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3章 法庭內外(11)(2 / 3)

(發表於2009.9.8《江蘇法院報》)

離婚不能解決一切

常熟市人民法院最近處理了二件離婚案,同樣是離婚,給人的印象卻截然不同。

王某與張某於1985年結婚,生育一女(現已成年)。2000年12月,王某下班騎電瓶車回家,在穿越馬路時被汽車撞倒,腦部受重傷,經醫院搶救後雖拾回了一條命,但是因腦部重傷,定為一級傷殘,長期臥床,生活不能自理。張某含辛茹苦、無微不至地照顧了他8年,王某突然提出要與張某離婚,理由是,張某還年輕,不能因為他這個“活死人”拖累了她。開始時張某死活也不肯,離了婚,你怎麼辦?我不能沒了良心,丟下你不管!但是王某離婚決心已定,協商不成就起訴到法院,要求與張某離婚,一次、二次、三次。法院多次做王某的工作,可是王某卻是鐵了心,堅決要求與張某離婚,女兒也同意父親的離婚要求,勸說母親還是同意了父親的要求。最後張某同意了,不過,她承諾,即使離了婚,她還是要與她的女兒一起照顧臥病在床的王某,即使今後她組成了新家庭,這個承諾一成不變。這是真愛夫妻演繹的一隻感人的故事。

另一件離婚糾紛中卻給人帶來沉重的深思。李某與金某經人介紹,於1988年結婚,第二年生育了一個兒子。三年後,金某出現了精神異常,生活顛三倒四,說話語無倫次。經檢查,金某是患了中度精神病,接下來是她不能工作,生活也很難自理。更糟糕的是,兒子也是一個重度智障兒,雖已成年,也不能工作。李某想想,我那能對付得了這一大一小二個傻子。他想擺脫這個窘境,想過一個正常人的生活,於是提出與張某離婚。村委會、鎮裏都調解不了,離婚了,這二個癡人誰負擔;幾經折騰,鎮村就是解決不了,後來,李某索性搬出來租房一個人居住,金某與兒子與她的父母居住。這樣又折騰了三年,李某還是向法院提出與張某離婚的請求。法院一次判不準離婚,二次判不準離婚,三次判不準離婚,可是李某第四次又來了。法院認為,你先要妥善安置好母子二人,離婚再協商。金某答應兒子他負擔,妻子由她的父母照顧……

離婚,有時能給雙方帶來解脫和自由,但留下的隱患太多,有時卻會給家庭帶來糾紛與矛盾,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

在離婚糾紛中,人情之厚薄,相差甚遠。離婚不能隻想到自己。但是我們做人都要有一個尺度,有一個底線,越過了這個尺度、這個底線,那你今後怎麼能立足於親戚朋友麵前?離婚要好聚好散。不能是吵了,鬧了,打了再分手。不能我不管你死活,你不管我苦難,人心都是肉做的,夫妻間小吵小鬧,糾紛矛盾總是免不了的,床頭吵架床尾和,一日夫妻百日恩,這是人之常情。不要總是用離婚來解決一切,不到萬不得已時不要提離婚!萬事不要光想著自己,要多想想平日裏夫妻間的情誼,多想想對方的好,多盡到責任與義務。那就很少會滑到妻離子散這一步。

(2009.7.15《江蘇經濟報》)

租戶熱水器漏水賠了三萬五

王阿姨新買了一套房,裝修後暫時不住,想租出去,一來有人照管,二來也多幾個錢還還買房的借款。想好後便委托朋友小朱尋找合適的住租戶。不幾天小朱介紹了某公司的張經理,張經理一看新房,120多平米,空調、家具一應俱全,再看看這裏是一個新開發的小區,青草茵茵,綠樹成蔭,空氣清新,環境悠靜。張經理舒心愜意。便和王阿姨講定,每年房租二萬伍千元。王阿姨有些不放心,再三叮囑張經理,不能私自接水接電、不能轉租給出他人、不能在住宅區房內做違法的事……張經理有些不耐煩地說:知道了。也難怪,王阿姨買了新房,裝修好了自己還沒有住過一天,真的有些不放心。

張經理入住了,可是他覺得這房屋內部裝修清雅寬爽,潔淨明麗,使人有一種悠閑舒適的感覺,但有一點點美中不足,就是廚房內沒有熱水裝置,用熱水麻煩,張經理有一個習慣,洗菜、洗碗都得用熱水,這廚房內沒有熱水實在是不方便,於是想在廚房內裝一隻熱水器,他想隻要能按合同約定,不破壞牆壁、不破壞房屋內部結構,就可以了。於是張經理安排了公司的管道工從電器公司買了一台小型電熱水器,為了不破壞牆壁,便安裝在廚房的洗碗池下麵的櫥櫃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