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4章 法庭內外(12)(2 / 3)

王青醉酒駕駛造成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因為其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較好,也對受害人履行了賠償,故法院對其從經處理,判決王青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事故已經處理了,賠償也已履行了,肇事人受到了應有的懲罰。酒後駕駛肇事又一次向人們敲響了警鍾:不能酒後開車,更不能醉酒駕駛!雖然醉酒駕駛的人最終會受到相應的懲罰,但畢竟是以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乃至生命為代價。

酒後駕駛闖下大禍的教訓不為少,可是還有不少駕駛員抱著僥幸心理,以身試法。

駕駛員同誌,為了你和他人的人身安全,為了社會的和諧,請你不要酒後開車,更不能醉酒駕駛!切記,切記!

(發表於2009.11.24《江蘇法製報》)

公章管理不善損了夫人折了兵

當鑫龍服飾公司經理張福明拿著判決書一看到“判令返還李剛欠款30萬元”的結果時,心裏真有點說不出的窩囊。三個月前,他莫名其妙地被李剛告上法庭,現在又莫名其妙地要他賠這麼多的錢。

今年2月,張福明接到了法院開庭傳票及訴訟副本,李剛告他欠款30萬元,並有欠條、業務往來貨單為憑,要求他立即支付欠款30萬元。

張福明看後真有些丈二和尚摸不到頭,李剛是誰?根本不認識,他與鑫龍服飾公司也從來沒有什麼業務往來,怎麼我會欠他錢?他還說有欠條為憑,我什麼時候給他寫過欠條?張福明有些雲裏霧裏,稀裏糊塗的。

他手拿法院開庭傳票,憂心忡忡,神情不定。但轉而一想,我自己做的事自己清楚,怕什麼!

在法庭上,李剛拿出欠款的憑證欠條及進貨單,欠條是打印的,後麵赫然蓋著他公司的印章。張福明看到欠條,第一反應是欠條是不是偽造的?但李剛訴說得有板有眼,姚元生代表鑫龍公司與他發生了幾筆業務,累計欠他貨款30萬元。欠條上有公章,有經手人姚元生的簽名,並有幾份供貨發票,發票也有姚元生簽名。張福明確實有些驚呆,這姚元生一不是他公司的業務員,二不是他公司的法人代表,不過有幾次幫他拉拉生意,有什麼權力代表鑫龍公司與他人發生業務。張福明又想:這借條上的公章會不會是假的?現在那些造假的人本領那麼大,什麼假東西造不出來!他要求法庭對欠條公章做司法鑒定。

不久,對鑫龍服飾公司公章的鑒定結果出來了:欠條上的公章是真的,但是欠條上的打印內容是後續的,就是說,先蓋公章,後寫欠條內容。

張福明想來想去想不出這公司公章是什麼時候,什麼人蓋的,當他看到欠條上的經手人姚元生時,他終於想了一件事:有一次,姚元生拿了一張白紙,要求張福明借蓋一個公司的印章,他做了幾筆生意,想去開發票,沒有單位證明是開不到發票的。開始,張福明不肯,但是姚元生在張福明麵前就是軟磨硬繞不走,張福明想,姚元生也為自己公司拉過幾筆生意,這個人今後有可能還會用得著他,於是就就給姚元生在這張白紙上蓋了一個公章,想不到這個姚元生借用他公司的名義欠下了那麼一大筆貨款,要他來承擔還款義務,這真是移屍徒害!現在姚元生又不出現,到那裏找他對證,真是馬不知臉長,牛不知皮厚!

但張福明憑著公章鑒定結果,死也不肯承諾還款義務。他認為既然借條是先蓋公章,後寫內容,就說明這借條是來曆不正,是不切實際的,不切實際的借條就不能作為還款的依據,是假借條,沒有法律效力。況且他鑫龍公司對此事一無所知,這錢他怎麼能還!

原告李剛認為姚元生手中持有姚元生簽名並蓋有鑫龍公司印章的欠條、快遞單、退貨單,這一切都能證明姚元生是在代表鑫龍服飾公司經營業務,雖然姚元生不是法人代表,但是李剛完全有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權。所以與他開展業務往來。

最後法院認定,首先債權文書中的書寫內容與蓋章形成時間的先後順序,並不直接能影響該文書和法力效力。

其次,張福明將一張蓋有公章並有姚元生簽名的空白紙交給姚元生,姚元生持有這張借條與原告之間發生的業務往來,李剛完全有理由相信姚元生與他的業務往來是代表鑫龍公司的行為,所以其欠條是具有真實性,鑫龍公司應當承擔還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