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資金來源、到位及使用情況審計
主要審計建設資金(含項目資本金)來源是否合法、是否落實、是否按計劃及時到位;使用是否合規,有無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問題;有無非法集資、攤派和亂收費問題,建設資金是否和生產資金嚴格區別核算;有無損失浪費問題。對審計中查出的問題,要分析原因,區別性質,依法做出處理,提出建議,以保證建設資金的合法、合規、合理使用,提高投資效益。
5.建設成本與財務收支核算審計
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工程價款結算審計。主要審計建築安裝成本的真實性;審查建設單位工程價款的支付是否合規、合法,有無任意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的情況;審查建設單位在采取按全部工程或單項工程竣工後結算辦法與施工企業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時,是否辦理了竣工驗收手續,有無未辦手續,卻已結算的情況;審查按分段結算辦法結算工程價款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是否已辦理驗工計價手續,建設單位是否按規定保留了5%的工程尾款;審查建設單位是否利用市場開放和招投標機會,拖欠工程款,將資金籌措的矛盾轉嫁給施工企業的問題。對自營工程價款結算的審計,要審查建設單位在財務上對其基本建設結算資金和生產結算資金是否實行分級管理,單獨核算,有無其他建設資金混用;審查有無擠占工程建設成本或費用,特別是用基建結算資金支付不應由投資項目負擔的生產設備購置費等問題。
同時,還要加強對“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器材款”等其他基本建設結算資金的審計。審計有無巧立名目,支付虛假代購手續費,或者早已支付代購手續費的產品,長期不能購進的情況;審計有無利用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器材款調節或截留利潤;審計有無長期不清理應收款賬餘額,導致大量的壞賬損失;審計有無將企業正常的水泥袋押金收入等隱匿在暫收款中;審計應付器材款長期掛賬的原因等。
(2)待攤投資審計。主要審查建設單位所發生的待攤投資內容是否合理、合法,支出是否合規;審查實際發生的待攤投資是否與設計概算和年度投資計劃相符;審查待攤投資完成額是否真實、準確;審查建設單位是否按規定合理分攤待攤投資。
(3)建設收入審計。主要審計項目建設期間試運轉和試運行的收入的核算是否真實、完整,其他建設收入是否正當,有無隱瞞、轉移收入的問題;審查建設收入是否按《基本建設收入管理規定》、《國營建設單位會計製度》進行核算和分配。
(4)其他成本核算及財務收支內容的審計。主要審計建設單位是否嚴格按概算口徑及其有關製度對建設成本正確歸集,單項工程成本是否準確,生產費用與建設成本以及同一機構管理的不同投資項目之間是否有成本混淆情況。
6.稅費審計
主要審計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的各項稅費的納稅對象、範圍、額度、減免、征收、繳納是否合規、合法。審查投資項目在土地征用、土地征用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的支付等方麵是否合規、合法;審查土地複墾及補償費的確定、支付標準及違規處理情況等。
7.環境審計
主要審計環保資金的籌集和運用是否合法、合規;所提供環境資料是否真實正確;環境報告的反映是否符合國家有關環保法律、法規和政策;評價環境管理係統的充分性和有效性;確認企業在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中是否在保護環境、防止和治理汙染方麵作出了努力,環保政策和措施是否有效。
8.施工單位審計
主要審計施工單位有無違規轉包、非法分包工程的行為;審計施工企業的資質和工程承包情況,審查施工單位是否按照規定的工程承包範圍進行承包活動,有無越級承包工程;審查施工企業的等級是否與其施工能力、管理水平相適應;審計工程價款結算是否合法,有無偷工減料、高估冒算、虛報冒領工程款等問題;審計有無采用行賄、回扣、中介費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工程任務;審查施工單位是否按有關規定繳納稅款。一旦發現有上述問題,應依法依規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