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雖離奇賠償勿冤枉
撞車再撞車事故離奇
元旦將近,常熟市虞山鎮袁家宅基的村民李剛,在海虞鎮的建築工地收工後急匆匆地騎上摩托車往家裏趕。因回家心切,又在工地上吃了點酒,摩托車在公路上風馳電掣地向前直衝,不好!“蓬!”的一聲,摩托車撞上了前麵的一輛正在行駛的自行車後車架,自行車連人帶車“啪”的倒在路邊,摩托車受到阻撞,也翻倒地土,因為車速太快,倒地的摩托車一直向前滑去,又是“蓬!”的一聲,滑行的摩托車又撞到了停地路邊的重型卡車上,李剛被撞得頭破血流,當場昏厥,送到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一個生龍活虎般的人,瞬間成了一具硬幫幫的遺體。
事故起因是酒後駕駛,發生在追尾自行車上,致命地撞上了重型車,內因加外因,離奇地奪走了李剛的生命。後經常熟交警大隊對事故的經過勘查後認定,李剛酒後駕駛摩托車,車速快而疏於路麵觀察,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重型卡車隨意停在不該停車的路邊,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個原因,卡車駕駛員黃斌因亂停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自行車在正常行駛,雖車翻人跌,卻是離奇地人員無傷,此起事故與騎自行車的人無關。
路邊亂停車賠償五萬
死的人走了,活的人傷心欲絕,在賠償上又陷入了紛繁的糾紛之中,事故的責任是明確了,雙方因賠償協商無果,李剛的家屬阿芬與女兒、公公、婆婆一起將重型卡車的駕駛員黃斌告上了法庭。阿芬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合計為428521.47元中的209174元。
法庭查明,事故是屬實,常熟市交警大隊對事故的認定也是合情有理,李剛因酒後駕駛是事故主要原因,自己應當承擔70%的責任;自行車正常行駛,且人員無傷,車輛無損,與事故的發生無關;重型車駕駛員將車輛停在不該停車的地方,是事故的次要原因,駕駛員應當負30%的責任。後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這次事故對阿芬造成的損失為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391000元,由車輛保險公司從交強險中賠償110000元,餘下的280000由駕駛員黃斌賠償30%。後黃斌與受害人家屬阿芬協商後賠償了5萬元。
賠錢有點冤終生難忘
駕駛員黃斌賠償了5萬元,對於一個普通駕駛員來說,這5萬元不是一個小數目,他覺得太冤了,自己的車停路邊,李剛自己撞上去,出了事故,攤上了自己。無緣無故地賠償了5萬元。真是懊悔透了。是呀,事故雖蹊蹺,賠償沒商量。
5萬元這個天價的停車費不但教育了黃斌,更提醒了大家,不能亂停車!人行道、非機動道、十字路口、彎道路口、橋堍、店鋪門口,一切不該停車的地方,都不能隨意停車,亂停會引發事故,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市容市貌。合理合法停好車,這是對駕駛員來說是一個最基本的素質要求。絕不能貪省力,圖便當,在不能停車地方亂停車,不能因一時的疏忽惹來意外的後果,一旦出了事故,就會懊悔莫及!
(發表於2009.7.22《江蘇經濟報》、2009.8.4發表於《江蘇法製報》)
“斷命橋”奪去了她的生命
“斷命橋”不是它的真名,因為橋麵上許多的坑坑窪窪常跌人,人們給它的怨言。可是今天它真的成了“斷命橋”。
2007年8月的一天,村民吳媽與張媽一同到鄰村去念佛,在下橋時,張媽對吳媽說:“下橋時當心點,這橋上坑坑太多,已經跌了不少人了。”
話剛說完,隻見吳媽的三輪車的右輪已經陷在大橋西坡的大坑中。三輪車側翻,吳媽從車上跌下來,俯撲在地,鼻破血流,不省人事,後來由120急救中心送往市醫院搶救。三天後,因傷勢過重,離開了人世。這是一起普通的意外事故,對遇害人的家屬帶來了極大的不幸與悲痛。受害人的兒子到村委會去尋求說法,村書記說,此橋是鎮政府撥款建造的,與他們無關;他又去鎮政府討說法,鎮政府對遇難者表示痛惜,但他們認為橋是政府撥款的,是委托村委會建造並管理的。
人是從橋麵上跌倒的,因為是橋麵上有大大小小的坑,三輪車的右輪陷入坑中而使三輪車倒翻,老人跌倒而致死。如果橋上沒有坑,三輪車就不會側翻,三輪車不側翻,老人又怎能跌死?這責任倒底應該由誰負?鎮政府?村委會?老人自己?為了息事寧人,村委會支出1萬元慰問金,叫受害人的兒子把母親的喪事給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