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回應人民群眾新期待2(2 / 3)

事件爆發前,在市民的請願要求下,南通市方麵曾就“排海工程”舉行聽證會。聽證對象包括離退休老幹部、養殖戶、漁民、網友、市民五方代表七八十餘人。離退休老幹部群體一致質疑該工程。市人大常委會前主任施仲元、前副市長周廣森等老幹部直接指出了該工程違反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施仲元認為,日本“王子”項目是日本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轉移的一個汙染項目,“排海工程是以犧牲啟東漁業的代價,換取王子造紙的利益,明明有影響,為什麼要說沒有影響?”他還表示,“這不僅僅是我本人,說句老實話,在職的四套班子領導,也是這個想法。”周廣森現按照市委的要求從事沿岸港口開發和研究工作,他係統地從專業角度駁斥了“達標水”排放無影響的說法。而曾經擔任過水產局局長的老幹部,也從幾十年的實際工作經驗出發建議重新製訂方案。

在“馬力全開”的龐大反對群體麵前,該項目似一隻人人喊打的過街耗子,單憑上級決策,已無法使之生存。

二、啟東事件的啟示和後續思考

公眾關心的是,啟東成功了,那麼它的經驗能否為其他地方所複製?答案是不確定的。有當地人認為,之所以啟東政府如此輕易宣布放棄,是因為造紙廠本身在南通而不在啟東,隻是把汙染轉移給啟東,卻不為啟東創造稅收,“無利可圖”的上級指令本身就是脆弱的。但在其他地方,“項目”總是與“稅收”掛鉤,讓當地政府放棄的難度更大。

並且,沿海城市啟東,是有名的“建築之鄉”,在改革開放的初期,就向湖北、山西、上海等地大量輸出建築施工團隊,其後,啟東建築隊伍遍布全國。1984年,時任江蘇省省長顧秀蓮向全省建築行業發出“市學南通,縣學泰(興)啟(東)”的號召。

因此,啟東人是“率先富裕起來的一部分人”,按照馬斯洛需求理論,他們大部分人解決了“生存需求”,正在尋求“安全需求”,他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度更高。7月28日當晚,一名當地人對記者說,當地市民因家境普遍富裕,對官員和政府沒有內陸貧困地區的“仰視”之心,甚至有看不起“不賺錢的公務員”的心態,對於政府的決策,敢於直接“反對”。

縱觀全國範圍,自2007年廈門人反“PX”項目始,五年內十起類似事件中絕大多數發生在廈門、廣州、上海、大連這樣的沿海城市,其共同特點是,當地人收入水平較高。而對於欠發達地區,如雲南陸良縣的化工廠鉻渣汙染事故等,則難以形成當地社會成員合力,為生計所迫有些受害者隻能選擇到化工廠打工,更談不上反對。

“啟東經驗”重要的一條,是長期內外合力,反對觀念深入人心。但在其他地方的汙染項目中,很難有如此長的時間足以讓反對者充分準備,往往是反對聲還沒充分表達,項目就已經在開工建設,無法起到啟東這樣“潤物細無聲”的效果。

還有就是時間節點也是很重要的,在此之前什邡剛剛發生惡性事件,當地政府飽受批評,公眾對環保的重視熱度未過;其次又在十八大之前。如果不是有這個好時機,結果怎樣也很難說。

第二節 圍繞掌好權力改善黨群關係

一、公權為民所有、所授、所用

任何政黨和執政者都必須明白一個簡單的道理:權為民所有、權為民所授、權為民所用,應當允許權為民所監、權為民所收。必須正確看待和運用手中的權力,始終以黨和人民的事業為重,為人民掌好權、用好權,用人民賦予的權力服務於人民、造福於人民,絕不能以權謀私,公權濫用。

(一)讓執政者對“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有切身感受——公共權力的真正主人是群眾

權力是一種對人財物的支配和控製力量。在現實社會裏,政黨的一切政治活動都是圍繞國家政權問題而展開,社會的一切政治現象都是以國家的公共權力為中心,各種政治因素又都是圍繞這一中心而分化組合的。公共權力具有強製性。公共權力具有利益屬性。誰掌握了權力,誰就有對社會資源的支配權和分配權,這是公共權力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和誘惑力的根源。公共權力具有可交換性。在具體的權力運用中,權力機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利用職務和職位的便利,把公共權力當作可以用來謀取私利的資本或商品。公共權力具有擴張性。正如羅素所說,“在人類無限的欲望中,居首位的是權力欲和榮譽欲。”公共權力具有腐蝕性。如果不能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約束,會有很強的腐蝕性。孟德斯鳩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

馬克思主義執政黨所行使的公共權力,同樣是為民所有、為民所授、為民所用的。社會主義公共權力的真正主人是人民群眾。其主要特點是:

其一,馬克思主義政黨是代表無產階級來行使國家公共權力的。任何政黨都是一定階級利益的代表者和實現者,它代表本階級來控製公共權力,必然為本階級謀取利益,它背後所代表的階級,便成為國家公共權力的實際操縱者和控製者,由顯性的人民權力變為隱性的階級權力,在權力運行過程中成為權力的真正主人。“主權在民”雖然也是許多政治學者反複強調的一個基本論斷,但在現實條件下,由於政黨和政黨掌控的國家機器總是代表一定階級的利益,一些政黨在缺乏約束的情況下容易異化為少部分人謀利益的工具,權力的主人已經轉移到少部分人手中。在社會主義製度下,馬克思主義政黨是代表無產階級來行使國家公共權力的,由於無產階級與群眾利益上的一致性,決定了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權力基礎既代表工人階級的利益,同時也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是國家權力的基礎,執政黨隻是代表人民來行使權力,它擁有的隻是一種執行權,而不是權力的所有權,是人民授權委托其對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進行管理和協調,黨和國家的公職人員代表人民去行使國家公共權力,人民才是國家公共權力的真正主人。馬克思主義政黨應當是沒有自身利益的,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政黨。至於黨員和黨的幹部,按照鄧小平的思想,盡管不能完全排除個人利益,但既然是先鋒隊的先進分子,他們的物質生活水平是不應當超越社會的平均水平的。

其二,群眾對公共權力的授予和讓渡具有自主選擇權。任何權力都有一個獲得、認可和有效行使的過程,所謂天賦神授的權力是不存在的。國家的公共權力屬於人民。國家的公共權力雖然屬於人民,但千千萬萬的群眾不可能直接調動和控製國家的公共權力,這在技術操作上是行不通的,公共權力必須由國家權力機關來行使,國家權力機關又由具體的組織和個人來主持和操作,在權力的行使過程中要分解成權力機關的權力和個人權力。而人民把管理和控製國家、社會的權力賦予公共權力的行使者,並不是一種權力讓渡,權力的所有關係並沒有改變,權力行使者隻是代表權力所有者來行使公共權力。這種基本的權力代表和賦予關係,決定了權力的合法性來源在於人民的賦予和認可,沒有得到人民賦予和認可的公共權力,從本源上就是非法的,一切竊取的或者騙取的獨裁公共權力,都具有非法的性質,或者雖然群眾一度賦予某個組織、某個人以公共權力,但在權力的行使過程中不能體現人民的意誌、不能實現人民的利益,出現權力濫用和以權謀私,這種權力就必然會失去人民的信任,得不到群眾的繼續認可,即使形式上得到過人民的授權和賦予,但本質上也變成了一種非法的權力。因此,執政黨的公共權力,必須通過人民選舉或者委任的方式來取得,無論從來源上和行使過程中,真正得到群眾的合法賦予和認可,這才是黨的公共權力合法性的直接基礎。

其三,公共權力最終指向是為人民謀利益。權力的基礎、來源與權力的目的是統一的,權力來之於民,就應當用之於民。馬克思主義執政黨奪取政權和執掌政權的根本出發點和最終歸宿,就是代表人民的意誌,通過掌握國家公共權力來維護群眾的基本權益。由於執政黨掌握的公共權力,是來源於社會和人民的,必然存在著一種責任關係,即對社會負責,對人民負責,為權力的所有者謀取利益,維護和保證群眾的合理要求與合法權利,這也是執政黨做到權為民所用所依據的根本法理基礎。黨要堅持執政為民的價值觀,為人民掌好權、用好權,最終目標指向也是為人民謀利益,執政為民的價值取向與馬克思主義政黨執政條件下公共權力的最終指向,在服務主體上是高度一致的,也就是說黨執好政與用好權在根本價值取向上是統一的。

(二)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目標——牢固樹立執政為民的權力觀

用習近平總書記的話說,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目標。對於長期執政的中國共產黨而言,要牢固樹立執政為民的權力觀,做到權為民所用,做到為民、務實、清廉,最根本的就是黨的領導幹部要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要切身體會到樹立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權力就是責任、領導就是服務,樹立人民意誌是權力最高評判者和最終決定力量的觀點,擺正領導幹部與群眾的主“仆”關係,自覺地利用人民賦予的權力為人民謀利益。

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權力與責任是統一的。某些官員搞不清權力的主體是誰,分不清權力到底是誰賦予的,誤認為手中的權力來自上級機關和上級領導,是由上級組織或個別領導授予的,於是,權力一旦到手就被他們當作可以隨意處置、任意交換的政治收益,由此也就導致一些人拚命去“跑官要官”、買官賣官,出現兩眼向上、不顧群眾、唯上是從的不良傾向。執政黨的權力到底來自哪裏?很顯然,權力隻能來自群眾,且這種權力隻能用來為人民謀利益,而不能用來為個人謀私利。認識到這一點,就能夠從思想上正本清源,使黨的各級領導幹部提高為人民掌權用權的認識和自覺性。

要樹立行使權力的責任意識。權力與責任是一對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矛盾體,權力是實現責任的手段和工具,而圓滿實現責任則是運用權力的目的。沒有權力,責任就無法落實;沒有責任,權力就不可能得到正確運用。權力越大,責任也就越大。把公共權力具體到每個領導幹部身上,就表現為一定的職權,而這種職權就是由一定的職位產生並與其職責相對稱的法定權力。職權作為公共權力的一種表現形式,是伴隨著一定職責的,這種職責就是領導幹部基於一定的職位、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應履行的義務或承擔的責任。權力就是責任,領導幹部必須正確運用手中的權力,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一切工作向人民負責,對自己行使權力的後果承擔決策責任和領導責任,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在執政實踐中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發展。

樹立執政為民的權力觀,必須堅決破除“官本位”,擺正主仆關係。受“官本位”意識的影響,黨的一些領導幹部把自己的官職和權位看得比什麼都重,生活的全部目的就是做官、升官,不惜一切來謀官求官,甚至跑官要官買官,以為官越大權越大,隨之而來的名利也就越大,這種“官本位”思想是對黨的性質和宗旨的玷汙,是對人民賦予的權力的褻瀆。古代的有誌之士尚能知曉為官“不患位之不尊,而患德之不崇;不恥祿之不夥,而恥智之不博”的道理,作為共產黨人,更要立誌做大事,不要立誌當大官,千萬要防止把升官發財作為自己的人生目的。任何時候都要盡心盡力、盡職盡責地為人民掌好權、用好權。

鏟除官本位的意識,就要徹底擺正主人和“公仆”的位置。群眾是社會的主人,黨的幹部是為人民服務的“公仆”。黨員幹部沒有高於群眾的特殊地位和特殊權力,如果認識不到這一點,“不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公仆,而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主人,搞特權,特殊化,引起群眾的強烈不滿,損害黨的威信,如不堅決改正,勢必使我們的幹部隊伍發生腐化。”隻有確立了對待群眾的正確態度,擺正幹部和群眾的正確關係,克服高人一等的特權思想,才能真心實意地為人民服務。

樹立執政為民的權力觀,必須不斷加強思想道德修養,自覺接受監督。樹立正確的權力觀的問題,也是一個加強黨性修養的問題。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因此理所當然要為人民服務。把人民賦予的權力視作為人民服務的手段,這是馬克思主義權力觀的集中體現,是實踐執政為民根本價值觀的必然要求。領導幹部隻有具備了堅強的黨性,才能正確對待和使用權力,自覺地為民盡責、為國竭力、為黨分憂。首先,加強黨性修養,必須樹立強烈的黨的意識,如果沒有黨的意識,不為黨的事業盡責分憂,對黨的事業漠然置之,甚至同黨離心離德,就不可能去用手中的權力為人民謀利益。其次,加強黨性修養,必須提高黨員幹部的思想道德素質,樹立堅定的共產主義理想和社會主義信念,確立群眾是曆史創造者的觀點,擺正個人利益與人民利益的關係,隻有這樣,才能從思想上行動上正確認識和行使手中的權力。思想境界高了,道德修養加強了,對個人的名譽、地位、利益等問題就會想得透、看得淡,就會把自己擺在合適的位置上,就能自覺地把精力最大限度地放在為國家富強和人民幸福勤奮工作上,而不會去斤斤計較個人的得失,不會去利用手中的權力與民爭利、牟取私利。

任何權力都是有邊界的,有它適用的範圍和時效,在其規定的範圍和時效內,它就是合法的權力,如果超出了它適用的範圍和時效,就會變成一種非法權力。黨和國家領導幹部的職權,其邊界表現為他們的職責有著一定的範圍,因為任何一個領導崗位和領導職務,所承載的職責和權力都有著特定的界限,超出了人民賦予的職權範圍,要麼是越權、要麼是專權,都體現為對黨和國家公共權力的濫用。由於權力具有強製性和普適性,可以支配許多人力資源、物質資源,可以左右一定範圍內的組織秩序和社會關係,特別是權力所具有的利益屬性,使一些領導幹部往往忽視甚至漠視權力的界限,不該管的事情也去管,四處亂伸手,到處兜攬和爭奪權利。缺乏對權力界限的正確認識,必然會催生許多跨越權力界限的行為,“有的人,正是從自我放縱到為所欲為,走上腐化墮落道路,甚至成為犯罪分子的。”

鄧小平曾經說過,“在中國來說,誰有資格犯大錯誤?就是中國共產黨。犯了錯誤影響也最大。如果我們不受監督,不注意擴大黨和國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脫離群眾,犯大錯誤。”因此,要保證權為民所用,絕不能對權力的行使主體和行使過程放任自流,必須對權力進行全過程的有效監督,努力做到領導幹部的權力行使到哪裏,領導活動延伸到哪裏,監督就實行到哪裏。對於黨和國家的領導幹部來說,要增強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把權力運行置於有效監督之下,要誠懇接受批評,接受黨內監督、法律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和民主黨派的監督,要克服一些不正確的思想認識,明白隻要掌握權力就必須接受監督的道理。

(三)“把權力關在製度的籠子裏”——完善權力運行和監督的製度機製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把權力關在製度的籠子裏。執政黨要為人民掌好權、用好權,以人民賦予的權力為人民謀利益,還必須貫徹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用社會主義法製來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約束和監督國家公共權力。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三者的有機統一。

1.建立完善的權力運行的製度和機製

要把權力關在製度的籠子裏,首先要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製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製,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完善權力結構。科學合理的權力結構要求對各權力主體進行科學的分解和組合,使之處於相互平衡的和諧狀態,避免權力過分集中;科學合理的權力結構要求科學界定各權力主體的職能和作用範圍,明確權力的邊界,既彼此獨立,各司其職,又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減少權力摩擦產生的成本,控製越權行為。要使權力結構趨向合理、配置科學:一是合理劃分黨與國家機關的權限和政府內各部門的權力範圍,細化黨委與人大、政府、司法等機構的職能分工,進一步明確政府內各部門的職責權限,尤其是對交叉領域的權力進行明確劃分,改變黨委對國家職能機關直接指揮的狀況,避免重複行使權力和出現權力真空;二是明確黨政領導的職能權限,依據有關規定,將黨政領導者的職權和行政行為加以細化和分解,使之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三是通過立法規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職責權限,既要防止中央政府過度集權,又要健全和完善對地方權力的監督和製約,正確處理中央垂直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