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妹珍見商量不著,便把王阿姨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阿姨與張強的房屋轉讓協議無效,要求王阿姨立即搬出103室。
法院在查明事實真相的情況下,為了保障房屋交易的便捷安全,保護善意當事人的利益,認為在房屋的交易過程中買方沒有必要一一征詢賣方所有家庭成員的意見,夫妻在處理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何況張強賣房後,夫妻二人與王阿姨做二年多對門鄰居,可以說是張妹珍是知情的。她從未提出過異議。這房屋買賣協議應為有效協議。於是法院便駁回了張妹珍的訴訟請求。可是張妹珍不死心,認為房子是自己的,房產證也是真實的,法院為什麼不支持我的請求,又上訴於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事隔不久,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事實清楚,運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時此刻,張妹珍推車撞壁,知道自己在這件事上真的是錯了。她想,錯就錯在她的丈夫張強瞞了她把房子賣了後沒有及時提出異議,撥出去的水哪能收得回來!
(2008.4《常熟市廣播電視報》、《姑蘇晚報》)
本是同鄉人相逼何太急
一位中年男子坐在法院執行辦公室內,耷拉著腦袋,哭喪著臉,錢法官語重心長地對他說:“王明,在外打工不容易,更何況又都是同鄉,親不親故鄉人,何必為了一點點小事,弄得頭破血流。現在事故已經發生,責任已經斷定,賠償是必然的,逃避、拖拉、抵賴都是不可取的,要正視現實,吸取教訓。”
王明低著頭,一言不發,他知道,到了這個地步,在這裏,任何辯解都是多餘的,他慢吞吞地從衣服的內衣袋裏摸出一遝鈔票,一張一張地點給錢法官,他感到自己太衝動了,大家出外打工不容易,無故去打破了鄉親的頭,真是懊悔莫及……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2008年2月27日下午,寒風凜冽,大雪封路,路上行人稀少,幾個踩三輪車的安徽人,看看生意清淡,都卷縮在三輪車上曬太陽,此時有一個路人要三輪車,於是,車夫們一擁而上。誰知,羅雲與阿秀為兜客而爭吵起來,羅林見兒子與阿秀在爭吵,便走上去幫兒子對阿秀又是推,又是罵,正巧阿秀的丈夫王明也在,看到自己的妻子受了委屈,不問青紅皂白上前就幫腔。你罵我幫、你推我掇,王明眼看就要吃虧,就撿起地上的一塊八五磚,朝羅林的頭上砸去……事故就這樣發生了。
事發後,羅林被送到市第二人民醫院醫治,留院觀察五天,用去醫療費3000多元,出院後,醫生還建議羅林休息50天。
事後,羅林要求王明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6000多元。事故雖小,賠償損失不輕。經派出所協調後雙方為賠償之事不能達成協議。最後還是鬧上了法庭。
後經法院調查後認為,同鄉人在外打工,理應和睦相處,團結互助,羅林與王明應當知道,鄉裏親的,在外打工不易,雙方親屬為生意而引起糾紛,理應以和為貴、以勸為好,妥善處理,不應推波助瀾,把矛盾激化,讓爭吵引發打架,造成人身傷害事故。雙方都責任,而責重在王明。最後判令王明賠償羅林的醫療等費用6149元的60%,計3689元。王明不服,認為打架雙方都有責任,為什麼要他擔重責,況且,他也打了自己的妻子。死也不肯拿出3689元賠償款,羅林一時拿不到賠償款,就要求法院強製執行。於是就出現了本文開頭的一幕,法院就對王明進行了強製執行。
磚頭砸傷人,事雖小,禍不輕,3689元的賠償,對於一個在冰天雪地裏踩三輪車掙錢的外地人來說,那是一筆不小的辛苦錢,因為自己一時的衝動,讓那辛苦錢付諸流水。能怪誰呢,要知道“善惡隨人作,禍福自己招”。
身在異地同為客,更何況是同鄉,親不親故鄉人。同鄉人在外打工,更應該相互幫助,相互關心,出門不易,打工也難,我們希望打工的兄弟姐妹們,不能因一點點小小的糾紛、小小的矛盾就爭吵,互不相讓,爭吵、漫罵、打鬥,衝動是要付出代價的。為了生活、為了孩子、為了家庭,要自珍、自重、自愛,攜手並肩,共同創造美好的未來。
(發表於2009.2.17《姑蘇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