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0章 法庭內外(8)(2 / 3)

法院最後認定,這筆借款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並且是在二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借的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最後判令被告馮經理、馮夫人共同歸還王兵的借款300萬元,利息按銀行同期利息照付。

這下可苦了馮夫人,馮夫人說這是他公司裏虧損的錢,與她無關,而且她已經與他離婚了。糊塗丈夫給妻子留下了一大筆還不清的債務,馮夫人她那有神通來承擔這樣巨額的債務?

這場巨額債務官司,雖然塵埃已經落定,但給了我們一個深刻的啟示:生意場上不能忘乎所以,特別是借債經營,要有頭腦,要有預見,要有遭受挫折與失敗的心理承受力。一旦經營失敗後,逃避不是解決的辦法。隻有正視現實,麵對教訓,重新站起來,才是唯一的上策。

(改名為《婚離債不離》刊於2008.1.22《江蘇法製報》法庭傳真)

一房二主誰之錯

王阿姨正在屋裏揀菜做飯,忽然聽到門鈴聲,就急匆匆地走過去:“誰啊?”開門一看,是原來對門的鄰居小張,“小張,有事?”。

“有點事。”說著,小張便進了屋,“王阿姨,我來與你說一聲,請你想法搬走吧。”“搬走?”王阿姨有些丈二和尚摸不著頭。“是這樣,這房子我要用了,請你搬出去重新租房。”小張看王阿姨有些不明白便補充了一句。

這一下,王阿姨是聽清楚了,可是她不明白,這房子是我在三年前買的,怎麼要我搬出去。我的房子怎麼她做主?於是她對小張說:“這房子是我的,怎麼叫我搬走?”

“明明是我的,怎麼說成是你的了。”小張從包裏拿出了房產證,放到王阿姨的麵前,王阿姨一看:向陽小區18-103室,45平方米,戶主張妹珍。她有房產證?王阿姨遲疑了一下,便蹬蹬蹬地走到房裏,辟嚦啪啦地翻出一張購房協議書,拿過來給小張,“這是賣房協議書,這房是你丈夫張強在三年前已經賣給我了。”小張一看,是一張房屋買賣協議書,寫明了向陽小區18-103室,45平方米,以三萬元的房價賣給了王妹琴(王阿姨),下麵還有房主張強代李星簽名。小張對王阿姨說:“這是我們夫妻的共同財產,張強一個人無權作主的,這張協議是無效的。李星已經把房子買給我們了,房產證也已經轉到了我的名下。”

有這樣的怪事,一房二主!真使王阿姨吃驚不小,她眨巴著雙眼,迷糊了,張強賣房,難道他的老婆真的是不知道?我的購房協議書當真無效?我是受騙了?

王阿姨是否受騙,事情還得從頭說起:

原來,張妹珍與張強於1997年12月結婚,一直住在向陽小區18-104室,第二年兩人以三萬元的價格向對門的李星購買了這一套18-103室房屋,因為這是一套房改房,當時沒有辦理房產的過戶手續,房主仍然是李星。夫妻二人買了以後未入住。同年9月,張強將此房以三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王妹琴,雙方寫了一張房屋轉讓協議書,協議書由張強代李星簽字,協議書中說,張強以三萬元的價格將向陽小區18-103室轉讓給王妹琴,並說明今後張強保證陪同王妹琴去房產部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過戶費由王妹琴承擔。但由於種種原因,過戶手續至今未辦。王阿姨付清了購房款後於1998年9月便搬進了18-103室,一直居住到現在,她與張強夫妻做起了對門鄰居。張妹珍夫妻兩人於2001年1月搬遷他處居住。另外,2001年2月張妹珍與李星另簽了一份涉及上述房屋的房產買賣合約,並以張妹珍的名譽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2002年3月,張妹珍就向王阿姨要回房屋。

王阿姨表明她們是絕對不會隨便搬出去的。她說:“你丈夫把房子賣給了我,你做妻子的怎麼會不知道?房子已經賣給我了,有意拖延不為我轉辦房產證,你倒是自己不聲不響去辦理房產證了,這像話嗎?”

王阿姨的話不是沒有道理,小張聽後也有些過意不起,便說:“王阿姨,我看這樣吧,我把房款退還給你,再補償給你這幾年的利息。你把房屋讓給我。”

“這那能行,錢我是不要的,房子也是不還的。”王阿姨說話是認真的,看來一點商量的餘地也沒有。也難怪,王阿姨一家人在常熟打工十多年了,好不容易積攢了幾萬元錢在這裏買了這一套房屋,雖說是小了一點,但也是一個遮風避雨的安身之處,再說,這一點錢還給他,他哪能再買得起房屋?連車棚也是難買!這叫王阿姨怎麼肯還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