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回應人民群眾新期待3(3 / 3)

三、烏坎事件對提高基層執政能力的若幹啟示

烏坎事件最後以一種較為開明的方式得到解決,沒有釀成更大更激烈的衝突,為我們在新時期如何應對群體性事件,提供了可資借鑒的樣本與經驗。因此,對此事件作一些必要的分析,對於未來解決此類社會矛盾,提高黨在基層的執政能力,具有重要的啟示作用。

(一)重視和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是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的基礎。

烏坎事件表麵是群眾與村委會的衝突,直接誘發因素是土地問題,實質是農村群眾為維護權益與基層政府長期糾紛所引發的事件。根據社會燃燒理論,當巨量的矛盾被擠壓在一個相對有限的時空當中,並指向同一個對象而得不到及時化解時,勢必產生“井噴”現象,引發矛盾衝突事件。烏坎村事件正是土地問題、財務問題、選舉等多種矛盾聚集在一起指向村幹部,而當地基層政府又不能及時化解矛盾,矛盾的積累必然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二)正確認識群體性事件的性質是妥善處置的必要前提。

我國的群體性事件的參與者大多數是人民群眾,主要是利益表達、不滿情緒的宣泄和某種程度的價值(包括權利)追求,不具有政治目的性,未觸及政治體製和社會製度層麵,基本上屬於“人民內部矛盾”的範疇。“人民內部矛盾”是指人民群眾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礎上產生的矛盾,為非對抗性的矛盾,人民內部矛盾隻能用民主的、說服教育的方法,也就是團結——批評——團結的方法去解決。分清群體性事件的性質對妥善處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現實中一些地方官員在群體性事件發生後,出於推卸責任、快速處置或認識能力局限等方麵因素,往往冠之以“一小撮人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有組織,有預謀”“境外敵對勢力遙控指揮”等“大帽子”,采取非常措施,甚至隨意動用警力,無形中把人民推向了對立麵,結果往往適得其反,使事態進一步惡化。

(三)實事求是、直麵矛盾、積極解決問題是處理群體性事件的正確態度。

首先承認矛盾和問題。承認工作有失誤的實事求是的態度,體現了有錯即糾的政治勇氣,體現了我們黨一以貫之的宗旨:對群眾利益負責,就是對黨的事業負責。廣東省委、省政府的真誠表態,讓一度情緒激烈的當地村民趨於平和,化解了激烈的情緒,為問題的徹底解決,為當地的穩定和諧,創造了基本條件。其次,直麵矛盾的另一麵,積極解決矛盾。烏坎事件的工作組領導表態:“隻要你們有誠意和政府一起來解決問題,什麼事情都可以談,都可以找到出路。”政府的理性溫和,村民也給予理性配合、進退有度、見好就收,形成了官民良性互動局麵。誰都知道,掩耳盜鈴解決不了問題,但光看到矛盾,若不能以正確的態度對待,同樣也解決不了問題。很明顯,錯把民眾的正當訴求當作不穩定因素,到頭來恐怕隻會激化矛盾,損害社會穩定。廣東省工作組打破政府不認錯的慣例,以承認社會、市場和黨政權力博弈的合理性,進行真誠談判,凸顯了廣東高層柔型管理的理念,為事件的處理奠定了好的基礎。這是執政理念的一個重要變化,在社會管理觀念上是一個重大的創新,並給今後留下許多有研究價值的空間。

第三節 發展黨內民主改善黨群關係

黨內民主是建立在全體黨員共同的政治信仰和奮鬥目標基礎之上的,它既是目的,又是實現黨的曆史使命的手段。發展黨內民主,既要把尊重和保障黨員的主體地位作為基礎,作為以人為本在黨內的集中體現;又要把發展黨內民主與維護黨的集中統一結合起來,把維護自上而下集中“領導”與實現自下而上黨內“授權”有機統一起來。在推進方式上,要把自下而上逐步展開與自上而下規範指導相結合。隻有這樣,才能推動黨內民主建設不斷向廣度和深度發展。

一、黨內民主的推進方向

在黨的建設和事業發展過程中,黨內民主建設和製度創新不斷向前發展。黨的七大黨章就確立了黨員在黨內的主體地位,黨在延安局部執政時期還強調,選舉權是一個民主國家的人民所必須享有的最低限度的、起碼的政治權利。新中國成立以來,黨通過實行黨內民主,堅持民主集中製,加強民主監督和反對官僚主義等一係列黨內民主的舉措,為推進黨內民主打下了一定的基礎。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鄧小平在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製度和組織製度方麵邁出了關鍵性的步伐。進入新世紀特別是黨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以來,黨內外對黨內民主空前重視,中央把黨內民主提高到“黨的生命”的高度,與此同時,黨內民主建設邁上了新的台階,從黨中央到基層黨組織,對黨內民主建設的探索不斷向深層次推進,以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為基礎,以完善黨的代表大會製度和黨的委員會製度為重點,以改革體製機製和製度創新為切入點,取得了一係列理論、實踐和製度化的成果,為黨內民主帶動人民民主、黨內和諧促進社會和諧奠定了良好基礎。

但是,目前對於發展黨內民主的通盤設計和總體思路、對於各種理論探索和實踐創新的指向並不是很清晰。其實,黨內民主建設與製度創新歸納起來不外乎有兩條主線:一條是規範黨內權力關係;另一條是發展基層直接民主,兩者必須並重推進。

規範黨內權力關係實質是發展黨內間接民主,是規範黨內權力的“委托代理”關係,是按照代議製民主的普適原則構建和規範黨內權力設置和製衡關係。從全黨角度看,規範黨內權力關係包括如下環節:起點是落實黨員的權利主體地位;然後自下而上依次是:黨代表的產生和代表作用的發揮→黨的代表大會的產生和作為最高權力機關作用的發揮→黨的中央委員會(地方黨委會)的產生和權力機關作用的發揮→黨的政治局(地方常委會)的產生和受權範圍內作用的發揮→黨的政治局常委會和總書記(地方黨委和黨委會書記)的產生和受權範圍內作用的發揮。

發展基層直接民主,是發展黨內民主的另一條主線。直接民主的基本形式就是選舉民主,發展基層直接民主最主要的舉措也是推進基層直接選舉。沒有基層直接選舉,就沒有真正的黨內民主,間接民主也成為無根之木、無源之水。因為授權環節的直接民主是構建民主製度的“分水嶺”,有了授權民主和真正的直接選舉,才有可能建立起一套規範的民主製度;沒有授權民主和真正的直接選舉,民主的基本要素是難以置入一個權力集中和對上負責的體製內的。協商民主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不能取代直接選舉的民主。有沒有授權環節的直接民主,是判斷一個政治製度和體製是否民主製度的基本標準。

可見,發展黨內民主,主要是從規範黨內權力關係與發展基層直接民主兩方麵推進。要推進這兩方麵,關鍵和難點是實現自下而上黨內“授權”與維護自上而下集中“領導”的有機統一。

二、規範黨內權力關係

規範黨內權力關係的基本原則和邊界是:既要體現黨內自下而上的授權權威,又要維護全黨自上而下的領導關係和領導秩序。黨內權力關係的“症結性”問題用鄧小平的話來說是“權力過分集中”:在黨的整個組織體係中表現為“向上”集中,向黨的委員會以上集中,向黨委書記集中。這樣,一方麵不利於把全黨的智慧和潛力調動出來,另一方麵,導致黨內權力自下而上的委托代理“鏈條”在黨的委員會以下出現“虛化”,權利主體(黨員及代表)對權力出現“失控”的局麵,黨內的間接民主沒有真正落到實處。為什麼出現這樣的狀況?原因比較複雜,有曆史的、國情的和體製的根源,但主要一點在於,我們黨是一個在民主集中製原則下組織起來的嚴密的政治組織。黨內各層級之間的關係,除了自下而上的一般權力授受關係外,還有一層自上而下的領導和被領導關係,重點是遵循自上而下的“四個服從”原則(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個人服從組織,全黨服從中央),而且從過去搞計劃經濟的實踐看,這種領導和被領導關係才是真正起著支配性作用的。在發展黨內民主過程中,一方麵,維護這種領導和被領導關係也是必要的。因為黨本身是一個政治組織,黨員有共同的價值追求,並且是自覺自願加入的,所以黨作為政治組織是需要強調團結統一甚至步調一致的。從這個意義上講,黨內民主的特點本質上不同於社會民主,它隻能是把社會民主的要素引入黨內,而不是(也不可能)把黨內變成一個實驗民主的“小社會”或“特區”。另一方麵,擴大自下而上的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工程”,隻有積極穩妥、紮實有效地推進黨內民主建設,在堅持民主集中製的基礎上,增強黨內民主意識,落實黨員主體地位,完善黨內民主製度,黨的執政能力才能提高,黨的創造活力才能發揮,黨的先進性才能體現。

由此可見,發展黨內民主,規範黨內權力關係,既要體現黨員的權利主體地位和意誌,又要維護全黨自上而下的領導關係和領導秩序。目前的主要問題是自下而上的權力授受出現“弱化”和“虛化”。所以近年來改革創新的重點也集中在這些方麵,主要舉措有:

一是落實和保障黨員民主權利。中央頒布了《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明確了保障黨員權利的措施和責任,規定了行使黨員權利的程序和要求。特別是對黨員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等各項權利和保障措施作了規範性的規定。下一步推進的重點應當是體現黨員對黨內重大決策、重大事務和主要幹部的終極選擇權。

二是提升黨的代表大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的作用。一方麵,在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下,一些地方進行黨代會常任製試點,探索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發揮代表作用的途徑,積累了一些經驗。另一方麵,中央製定了實行黨代表任期製的具體意見,重點探索黨代表發揮作用的途徑和方式。下一步推進的重點應當是讓黨代表真正由黨員選擇、真正代表黨員、真正對黨員負責,使黨代會“弱化”和“虛化”的權力得到“強化”和“實化”。

三是完善黨的委員會製度。在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上,出現了前所未有的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述職”的議程,從此中共曆史上建立了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並接受監督的製度。地方各級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工作也正在形成和規範。地方各級黨組織通過“決策權力下移”和改變決策方式加強全委會的決策地位。一方麵,發揮全委會對重大問題的決策作用,推行地方黨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和任用重要幹部票決製。普遍建立了地方黨委全委會對下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幹部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投票表決製度,全委會的職能得到一定的發揮和加強。另一方麵,健全黨委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製度。推進以精簡領導班子職數、減少副書記職數、落實常委分工負責製、擴大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交叉任職為主要內容的改革創新。下一步推進的重點應當是由形式上的對下負責向實質性的對下負責轉變,徹底改變全委會權力“弱化”和“虛化”的局麵。

四是在幹部選任方麵增強競爭性,加強黨內監督。加強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管理和監督,是克服黨內自下而上權力“弱化”和“虛化”的重要一環。目前探索的主要方向是增強競爭性和加強監督兩個方麵。在增強幹部選任的競爭性方麵:一是改進候選人提名製度,實行上下結合的提名方式,采取組織推薦、黨員推薦、群眾推薦和個人自薦相結合的辦法,將大多數黨員和普通群眾的意願作為推薦候選人的基礎。二是規範選舉程序,改進選舉方式,完善候選人介紹辦法,適當擴大差額的比例和範圍。在黨的十八大之前的地方四級黨委領導班子換屆中,普遍采取了差額推薦、差額考察的辦法,一些地方還在差額推薦、差額考察的基礎上探索實行差額表決。十七大代表、十八大代表選舉,差額比例基本上都超過了15%,比十六大時增加了5個百分點,在推薦提名階段也普遍做到了差額推薦。三是逐步擴大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直接選舉範圍,在基層黨組織進行了“公推直選”試點。在加強黨內監督方麵,重點是中共中央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首次明確提出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並對各級黨委的職責、黨委委員和紀委委員的責任以及黨員的責任和權利都作出明確規定。

下一步推進的重點應當是,幹部選任在每個層次都要普遍增強競爭性,特別是地方各級“一把手”書記要廢除現在普遍采取的等額選舉方式,實行競爭性的差額選舉。另外,黨的中央委員會以上也將逐步地、穩妥地由等額選舉方式轉向差額選舉方式:第一步,在競爭性差額預選(或推薦民測)的基礎上實行等額選舉,十七大、十八大政治局委員的產生就采用類似這種形式,可以進一步規範並形成製度;第二步,實行競爭性的差額選舉。在加強黨內監督方麵,重點要推進黨員、黨代表、黨委委員對權力部門和各級領導幹部的民主監督,推進自下而上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