅持世俗化的榜樣。
印度教是印度第一大宗教,尼赫魯知道,要把世俗化精神擴大到教派內部,就必須從印度教做起。印度教內的歧視壓迫也最突出。憲法宣布廢除賤民製,並規定政府應在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各方麵做出必要的安排,切實改變原賤民和部落居民的地位。還具體規定在人民院和邦立法院為他們按人口比例保留席位,期限為10年(以後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把期限不斷延長,目前還在繼續)。第一次大選首先實現了這一規定,在議會總491個總席中為表列種姓(即原賤民)保留70席,為表列部落保留27席。近百名表列種姓和表列部落的議員和其他議員一起赫然坐在議會大廳內議論國事,這是曆史上從來沒有過的事。大選後政府實施了在政府機關為表列種姓和表列部落保留公職的規定。在聯邦一級,保留的比例最初定為17.5%,後提高到22.5%。在公營企業的人員編製方麵,在學校的獎學金名額方麵,也都分別為他們作了保留。表列種姓和表列部落在保留製的扶植下,得到了參與國家管理和享受高等教育的機會,一大批有能力的人走上了各種公共服務崗位,他們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也有了很大的提高。為了使表列種姓和表列部落在經濟地位上也能得到改善,政府在每個五年計劃中都撥出專款,幫助他們擴大就業門路,發展生產。
表列種姓長期處在社會最底層,其地位的改善絕非上述措施的出台就可以實現的,社會上世代形成的種姓偏見也非一朝一夕所能革除。盡管政府利用輿論努力消除傳統的偏見和弊端,歧視原賤民仍然是普遍現象,迫害事件屢有發生。為切實保障廢除賤民製的落實,1955年,政府又頒布了《不可接觸製(犯罪)法》,明確規定對原賤民的任何歧視行為都被看作是犯罪,要受到法律製裁。政府一麵繼續在群眾中廣泛開展宣傳教育,一麵鼓勵原賤民要有自信,要勇於應對各種困難,提高文化素質,用自己堅持不懈的努力贏得社會的尊重。
改善婦女地位是落實世俗化的另一重大任務。印度教這方麵陋習嚴重,令人發指。1949 年政府製定了印度教徒婚姻法,禁止婚姻的種姓限製,提倡高低種姓間的通婚。20世紀50年代初,尼赫魯進一步考慮要製定一部法典,革除印度教壓迫婦女的種種陋規。1951年政府向議會提出了印度教個人法草案,因遭到人民同盟、印度教大會的強烈反對,隻得暫時擱置,但尼赫魯沒有放棄立法的打算。其時正值第一次大選,他利用去全國各地競選的機會,對製定印度教個人法的必要性做了廣泛宣傳。大選後,他很快又把此項立法提上日程。為了減少阻力,這一次采取化整為零的辦法,即把原提交議會討論的立法草案分解為一些單獨的法律草案,分別提交議會通過。這就是:1954年通過的特別婚姻法,把結婚年齡確定為男21歲,女18歲;1955年通過的印度教徒婚姻法,規定禁止童婚,允許離婚,禁止一夫多妻,提倡不同種姓通婚;1956年通過的印度教未成年人監護法,規定父親為未成年子女第一自然監護人,母親為第二監護人,但對5歲以下幼兒有優先權;1956年通過的印度教徒收養法,規定丈夫收養子女需要妻子同意,收養男孩、女孩均可,未婚女子、離婚者、寡婦都能收養;1956年通過的印度教徒繼承法,規定男女在財產繼承方麵有平等權利。這些法令合在一起構成了印度教個人法法典,徹底地革除了印度教內壓迫婦女的種種陋規。在評述這些法令的重大意義時,尼赫魯高興地說:這些法令的通過“在印度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它表明,我們不僅努力實現了政治革命,不僅正在積極進行經濟革命,我們也同樣打算進行社會革命。隻有三者都取得成就並結合為一個整體,印度人民才能前進。”盡管上述一係列法令的出台和真正落實還有很大距離,但至少在法律上確認了婦女的合法地位,對印度教徒來說這確實是破天荒的大事。
在世俗化問題上,尼赫魯也有失誤。這就是政府隻製定了印度教徒的個人法,對穆斯林還允許繼續適用伊斯蘭教個人法。伊斯蘭教個人法賦予丈夫以絕對的權利可以休妻,可以一夫多妻,女子實行閨閫製,一般沒有提出離婚的權利,也沒有財產繼承權。允許穆斯林繼續適用伊斯蘭個人法,意味著沒有做到對不同宗教一視同仁,也是對穆斯林婦女的不公正對待。其實,尼赫魯絕非對穆斯林婦女的命運不關心,他也希望同時立法革除,但考慮到印巴剛分治不久,留在印度的穆斯林還有不少人對印度政府是否能保護少數派的合法權益有疑慮,外部世界也有人故意散布誹謗言論。為了向穆斯林昭示印度政府保護少數派的誠意,為了防止引起穆斯林波動,影響大局,他決定暫時延緩製定全國統一的個人法,先製定印度教徒個人法,待時機成熟後再製定伊斯蘭教徒個人法,然後再製定適用於所有人的全國統一的個人法。他不願在穆斯林思想準備不足的情況下硬性立法,寧肯在穆斯林開明人士中有了這樣的要求後再實行。尼赫魯的這一考慮在獨立最初幾年或許可以諒解,但當大局已穩定後再不行動就沒有理由了。他把這一個難題留下了,沒有想到,後來的曆屆政府竟沒有一個去主動處理。這樣一拖延就是幾十年,至今仍未解決。這是很不正常的。聽任這種狀況繼續下去不僅是人為地拖延穆斯林婦女地位應有的改善,也為印度教教派主義進行鼓動、指責尼赫魯“實行假世俗主義”提供了口實,增加了世俗化進程的阻力。
自尼赫魯逝世40年過去了。今天印度人民正在現代化的大道上闊步前進。在政治層麵,聯邦製和議會民主製的運作日臻成熟,地方積極性得到發揮,群眾的民主參政意識大大提高,內聚力空前加強;在經濟層麵,改革開放的持續已使印度向著自由化、市場化、全球化的方向轉型,進入了以高科技產業帶動製造業發展的新階段;在社會層麵,世俗化在推進中雖然仍有阻力,但人心所向,沒有人能阻止它的前進。這一切,應歸功於全印度人民和各主要政黨堅持不懈的共同努力,尼赫魯執政17年打下堅實基礎、形成良好開局同樣是功不可沒。
作者簡介見作者前文。
尼赫魯――印度不結盟外交的締造者
尚勸餘
尼赫魯不僅是一位偉大的政治家,而且是一位傑出的外交家。在其執政的17年中,尼赫魯一直擔任印度總理兼外長。作為印度外交事務的主要決策者,尼赫魯探索和形成了以和平獨立的不結盟為特征的外交思想和政策,並付諸實踐。尼赫魯和平獨立的不結盟外交政策及其實踐,既奠定了現代印度外交政策的基石,也開創了當代國際不結盟運動的先河。尼赫魯成為當之無愧的不結盟運動的締造者。
一
尼赫魯的外交思想是反對殖民主義和帝國主義統治,爭取世界和平與合作鬥爭曆程的產物。維護印度民族獨立,促進世界和平構成尼赫魯外交思想和外交政策的主要動機。
尼赫魯外交思想基於兩個互相聯係的基本概念:一是民族利益與國際利益的辯證統一;一是現實主義與理想主義的和諧結合。
尼赫魯認為,民族主義觀念是一種創造力量,它不僅對19世紀歐洲民族統一國家的建立起了重要作用,而且成為亞洲國家自由和獨立的推動力量。沒有民族感情或民族主義精神,就不可能有國家的團結與統一、進步和發展。因而,民族利益先於國際利益。他指出:“不管我們製定什麼樣的外交政策,指導一個國家外交事務的藝術在於發現什麼對本國最有利。我們可以談論國際善意,對我們所說的做解釋。但歸根結底,政府的職能是為它統治的國家利益服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