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7章 法庭內外(15)(3 / 3)

又出事了

2009年3月8日傍晚,王強開著二輪摩托車急匆匆地趕路,因心急車快,開至虞山鎮富康路與香山路交叉口時,突然有一個行人穿過馬路,王強一慌張,來不及刹車避讓,把行人張阿玉撞倒在地,張阿玉受傷後,急送到市第二人民醫院救治,經醫院診斷:阿玉外傷蛛網膜下腔出血,頭皮挫裂傷,外傷性脾破裂、血腹,左脛骨粉碎性骨折。經住院治療28天後出院,後經市第一人民醫院司法鑒定,結論為:張阿玉因交通事故致脾破裂行脾切除手術,其損傷已構成交通事故八級傷殘。“八級傷殘”是一個什麼樣的指數,對王強來說,概念有些模糊,怎樣賠償?更不清楚,但他有一點十分清楚,因為自己的一時疏忽,致人於危難之中,隨之而來的將是爭論與賠償。

責任難定

事故發生後,市交警大隊立即趕赴現場,因王強與張阿玉都進了醫院,當王強在醫院醒來後告訴交警:當時有一輛小麵包車從他的身後駛過,刮到了他的摩托車,致使他的摩托車撞倒了行人,因自己倒地昏迷,後來的事情就不清楚了。交警大隊調出了當時該路段的監控錄像,請王強辯認,王強說因為當時車燈太亮,看不清車輛牌號,說不清車牌號碼。交警告訴王強,他們當時在事發現場,詢問過目擊者,有人說,麵包車沒有撞著王強,事後他們檢查王強的摩托車時也未發現的撞擊的痕跡。這不能證明王強所說話的真實,最後交警大隊結論為:王強有車速過快且未能在右側車行道行駛的過錯。這是一個很籠統的說法,至於各人分擔的責任沒有具體的說明。

後來王強與張阿玉因賠償問題協商不一,雙方就鬧上了法庭。

理性調解

在法院審理時,王強堅持訴說自己是被麵包車擦著後倒地撞上了被害人的,但一時又拿不出證據,難於自圓以說;張阿玉認為,交警大隊認定的“王強車速過快且未能在右側車道行駛”有過錯。要求法院立即判令王強、保險公司賠償她因事故造成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18萬5千元。在法庭上,各人自說紛紜,法官維於平緩,最後法官就采取了庭外調解的方法。法官語重心長地對王強說:你說有麵包車擦括你摩托車,但你一時沒有證據,法院難於支持你的說法,但你車速過快及不在右側道路行駛卻是交警大隊認定的事實,這個過錯你是抹不了的,這賠償的責任你是應當承擔的。至於賠償多少那可以與受害人商量。法官又委婉地對受害人說:人受傷致殘,這確是不幸,我們也是十分同情的,在理賠上也要講理性,講事實,講法律。還要看對方的賠償能力,再說,他自己也是車毀人傷,損失不小,我看除了保險公司的賠償外,王強的賠償再好好地商量。在法官的理性調解下,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賠償協議:由保險公司賠償12萬元後,王強再賠償2萬元。

2萬元,對一個來常熟打工的外鄉人來說,是一筆不小的數目。王強十分清楚,這2萬元,不僅是一筆冤枉錢,也是一筆帶血的教訓錢。當他把這2萬元錢送到張阿玉手上時,是那樣的沉重與心痛,王強的手真的在微微發抖!“前車之轍”那能不引以為戒啊!

(2010.6.1《常熟日報》2010.5.28《姑蘇晚報》

層層轉包,包出四個被告

原告馬丙是否到庭?到庭;被告馬元是否到庭?到庭;被告張阿二是否到庭?到庭;被告楊林是否到庭?到庭;被告梅阿元是否到庭?到庭。

一個原告,引出了四個被告,這倒底是怎麼回事呢?

阿元造房,牽涉五個當事人

2009年12月18日,常熟市沙家浜村民梅阿元拆遷要建新屋,與同村的泥工張阿二商量,想把造屋工程包給他,張阿二二話沒說,一口應承。沒有幾天,造屋工程便開了張。張阿二因為自己的工程多,梅阿元的工地托給了他手下的楊林負責,他說如果木工來夠你再招幾個,張阿二是幹了二十多年泥工,也承包過幾十幢農房的小老板,手頭泥瓦匠一大幫,可是就是缺少木工。於是他隨便招了幾個外地木工。楊林答應一聲,便又招了二個外地木工李元與李丙。梅阿元的房屋造得很順利,房子很快從一樓到二樓,從二樓到屋頂,土建將要完工。可是,就在這個節骨眼上,卻是出了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