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4章 法庭內外(12)(1 / 3)

金黎明他們說什麼也不肯賠,他們辯解說:“我們為老板送貨,為業主搬運上樓,是他們無理取鬧不許我們搬東西,是他們糾集了十幾個人上來打我們,我們是被迫還手的,我們是自衛,其後果由他們自己承擔。”

法官語重心長地對他們說:“異鄉人在外打工不易,相遇便是知己,應該相互體諒,不能為一點小事就拔拳相向,你們是人到中年,都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人了,遇事要理智,要冷靜,出了事老婆孩子怎麼辦?父親母親怎麼辦?”

“我們是打開了小胖的頭,可是我們的人也被他們打傷的”金黎明的說話明顯軟了下來。

法官繼續規勸他們:“現在事已出了,你們應當正確麵對,怎樣妥然解決,你們應該相互謙讓一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能為這一點費用再把矛盾激化,再做對不起親人的事來,你們的親人都在為你們這事擔心,不管什麼理由,你們把人家的頭都打破了,這就不對,賠錢是對受害人的一點補償,賠多少是你們的事。”法官又對他們說:“賠償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要讓你們得到教訓,打架鬥毆是要付出代價的。”

最後經雙方協商,達成了和解協議,由金黎明他們賠償小胖醫療費等3500元,一次性了結此事,今後雙方不再為此事主張任何權利。

在了結此事之餘,法官隱隱感到,小區內也有一種不健康的勢力在發展,這給社會的和諧以及小區業主的安全會帶來一些不安定因素,最後法官提醒某些小區的物業,物業管理一定要健全製度,規範小區的服務,不能讓個人或群體獨攬小區的各類服務項目,以免引發意外的矛盾與糾葛,給社會、給小區帶來安全隱患。

(發表於2009.5.6《姑蘇晚報》、2009.5.13《江蘇經濟報》)

車禍發生在傍晚

連環車禍奪人命

2009年初的一個傍晚,王青在東東飯店與朋友吃過晚飯,開車回廠,車子一過大橋,天慢慢地暗了下來,王青回廠心急,一踩油門,貨車向座落在鎮西頭的機械廠駛去。忽然前麵一輛貨車打著左轉向燈,準備左轉彎,王青立減車速,向右邊車道走去,突然,右邊有一個人影橫穿過來,王青來不及反應,車頭急速再往右靠去,誰知那個人卻又相反地往後退了幾步,隻聽得“蓬”的一聲,車子的前右角撞上了,行人隨之倒在了公路上,王青嚇壞了,車子沒停,一股勁地往前開,開到一個小樹林邊,他停下車,走進了公路邊的樹叢……

在昏暗的路燈下,被撞倒的行人,滿身是血地躺在地上,是死是活,還不知道,這時一輛工程車開過來,又在遇害人的身上碾過……

人被前車一撞,後車一壓,那還有什麼活路?當人們把受害人送到第二人民醫院時,人已奄奄一息,搶救沒多時,就斷了氣。

醉酒行車擔主責

當王青戰戰兢兢從樹叢中出來叫朋友報警時,受害人已經送進了醫院,王青想,這下闖下大禍了,怪隻怪自己貪杯,在晚飯時與幾個朋友喝了一點酒,平時不善喝酒的王青,喝了一瓶上海黃酒,出飯店時感覺還好,他暗自誇讚自己,酒量還可以麼!可是上了車一握方向盤就有些頭暈,在路上遇到了特殊情況就難於控製了,悔不該在開車之前飲酒,更不該在出了事故後不進行搶救遇害人,反而逃離現場,引發了更加嚴重的後果。這時他懊悔也來不及了。他想,逃是逃不掉的,隻能麵對現實,他萬般無奈地走進了剛剛駛來的警車……

後經市交警大隊勘查認定,王青醉酒駕駛,發生車禍後又逃離現場,延誤了搶救受害人的時機,致使後車又碾壓受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工程車駕駛員殷勤在行駛中疏於觀察路麵情況,車子在有受害人身上開過,擔事故次要責任;受害人不擔責。事故的責任已經論定,隨之而來的是對受害人家屬的賠償。受害人家屬要求肇事人賠償搶救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60萬元。

自首服罪判緩刑

王青雖然取保候審,但麵臨著巨額的賠償,一籌莫展。他是一個打工的那來這麼多錢?這事怎麼收場?

受害人家屬把駕駛員王青、殷勤、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對受害人家屬的事故損失履行賠償。後來經過交警大隊、法院、廠方多方調解,駕駛員王青同意賠償受害人家屬40萬元;駕駛員殷勤同意賠償受害人家屬2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