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5章 法庭內外(13)(2 / 3)

火是撲滅了,賠償糾紛卻是旺了起來。

市私營經濟城的房東王阿發將二區8幢1-4號房屋四大間廠房租給了張明、李雲和徐林,張明租了1號房、李雲租了2號房,徐林租了3、4號房。火災給房東與三個承租戶帶來了慘重的損失,價格認證中心經勘察現場,出具結論為二區8幢因火災而造成的房屋、機器設備、原輔材料、等直接損失為1333865.51元,其中房東王阿發直接損失為208764.21元;1號房承租戶張明直接損失為340150.03元;2號房承租戶李雲直接損失為503267.60元;3.4號承租戶徐林直接財產損失為490447.88元。就此引發了一場你要我賠,我要你賠的賠償混戰。是要理清其中的誰是誰非,誰該賠給誰,談何容易!最後法院通過審理,調查、核實,終於認定這起火災案的賠償糾紛。

1,戶主王阿發要求承租戶張明、李雲和徐林賠償因火災被燒毀的房屋損失209764.21元。公民的財產應當受法律的保護,根據起火的原因,與責任的輕重定出了賠償比例:徐林承租的3號車間是火災案發點,應當承擔45%責任,賠償93943元;李雲與張明,因為消防設備不完善,各承擔15%的責任,各賠償31314元;房東王阿發的廠房沒有經過消防部門的合格驗收,其餘的損失自負。

2.1號房承租人李雲要求王阿發、徐林、張明三人賠償340150.03元。

王阿發因消防沒有合格驗收,擔25%責任,賠償5萬元;因是徐林的3號車間起火,引發火災,應當承擔50%的責任,賠償10萬元;張明因是消防設施不完善,使火蔓延,應擔10%的責任,賠償2萬元;其它由李雲自負。

3.2號房承租者張明要求徐林、王阿發二人,賠償損失35萬元。

因是徐林的3號車間起火,引發火災,應當承擔55%的責任,賠償19.25萬元;王阿發出租房沒有消防合格驗收,承擔25%的責任,賠償8.75萬元;其它損失張明自負。

4.3-4號房承租人徐林要求房東王阿發賠償34萬元。王阿發出租房沒有消防合格驗收,應當承擔25%責任,賠償8.5萬元,其它損失損失徐林自負。

責任敲定,賠償落實,不管賠多賠少,火災總究給受害人帶來巨大的損失,我想受害人在損失財產的陣痛之餘,總會有所教訓,沒有經過消防合格驗收的房屋、倉庫絕對不能使用;火災也給人們敲響了警鍾,不能為了便宜與方便,去租賃那些消防不合格的廠房,倉庫,馬馬虎虎地使用,在使用中更要完善消防設施,以防萬一,不因為麻煩,就馬虎了事,將就使用。要知道,消防這事,今天嫌麻煩,明天就會更麻煩。

(發表於2009.6.17日《常熟日報》)

在天平上的兄弟情份

弟向哥借錢不還

常熟虞山鎮上金鴿建材商行老板王鴿,在經營上出了些問題,資金的周轉遇上了困難。這幾天愁眉不展,心事重重。忽然他想到了哥哥王雁,哥哥的生意還可以,何不去向他借一些錢,先解了燃眉之急再說。

哥哥王雁聽說弟弟王鴿在經營上遇到了困難,並聽弟弟王鴿說,隻要渡過了這個難關,一定連本帶息悉數奉還。是朋友,有困難,也要盡力相助,更何況是親兄弟,更是理義不容辭。哥哥王雁二話沒有,當下就借給弟弟王鴿54萬元,幫弟弟王鴿苦渡經營難關。時隔一年,王鴿在生意上沒有好轉,在哥哥王雁麵上從不提起借款之事。哥哥王雁想:雖然是親兄弟,但也得明算帳,借了錢,不聲不響,這那能行呀。王雁不得不向王鴿開口要借款,王鴿在哥哥麵前拉長了臉,苦濟濟地悶聲不響。王雁好說歹說,弟弟硬是擠出了5萬元先還了哥。然後又在哥麵前寫下了一張49萬元的借條,哥知道,王鴿是自己的親弟,那能去逼死他!又過一年,弟弟王鴿的商行仍然沒有起色。哥哥王雁再也憋不住了,再一次向弟弟開口討欠款。此時的弟弟王鴿卻是一反常態,說這錢是哥哥在弟弟的公司裏的投資款,現在公司虧損了,錢也沒了。哥哥王雁一聽,氣從胸中來,“我借給你的錢幾時說過是投資款?你沒錢還可以想辦法,怎麼能說出這樣的不著邊際的話來!”也難怪,這錢畢竟是王雁一點一滴積攢下來的,容易嗎?說沒就沒了。王雁一發急就把弟弟王鴿告上了法庭。

哥押弟汽車不讓

王雁一紙訴狀將弟弟王鴿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兄弟倆爭執激烈,王雁說,王鴿因為做生意急用,向他借了54萬元,去年還了5萬元,還有49萬元錢他不還,我有借條為憑;弟弟王鴿說,這49萬元是他投資到我公司做生意的,現在生意虧本了,我沒有錢給他。當時雙方都在氣頭上,法庭調解不成,隻能判決。王雁說借給弟弟王鴿49萬元,有借條為憑,法院支持;弟弟王鴿說哥哥王雁用49萬元投資他公司做生意,空說無憑,法院不予支持。遂判決王鴿在十日內歸還王雁的借款4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