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關注期初餘額等特殊項目的審計,由於這些特殊項目通常內容特殊、性質重要、金額較大、情況比較複雜,往往會對所發表的審計意見產生重大影響。本章僅僅介紹期初餘額審計的審計目標和審計程序。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1號——首次接受委托時對期初餘額的審計》規定:首次接受委托涉及的財務報表期初餘額,或在需要發表審計意見的當期財務報表中使用了前期財務報表的數據,注冊會計師應當進行適當的審計。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逐步建立,注冊會計師審計涉及的領域逐步擴大,注冊會計師首次接受委托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的業務日漸增多。而期初餘額是否合法、公允,將影響注冊會計師對本期財務報表發表適當的審計意見。
一、期初餘額的含義
期初餘額,指期初已存在的賬戶餘額。期初餘額以上期期末餘額為基礎,反映了以前期間的交易和上期采用的會計政策的結果。首次接受委托,是指注冊會計師在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首次接受審計,或上期財務報表由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情況下接受的審計委托。
首次接受被審計單位委托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被審計單位首次接受審計,即在此之前被審計單位從未接受過審計。比如,進行股份製改造或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上市條例的規定,委托注冊會計師對其財務報表進行審計,而這些企業以前從未接受過注冊會計師審計;二是被審計單位更換注冊會計師,即被審計單位的上期財務報表已由注冊會計師審計,而本期委托其他注冊會計師審計。理解期初餘額的概念,需要把握以下特征:
(1)期初餘額是所審計會計期間期初已存在的餘額。期初已存在的餘額是由上期結轉至本期的金額,或是上期末餘額調整後的金額。一般而言,期初餘額表示上期賬戶結轉至本期賬戶的餘額,在數量上與上期金額相等。但是有時由於受上期期後事項、會計政策變更諸因素的影響,上期期末餘額結轉至本期,需經過調整和重編。
(2)期初餘額反映了前期交易、事項及其會計處理的結果。期初餘額應以客觀存在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是被審計單位在以前會計期間發生的交易、事項及會計人員對此處理的結果。
(3)期初餘額與注冊會計師首次接受委托相聯係。
二、期初餘額審計的一般原則
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充分考慮期初餘額對所審計財務報表的影響。所謂應有的職業謹慎,是指注冊會計師履行專業責任時應當具備足夠的專業勝任能力,具有一絲不苟的責任感並保持應有的謹慎態度。注冊會計師在首次接受委托時會涉及期初餘額,而期初餘額是本期報表的基礎,往往對本期財務報表產生重大的影響。因此注冊會計師應以高度的責任感和慎重的態度,去判斷期初餘額對所審計財務報表影響的程度。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期初餘額對所審計財務報表的影響程度,合理運用專業判斷,以確定期初餘額的審計範圍。
注冊會計師進行財務報表審計時,一般無需專門對期初餘額發表審計意見,但應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並充分考慮相關審計結論對所審計財務報表審計意見的影響。
如上期財務報表已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注冊會計師可與前任注冊會計師聯係,以獲取必要的審計證據,但應征得被審計單位的同意。前任注冊會計師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前後任注冊會計師之間的聯係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後任注冊會計師可以通過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底稿來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期初餘額。查閱的工作底稿通常限於對本期審計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如上期審計期間前任注冊會計師發表審計意見的類型、審計計劃、審計總結及管理建議書的要點等。前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向後任注冊會計師提供必要的幫助。
三、期初餘額的審計目標
注冊會計師對期初餘額進行審計,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證實:
(1)期初餘額是否存在對本期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的錯報或漏報。
(2)上期期末餘額已正確結轉本期,或者已按要求恰當地重新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