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節 特殊項目審計(2 / 2)

(3)上期適用的會計政策是否恰當,是否一貫遵循,變更是否合理。

(4)上期期末存在的或有事項是否已作恰當處理。

四、期初餘額的審計程序

注冊會計師在確定期初餘額的審計程序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上期選用的會計政策

審查會計政策運用的適當性和一貫性。主要審查:被審計單位上期采用的會計政策是否恰當,本期會計政策與上期是否一致;被審計單位會計政策的變更是否進行了充分披露。會計政策是指企業進行會計核算和編製財務報表時所采用的具體原則、方法和程序。如果被審計單位上期使用的會計政策不恰當或與本期不一致,注冊會計師在執行期初餘額審計時應提請被審計單位進行調整或予以披露。

2.上期財務報表是否經過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了解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是否經過審計、注冊會計師可通過查閱前任審計的工作底稿,獲取有關期初餘額的審計證據,也可以直接與前任注冊會計師取得聯係,但應當考慮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和獨立性,以判斷獲取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

3.財務報表項目的性質及在本期財務報表中被錯報的風險

4.期初餘額對本期財務報表的影響程度

如實施上述審計程序仍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或上期財務報表未經獨立審計、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期初餘額實施以下審計程序:

(1)向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詢問有關情況。比如對本期經營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政府新頒布的影響行業發展的法規以及其他重要事項。

(2)檢查上期的會計資料及相關資料。

(3)通過對本期財務報表實施的審計程序進行證實。在對流動資產或流動負債的期初餘額進行審計時,一般采用此方法。比如,應收賬款的期初餘額通常在本期內可以收回,本期收回的事實即是證明期初餘額應收賬款存在的適當證據。

(4)補充實施其他適當的實質性測試程序。有些期初餘額項目尚需補充實施其他適當的實質性測試程序,比如,對於存貨等無法通過上述審計程序證實的項目,需要采取審查相關的記錄等實質性測試程序。對存貨的餘額,注冊會計師通常采用審閱被審計單位上期存貨盤點記錄及文件、測試期初存貨項目的價值以及運用毛利百分比法等審計程序獲取期初餘額是否適當的證據。對於非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負債期初餘額的審計,審計人員通常檢查期初的有關記錄。在某些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可向第三者函證,以獲取對期初餘額的確認。

(5)確定期初餘額對本期財務報表及審計意見的影響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已獲取的證據,形成對期初餘額的審計結論,並確定其對本期財務報表審計意見的影響。

如期初餘額對本期財務報表可能存在重大影響,但無法對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本期財務報表發表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如期初餘額存在嚴重影響本期財務報表的錯報或漏報,注冊會計師應提請被審計單位進行調整或披露。如被審計單位不接受建議,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本期財務報表發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上期財務報表如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注冊會計師應提請被審計單位或經其授權將上述情況告知前任注冊會計師。

前任注冊會計師出具說明段的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相關事項對本期財務報表的影響。如其影響尚未消除,注冊會計師仍應當在審計報告中進行適當反映。

企業按規定應定期向主管財稅機關等政府部門以及其他與企業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當向證券交易管理機構提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企業報送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財務報表、財務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的意義表現在:(1)有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做出正確的決策;(2)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3)有利於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