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章 上仁宗皇帝言事書(1)(2 / 3)

商之時,天下嚐大亂矣。在位貪責禍敗[47]皆非其人。及文王之起,而天下之才嚐少矣。當是時,文王能陶冶天下之士,而使之皆有士君子之才,然後隨其才之所有而官使之。《詩》曰:“豈弟君子,遐不作人。[48]”此之謂也。及其成也,微賤兔置之人,猶莫不好德[49],《兔置》之詩是也。又況於在位之人乎?夫文王惟能如此,故以征則服,以守則治。《詩》曰:“奉璋峨峨,髦士攸宜。[50]”又曰:“周王於邁,六師及之。[51]”言文王所用,文武各得其才,而無廢事也。及至夷、厲之亂[52],天下之才又嚐少矣。至宣王[53]之起,所與圖天下之事者,仲山甫而已。故詩人歎之曰:“德如毛,……維仲山甫舉之,愛莫助之。[54]”蓋閔人才之少,而山甫之無助也。宣王能用仲山甫,推其類以新美天下之士[55],而後人才複眾。於是內修政事,外討不廷[56],而複有文、武之境士。故詩人美之[57]曰:“薄言采芑,於彼新田,於此菑畝。[58]”言宣王能新美天下之士,使之有可用之才,如農夫新美其田,而使之有可采之芑也。由此觀之,人之才,未嚐不自人主陶冶而成之者也。

所謂陶冶而成之者何也?亦教之、養之、取之、任之[59]有其道而已。所謂教之之道何也?古者天子諸侯,自國至於鄉黨皆有學[60],博置[61]教導之官而嚴其詵。朝廷禮樂、刑政之事[62],皆在於學,學士所觀而習者,皆先王之法言德行[63]治天下之意,其材亦可以為天下國家之用。苟[64]不可以為天下國家之用,則不教也。苟可以為天下國家之用者,則無不在於學。此教之之道也。

所謂養之之道何也?饒之以財,約之以禮,裁之以法[65]也。何謂饒之以財?人之情,不足於財,則貪鄙苟得,無所不至。先王知其如此,故其製祿[66],自庶人之在官者[67],其祿已足以代其耕矣。由此等而上之,每有加焉,使其足以養廉恥,而離於貪鄙之行。猶以為未也,又推其祿以及其子孫,謂之世祿[68]。使其生也,既於父子、兄弟、妻子之養,婚姻、朋友之接,皆無憾矣;其死也,又於子孫無不足之憂焉。何謂約之以禮?人情足於財,而無禮以節之,則又放僻邪侈[69],無所不至。先王知其如此,故為之製度。婚喪、祭養[70]、燕享[71]之事,服食、器用之物,皆以命數為之節[72],而齊之以律度量衡之法[73]。其命可以為之,而財不足以具[74],則弗具也;其財可以具,而命不得為之者,不使有銖兩[75]分寸之加焉。何謂裁之以法?先王於天下之士,教之以道藝[76]矣,不帥教[77],而待之以屏棄[78]遠方,終身不齒[79]之法。約之以禮也,不循禮,則待之以流[80]、殺之法。《王製》曰:“變衣服者,其君流[81]。”《酒誥》曰:“闕或誥曰:‘群飲,汝勿佚。盡拘執以歸於周,予其殺。’[82]”夫群飲、變衣服,小罪也;流、殺,大刑也。加小罪以大刑,先王所以忍而不疑[83]者,以為不如是,不足以一天下之俗,而成吾治。夫約之以禮,裁之以法,天下之所以服從無抵冒[84]者,又非獨其禁嚴而治察[85]之所能致也。蓋亦以吾至誠懇惻[86]之心,力行而為之倡。凡在左右通貴之人[87],皆順上之欲而服行之,有一不帥者,法之加必自此始。夫上以至誠行之,而貴者知避上之所惡矣,則天下之不罰而止者眾矣。故曰,此養之之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