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萍說,買賣經濟實用房是違反有關規定的,況且在簽約時愛人不知情,沒有義務和責任協助阿英辦理有關手續。所以要求法庭判令此“協議”無效。她要收回房屋。
阿英又說:房屋屬阿萍的婚前財產,買賣時隻需阿萍同意簽字即可,與夫妻有什麼相幹!
……
平心而論,真情和解
法官對雙方做了細致耐心的說服工作,因為一點錢使友好了十幾年的小姐妹鬧到了法庭上,影響多不好。法官分析了雙方矛盾的焦點,是因為房價的瘋漲,導致了阿萍對出手房屋的反悔,從法理上講,阿萍是有些理虧;阿萍與阿英因為是交情至深的小姐妹,阿萍將80多平方米的房屋以123000元買給阿英,房價也是比較低的,從感情上說,阿英可以適當地貼補一些阿萍。最後雙方終於達成了共識,阿萍想想為了一點利益與十幾年相好的阿英翻臉成仇,有些不合情理。阿英想想當時阿萍將80多平方米的房屋以低價賣給她,確是一番情誼,我不能見理不收,最後她願意貼補阿萍2萬元。
這起糾紛雖然平淡無奇,卻給人們留下了耐人尋味的啟迪,錢是好東西,但不是有了錢就能有一切,親情、戀情、友情是錢買不到的,我們不能因為一點蠅頭小利,把親情、戀情、友情巔撲得支離破碎!把幾十年締結的友誼無端拋棄。人隻有生活在充滿希望,充滿和諧、充滿情誼的生活中才是最幸福、最舒心、最健康的。
(2009.8.6發於《江蘇法製報》)
車禍賠償以後……
對於李阿翠與張妹林來說,2008年6月2日是一個黑色的日子,那天,李東東騎著二輪摩托去上班,途經鐵琴南路路口轉彎時,與對麵開來的由方明駕駛的重型“東風”卡車相撞,致李東東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而死亡,突然降臨的災難,使母親李阿翠與妻子張妹林悲痛欲絕。瞬間,一個鮮活的生命逝去了,母親失去了兒子,妻子失去了丈夫,兒子失去了父親。一家人跌入了痛不欲生的深淵。後經常熟市交警大隊查實後認定,方明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東東無事責任。事故責任認定後,賠償是無可非議的,經事故雙方所在村民委員會調解,雙方達成了賠償協議,由事故單位代駕駛員方明一次性賠償死者家屬75萬元。其中喪葬費、醫療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425000元,再由肇事駕駛員單位補償給家屬325000元。另外,經有關部門認定,李東東遇難於上班路上,他的死亡係工傷事故,其工傷待遇為喪葬費12552元,工亡補助125520元,合計為138072元。這樣李東東的不幸死亡所得到的賠償款總計為888072元。傷痛之後,一家人對於這888072元的賠償金的分割出現了分歧。說也難怪,母親要養老、妻子要治病、兒子要讀書,誰不希望自己多得一點。誰多誰少,爭執不下。在不能統一的情況下,李阿翠與張妹林走上法庭。
李阿翠請求法院對於這888072元合理分割,她要得到應得的份額。張妹林認為賠償金可以分為二個部分,一個是正常賠償部分,賠償款為425000萬元和工傷補償款138072元,這可以依法合理分割,但要扣除已用去的醫藥費534元、交通費1000元、車損3650元及實際支出的喪葬費10萬元後再按母親、妻子、兒子三份進行分割。另一個是額外補償部分325000元,因為她有病要動手術,她父親身體又不好,兒子還在讀書,需要撫養與教育。這是肇事單位補償給她與兒子的,這一部分她不同意分割。
雙方據理力爭,各不相讓。
法庭審理後認為,雙方都是死者李東東的近親屬,應按法律對賠償金合理分割。對於醫療費、車費應當扣除;喪葬費10萬元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能采信;摩托車是夫妻共同財產,車損3650元的一半歸張妹林所有,另一半按死者的遺產進行分割;對於325000元說是單位補償給張妹林與兒子的說法沒有依據,法院不能認同。對於死亡賠償金補償款、精神撫慰金及一次性的工傷補償應當合理分割,在分割時考慮到張妹林的身體等實際情況,可適當多得。法院最後判決為李阿翠得28萬元、張妹林得33萬元、死者李東東的兒子得28萬元。
一場車禍後的賠償分割已經落定塵埃,賠償款的爭論與分割,給了我們留下了沉重的思考,本來是一個完美和睦的家,隻因是兒子李東東意外遇難,家就變成了一個支離破碎,反目爭論的是非旋渦。為什麼,為錢!有人說,錢是好東西,沒有錢寸步難行的,但有時錢多了,會使人變異,使生活變異,使家庭變異,使親情變異。我們不能因為錢而失去我們不該失去的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