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節 國家建設項目審計(3 / 3)

9.監理單位審計

主要審計監理單位是否依法取得監理資格,其資格證書的取得是否真實合法;審查有無未經批準、不具備監理資格而擅自進行監理工作的行為;審查有無假借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監理工作;審查有無出賣、出借、轉讓、塗改《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行為;審查在影響公正執行監理業務的單位兼職的行為;審查監理工作是否根據合同的要求進行;審查有無超出批準的業務範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的行為;審查有無轉讓監理業務的行為;審查有無故意損害項目法人、承建商利益的行為;審查有無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審查監理收費是否合規。在審計中,如發現有違規、違紀行為,應根據有關規定,視情節予以處理。

10.工程質量審計

審計工程質量是否滿足設計和規範的要求;重點審計施工記錄資料、隱蔽工程驗收資料以及施工簽證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合法、合規;審計已完工的施工質量是否達到了設計的要求,是否符合施工規範要求;審查有無重大質量事故和經濟損失。

11.建築材料與設備購置的審計

主要審計購置過程是否合法、合規;重點審計材料、設備的數量、質量、價格是否滿足設計和生產要求,在購買過程中是否有行賄受賄、收受回扣的問題;在對質量進行審計時要重點審計所有材料、設備是否有出廠合格證明,是否進行了試樣測試;在對其價格審計時應注意購買時間、購買地點,購買時該地區的市場信息價標準以及與材料購買有關的原始憑證、合同內容是否真實,價格的測算過程是否準確,並以此找出疑點。

(三)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

加強對投資項目竣工決算的審計監督,對提高竣工決算的質量,正確評價投資效益,總結建設經驗,改善投資項目管理有著重要意義。這項審計一般在初步驗收之後,正式驗收之前進行。其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1)竣工決算編製依據的審計。主要審查決算編製工作有無專門組織,各項清理工作是否全麵、徹底,編製依據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資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對遺留問題的處理是否合規。

(2)項目建設及概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同前述)。

(3)交付使用財產和在建工程的審計。主要審查交付使用財產是否真實、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條件,移交手續是否齊全、合規;成本核算是否正確,有無擠占成本,提高造價,轉移投資的問題;核實在建工程投資完成額,查明未能全部建成、及時交付使用的原因。

(4)轉出投資、應核銷投資及應核銷其他支出的審計。主要審查其列支依據是否充分,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真實,核銷是否合規,有無虛列投資的問題。

(5)尾工工程的審計。審計中要根據批複的概算和工程形象進度,檢查尾工工程的真實性,防止將新增項目列作尾工項目、增加新的工程內容和自行消化投資包幹結餘;核實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留足投資。

(6)結餘資金的審計。重點要核實庫存物資,防止隱瞞、轉移、挪用或壓低庫存物資單價,虛列往來欠款,隱匿結餘資金的現象。查明器材積壓、債權債務未能及時清理的原因,揭示建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7)基建收入的審計(見前述)。

(8)投資包幹結餘審計。審計的重點是根據項目總承包合同核實包幹指標,落實包幹結餘,防止將未完工程的投資作為包幹結餘參與分配;審查包幹結餘分配是否合規。

(9)竣工決算報表的審計。主要根據竣工決算編製依據審計報表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

(10)投資效益評價。主要審計投資效益的實現情況是否與投資決策的目標相一致,重點審計項目微觀目標與國民經濟的宏觀目標是否達到或是否能夠達到。

除了上述三個層次的審計內容外,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還包括投資項目的後評價,其內容主要包括投資項目的過程評價、效益評價、影響評價和項目持續能力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