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回應人民群眾新期待2(3 / 3)

第二,完善權力運行程序。完善的權力運行機製應對權力運行的全過程製定出規範的運行程序和明確的工作規則。設置規範、嚴密的權力運行程序,確保人民對國家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的廣泛參與,保障權力運行的公正、公開、透明和權力運行的理性化、合規則、高效能。權力運行程序規範化的基本要求主要有:凡權力運行的各個環節,包括決策、執行、監督,均應規定嚴密的運行程序;政府機構應圍繞運行程序,根據各自的職能與業務性質,製定相關的工作規則。工作規則要細化到行政機構的每個基層單元,使進入權力運行過程的每一位行政人員均能按照崗位職責、工作程序和規則,順利地進入工作角色和工作狀態;運行程序一經規定,任何人、任何部門都必須遵循。

規範、嚴密的運行程序是組成權力運行科學機製的重要標誌。為建立規範、嚴密的權力運行程序,當務之急是要加強行政程序立法工作。在權力運行的每一個環節上,都應作出程序方麵的規定,明確規定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方式、方法和步驟,嚴格規範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使權力運行在決策、執行、監督等環節上時間相互銜接、功能相互協同。

第三,完善權力運行的製約機製。對國家權力的製約由兩大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國家權力之間的相互製約;另一部分是社會各種政治力量對國家權力的製約,或者說非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的製約,主要是政黨、公民團體和各種利益群體對國家權力的製約以及社會輿論對國家權力的製約。對國家權力的製約包括以下三個環節:權力授受過程的製約、權力運行狀況的製約和權力行使後果的製約。關鍵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一是以決策和執行等環節作為權力製約和監督的重點,確立一套相關的製度來保證決策過程體現科學、民主、開放的原則。各決策機關要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製度,建立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社會公示製度和社會聽證製度,完善專家谘詢製度,實行決策的論證製和責任製,防止決策的隨意性。二是製定具體的法規和措施,把“以道德製約權力、以權利製約權力、以權力製約權力、以法律製約權力”真正落到實處,並使這些製約手段在實踐中互相配合,融為一體,構成完整、嚴密的權力製約機製。三是建立製約權力的具體製度。權力運行過程的執行階段是最易出現腐敗問題的環節,更應加強製約和監督。如改革行政審批製度,深化財稅投資金融體製改革,推行和完善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製度,建立健全權力運行過程公開化製度,強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等。

第四,建立權力運行的責任追究機製。建立健全權力運行的責任追究機製,是正確認識和處理職權與責任、權利與義務的根本保證。首先在行政立法方麵,要注意處理好職權與責任、權利與義務的關係,進一步規範政府的責任,對違法失職行為的性質、程度、後果及需要承擔的責任進行具體、明確地界定。其次,對權力運行過程中超越權限的越權行為和權力濫用,凡是觸犯國家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建立完善的權力運行失誤懲罰機製。再次,對權力運行中的行政執法行為,本著誰審批誰負責、誰失誤誰受罰的原則,建立行政權力運行中的糾錯機製和預警機製。現有立法尚未建立起權力運行自動糾錯和責任追究係統。因此,要製定、完善有關立法,形成一套涵蓋全麵、規範有力的法律製度。

2.建立完善權力監督的製度機製

從各國政治實踐來看,構建一套科學的權力監督和製衡機製,建立一套比較合理的權力分工與合作機製,同時又在體製內引入必要的權力製約和監督機製,能夠有效防止公共權力的濫用。現在可以從以下方麵推進:

第一,健全黨內的權力監督機製。進行權力監督首先是進行黨內監督,健全黨內監督製度和機製。切實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黨內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製、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信訪處理、談話和誡勉等黨內監督製度,強化對各級領導機關、領導班子、特別是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監督。要嚴格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完善黨委內部的議事和決策機製,規範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的使用經集體討論的程序,防止權力過分集中。大力推行黨務公開,建立和完善黨內情況通報製度、情況反映製度和重大決策征求意見製度,形成黨內情況上傳下達的暢通渠道。切實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保證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

第二,健全專門機構的權力監督機製。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國家的監察機構,是進行權力監督的專門機關,而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的權力機關,也肩負著對權力的運行進行監督的職能,調動和協調這些權力監督機構的積極性,建立切實有效的監督製度和監督機製,是對權力進行監督的重要保障。為此,要不斷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對權力的監督,通過實行代表質詢製、代表視察製、提案答複製等製度形式,對政府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作為權力授予機關的監督作用。同時,要進一步強化紀檢、監察、檢察、審計等職能機構的監督職能,實行多種形式的領導幹部述職製度,健全重大事項報告製度、質詢製度和民主評議製度,不斷創新監督形式,增強這些專門機構的獨立性,充分發揮它們的監督作用。

第三,健全法律對權力進行監督的機製。對國家公共權力進行有效監督的標準就是國家法律、法規,隻有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才能對權力進行約束和監督。把權力運行納入法律的監督程序,一方麵,確保權力機關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符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規定,在法的效力範圍內約束和監督權力。特別是通過建立違憲審查製度和責任追究製度,可以有效避免行政機關的法規、規章、製度與國家法律相抵觸,避免以公共權力來謀取部門利益和使個人私利合法化。另一方麵,要通過完善和健全相關的行政法規,對權力進行約束和監督,健全行政法與行政責任糾錯機製,擴大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製度的涵蓋範圍,把黨和政府領導幹部的權力置於法律的監督和約束之下。

第四,健全人民的民主監督機製。加強民主監督和輿論監督的力度,進一步拓寬群眾監督渠道。一是建立民主監督的有效機製。民主監督的要點在於推行政務公開製度,增強權力運作的透明度,把黨和政府的用權行為納入人民的視野,利於群眾行使自己的監督權;民主監督還要建立健全信訪舉報製度,完善來信來訪的受理形式,建立立體的受理網絡,認真處理群眾舉報的問題;民主監督還要建立保護監督人利益的機製,保證行使監督權的群眾不受侵害,不遭打擊報複,同時也保護領導幹部不受誣陷。二是發揮輿論監督的有效製約作用。就是要在全社會形成民主監督的輿論氛圍,發揮新聞媒體在權力監督過程中的作用,形成對權力行為進行及時反映、有效製約的民情壓力和輿論力量。三是拓展民主監督的時空領域,保證領導幹部的權力行使到哪裏,人民的監督便跟進到哪裏,監督領導幹部的“生活圈”“社交圈”,避免以工作職權為身邊的工作人員或親屬謀取私利。

3.“打鐵還須自身硬”——提高黨的執政能力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打鐵還須自身硬。要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還需要進一步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水平,加強黨自身的先進性純潔性建設,特別是要提高全黨的執政本領,這是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水平的根本;要理順黨的執政體製,這是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水平的關鍵;要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這是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條件。

第一,提高全黨的執政本領。提高黨的執政本領,就是要提高製定和實現正確的執政綱領、路線、方針、政策的本領。對於執政黨來說,能否促進社會發展,能否代表和實現群眾的根本利益,歸根結底,都取決於黨能否製定和實現正確的執政綱領、路線、方針和政策。對黨來說,要製定正確的執政綱領、路線、方針、政策不容易,要實現正確的執政綱領、路線、方針、政策就更不容易。它客觀地要求黨,既要能夠正確地把握人類社會發展的大趨勢和客觀規律,又要能夠正確地把握群眾的根本利益、願望和要求,還要能夠正確地把握和處理國內的政黨、國家政權和群眾之間的相互關係。因此,對黨來說,能夠製定和實現正確的執政綱領、路線、方針和政策,的確是一種硬功夫,是一種真本領。

要提高全黨的執政本領,關鍵在於提高全黨的素質。現在全黨有8500多萬黨員,遍布全國各行各業、各條戰線,大部分處在黨和國家機關的重要位置上。黨的執政本領的高低,黨的執政能力的強弱,在一定意義上,是由這千百萬黨員的素質決定的。提高全黨的素質,對於黨的高級幹部、黨員領導幹部、廣大黨員來說,由於各自所肩負的職責不同,應分別有不同的具體要求。

對黨的高級幹部來說,要具有堅定的政治信念,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自覺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和基本路線,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要具有開闊的眼界,熟悉國情,了解世界,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務實創新,開拓前進;要具有寬闊的胸襟,講黨性,顧大局,模範執行民主集中製,公道正派,任人唯賢,善於團結同誌一道工作;要具有較強的領導能力,講究領導藝術,審時度勢,駕馭全局,善於協調各方麵的力量;要具有優良的作風,廉潔勤政,艱苦奮鬥,深入實際,調查研究,謙虛謹慎,聯係群眾,真心誠意地為人民謀利益。

對於黨員領導幹部來說,要堅定理想信念,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和製度自信,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要努力實踐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密切聯係群眾,堅決維護群眾的利益;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善於開拓前進,具有唯物辯證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要模範遵紀守法,保持清正廉潔,發揚艱苦奮鬥精神,自覺拒腐防變,堅決反對消極腐敗現象;要刻苦學習,勤奮敬業,不斷加強知識積累和經驗積累,具備做好本職工作的專業知識和能力。

對廣大普通黨員來說,要堅定理想信念,帶頭執行黨和國家現階段的各項政策,勇於開拓,積極進取,不怕困難,不怕挫折;要誠心誠意為人民謀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後,克己奉公,多作貢獻;要刻苦學習馬克思主義理論,增強辨別是非的能力,掌握做好本職工作的知識和本領,努力創造一流的成績;要在危急的時刻挺身而出,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堅決同危害人民、危害社會、危害國家的行為作鬥爭。

第二,完善黨的執政方式。黨的執政方式,是指黨為實現執政目的和作用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要完善黨的執政方式,就要把依法治國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作為黨執掌國家政權的基本方略。著重實現好以下三個方麵的轉變:

一是實現由執政黨“代替人民當家作主”向“領導和支持人民當家作主”轉變。在黨執政以後,黨、國家政權、社會三者之間的關係表現為:由黨領導國家政權,再由國家政權去組織和管理社會,從而最終實現黨對整個社會的領導。然而,在黨執政後的相當長的時間裏,黨卻采取了直接組織管理社會的辦法,實際上是“代替人民當家作主”。這與黨長期所采取的“一元化”的領導方式有很大的關係。這種“一元化”的領導方式,使各種權力都集中於黨,權力過分集中,以黨代政,黨政不分。黨的“一元化”的領導方式,產生於黨所處的戰爭年代,20世紀50年代後期在“左”的思想指導下不斷強化,在“文化大革命”中發展到極端。可見,它的影響時間相當之長,影響程度相當之深。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這種領導方式才開始有所改變,特別是提出依法治國方略。但在人們思想上和在實踐中,過去的做法和影響遠未消除。必須明白,雖然黨是執政黨,是整個社會的領導核心,但並不等於由黨去直接組織管理社會。這是有害的,也是長期行不通的。今天,執政黨建設的方向,就是遵循執政規律,把黨的領導、依法治國和人民當家作主有機地統一起來。黨不再直接組織管理社會,而由國家政權去組織管理社會,這樣做是符合現代執政黨運作的普遍規律的,也並不會把黨的執政黨地位架空。相反,這樣做可以使黨擺脫具體事務的幹擾,集中精力抓大事,更好地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作用,更好地整合各種社會力量,更好地凝聚和調動一切積極因素,這才是執政黨最恰當的定位。

二是實現主要以黨的政策為執政依據向主要以國家法律為執政依據的轉變。黨具有依靠黨的政策實現領導與執政的傳統和習慣。在革命戰爭年代,實現黨的領導就是靠黨的政策。在黨執政後,隨著國家政權的鞏固和社會主義法製的建立,黨的執政方式就麵臨著轉變的問題。然而,長期以來,我們在執政實踐活動中仍然沿用了主要依靠政策的辦法,把黨的政策作為黨的主要執政依據。在今天實行依法治國的曆史條件下,就必須實現主要以黨的政策為執政依據向主要以國家法律為執政依據的轉變。為此,既要看到黨的政策與國家法律的一致性,又要看到二者之間的區別。一方麵,黨的政策是國家立法的重要指導思想,法律是黨的政策的法律化,二者體現的意誌和主張是一致的,都是人民意願和根本利益的體現。另一方麵,二者的適用範圍和效力具有很大的區別。黨的政策隻對全黨內部的組織及其黨員具有約束力,對社會組織及其成員具有號召力和指導性,並不具有國家強製力。而法律對所有社會組織和成員包括執政黨、國家政權在內,都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和強製性,全社會必須遵照和執行。法律的這種特性決定了,黨在執政的過程中,要努力實現主要以黨的政策為執政依據向主要以國家法律為執政依據的轉變。從主要以黨的政策為執政依據轉變到主要以國家法律為執政依據,並不會減弱黨的政策的影響力,並不會削弱黨的執政地位。相反,由於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它使黨的政策更加具有影響力,使黨的執政地位更加鞏固。

三是實現以人治為治國方式向以法治為治國方式的轉變。在新的曆史時期,依法治國的一個根本目的,就是要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製度化、法律化,使這種製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這實質上就是處理人治和法治的關係,實現以人治為治國方式向以法治為治國方式的轉變。同樣是作為治理國家的方式,人治和法治存在巨大的差別。所謂人治,主要是指依靠少數領導人的意誌來治理國家;所謂法治,則主要是指依靠國家的法律和製度來治理國家。人治往往與專製相伴,法治總是與民主相連。人治和法治的對立,在於在治理國家的過程中,國家的法律和製度與領導人的意誌的位置具體怎麼擺的問題,究竟是國家的法律和製度服從領導人的意誌,還是領導人的意誌服從國家的法律和製度。人治把領導人的意誌置於國家的法律和製度之上,而法治則是把領導人的意誌置於國家的法律和製度之下。法律屈從於領導人意誌的便是人治;領導人意誌必須遵從法律的便是法治。在治理國家的過程中,法治和人治二者必居其一。應該看到,由於中國封建專製的曆史悠久,人治的思想對人們影響很深,加上中國現行的法製還不夠健全,因此,在我們的國家裏,在黨內,人治的治國方式還有一定的市場。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更應下大的決心和功夫,實現以人治為治國方式向以法治為治國方式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