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欲靜而風不止”這起意外死亡事故卻沒有像人們想象中那樣簡單地結束。受害人的兒子為母親辦完喪事後,仍將鎮政府與村委會告上了法庭,要求鎮政府與村委會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村委會有些怨:這橋是政府撥款造的,村裏隻出麵辦理了相關手續,要村委會擔責,這“八字的一撇”不知劃到了那裏;鎮政府也不明白,這件事不是已經處理好了,其家屬拿了1萬元慰問金把死者的喪事已經辦了,事態基本平息了,怎麼又“冷鍋裏爆出了熱栗子”?兩方均表示:死亡賠償責任他們是不會承擔的。
雙方爭執於公堂,誰是誰非,各執一詞。
這是一起極其普通的意外死亡事故,但又是牽涉到民生民意的糾紛,法官要慎重地處理好這“民與政府部門”的矛盾,才能體現到司法的公正與法律的嚴肅。
法院通過調查核實,此橋建於新開的環鎮河上,橋是鎮政府撥款由村委會辦理了相關手續建造的,投入使用時橋麵較為平坦,但時間久了,經過來往車輛碾壓,雨水衝刷,橋西坡上就出現了大大小小幾個水坑。最大的水坑直徑有80CM左右。其深淺不一,最深處有7-8CM。坑坑窪窪出現後,有關部門未作修繕,受害人的三輪車就是摔在大坑中的。又查明,村委會是大橋的所有人,平時大橋的維護與管理是政府部門委托村委會直管。而受害人是摔倒在西橋坡的橋麵上。故此案擔責的應當是村委會。另外受害人下橋時沒有看清路麵情況,自己也不小心,受害人應當負主要責任,建管所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最後由法庭進行溝通與協調,由村委會賠償受害人家屬6萬元。
法律的天平是公正的,受害人的家屬得到了應有的賠償,但這起意外事故引起了我們的沉重的思考,這是一起有關民生的賠償,賠償引起了社會的密切關注,法律的天平在民與政府部門中能否保持平衡,法官會慎重思考,並作出無愧於國徽的選擇,使受害人家屬的權利得到應有的保障,這是法官的天職。真正地體現正確處理這起意外糾紛的現實意義是某些管理者從中應當得到深刻的教訓與啟迪,為民辦事本身是深得民心的大好事,為官者就是人民的勤務員,我們應當時刻想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係、利為民所謀。我們不能因為一時的疏忽而給人民帶來了意外的傷害與災難。有些事故的易發地段,我們的管理者隻要及時管理與修繕,或者能做上醒目的警示牌,或許能避免不少不該發生的事故。也能為自己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發表於2009.5.4《江蘇法院報)
借錢買車自釀苦果
在看守所2號提審室內,犯罪嫌疑人石三正向法官訴說著自己的懊悔與無奈:都是自己不好,借錢去買了汽車,闖下了大禍,是自己害了全家。妻子在老家待產,父親老了,在家種幾畝地,家庭生活很困難,自己出事後,父親已經為了賠錢向窮親戚窮朋友湊了3萬元錢,現在還要他去借2萬元,實在是很難很難的了。說著白皙的圓臉上流下了懺悔淚水。
石三,漣水人,22歲,眉清目秀,皮膚白淨,帶著妻子來常熟打工近二年了,雖然收入不多,但小夫妻倆相依為命,勤儉持家,小日子過得還算滋潤。可從石三考了駕照後,看到別人汽車進汽車站出的,心裏癢癢的。小夫妻二人的收入除了吃用已所剩無幾了,那裏還有錢買車。說來也是湊巧,同村的一青年有一輛微型奇瑞以2.5萬元要出手,一心想開車的石三得知後,趕緊東拚西湊,把小轎車買到了手。有了小車,石三像是換了個人似的,進出小車,好不春風得意。石三妻子珍珍看到丈夫喜悅灑脫的樣子,也為他高興,但不免也有一點擔心,珍珍的擔心不無道理,一是他倆賺的錢不多,買車借的錢什麼時候能還清;二是石三有了車後三天二頭進城,開銷大了不說,這安全也是常常揪著她的心。
真的,珍珍的揪心事來了,2008年9月3日,石三開著小車從城裏回來,夜色朦朧,石三沿著沙家浜花園路向家裏開去,突然,左前方一個人影一閃,石三一慌,“蓬!”的一聲,車頭的左側把那個人撞倒了,他下車一看,傻了眼,一個老婦人直挺挺地躺在地上,血流滿地。此時他的頭腦中已是一片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