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3章 法庭內外(11)(3 / 3)

熱水器安裝後,張經理稱心如意了,洗菜、洗碗、淘米……隨時可以用上熱水了。誰知就是這台小小的熱水器給張經理與王阿姨帶來了理不清、爭不完的糾紛。

一天,張經理出門後,租房內卻“水漫金山”。那白嘩嘩的水流從門縫裏慘到了屋外……

鄰居看到了。知道屋內出事了,敲門沒人應,找人沒人影。於是就電話通知了房東王阿姨,王阿姨心急慌忙地趕回來開門一看,原來是熱水器上的熱水管裂開了,水流進房間、客廳、廚房。王阿姨這一氣非同小可,立即通知張經理,張經理派人來一看傻了眼:地板蹺起拱了背;踢腳線受潮離了牆,門套鬆動裂了縫;衣櫥撐門變了形……

王阿姨看在眼裏卻是痛在心裏,這好端端的一套房竟然變得這樣狼藉不堪,現在還怎麼住人?這是自己一天也沒住的新房啊!王阿姨請人粗估了一下,重新裝修被損壞的部份,不會少於3萬元。於是王阿姨向張經理提出了賠償損失3萬元的要求。可是一方代表認為房東的水管質量差而漏水,房東也有責任,雙方爭持不下,商量無果,爭論無休。王阿姨便將張經理告上了法庭。

法院通過實地調查核實,覺得王阿姨的要求並不過份,承租人不小心損壞房內設施理應賠償,但就賠償金額上是能商量的。於是在法官本著以勸為先,以和為貴。進行了多層次的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賠償協議,張經理賠償王阿姨損失25000元。

到此為止,一場租房賠償風波算是平息了,但通過這次意外的糾紛,我們熱誠地忠告廣大房東及承租戶:有房屋出租是好事,能助人燃眉之急,解一方之困難,但一定要與承租方簽訂合情、合理、合法的合同,履行正常的租房手續,以免後患無窮;承租方也應以合同為本,遵紀守法,文明使用租房。在租房內如需要安裝設備預先告知房東,獲得許可,並且不得損壞房屋的內部結構,一旦損壞房東的設施或家具,應當無條件地賠償。

(2009.2江蘇法院網新聞案件聚焦、2008.10.31《姑蘇晚報》)

小區出怪事搬運打破頭

金黎明與浙江老鄉在建材市場搬送建材已經有七、八個年頭了。他年青力壯,肯吃苦,建材市場的許多老板都喜歡請他為客戶搬運建築材料。今天下午,劉老板請他為幸福小區的業主小偉運送一車建材。他答應一聲,立馬叫上十多個同鄉,隨車直往幸福小區,業主小偉在小區12幢12樓,金黎明他們要把一車的裝修板材搬送到12樓,這不是一件簡單事,幸好他們做熟了這種勞動,隻見他們四個人上了12樓,其餘的人在下麵,捆的捆,送的送,吊的吊,分工自然明確,運送井然有序,正當他們幹得十分得勁的時候,突然來了個戴眼鏡的小胖子,小胖子走上來攔住他們說:“你們停下來,不要搬了。”金黎明奇怪地問:“為什麼?”小胖子說:“到這裏搬運東西都要到小區的物業去登記。不經物業同意,任何人都不能進小區搬運東西。”金黎明一聽有些不服貼:“我們在常熟做了七、八年的搬運工了,小區也進過幾十個了,從來也沒有聽說過有這種規矩。不管他,我們照搬。”說完便招呼其他同伴繼續搬運。小胖子看他們不聽勸說,繼續搬運,就說:“你們不聽,我去叫物業人員來。”說著便離開了小區,不一會兒,小胖沒有領來物業人員,卻是領來了十幾個青年,氣勢洶洶地走上來攔住金黎明,不許搬運。金黎明他們那裏肯聽他們的:“我們是在為業主小偉搬東西,關你們什麼事!”“你們沒有去物業登記,不經物業的允許就是不準在這個小區搬運東西!”就這樣,你一句,我一語,越爭越烈,越吵越凶,雙方互不相讓,爭執、吵嘴、繼而扭打起來了,真是相罵無好話,相打無好拳,小胖的臉上遭到突然一擊,頓時鮮血直流,人們見出事了,立即報警……

小胖被急送到市二院進行救治,雖無大礙,但用去了3000多元醫藥費,醫生還吩咐他要休養二個月,這下,小胖損失可大了,用去3000多元醫藥費不說,還要休息二個多月,打工的人一天不做,是一天不活,哪裏有閑錢來休息二個月?在派出所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小胖便把金黎明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金黎明及其老鄉賠償他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