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洵饒緩急之訓,未當二者之義。
《章句》雲“所性而有”、“由教而入”,則就性之所凝與教之所成者言,是移下一層說。因取聖賢而分實之以其人,語自可通。小注所載《朱子語錄》及或問所取藍田之說,則畢竟於“性”、“教”兩字不安。
孟子言“君子所性”一“所”字,與“所欲”、“所樂”一例,言君子所見以為己性者也。觀孟子言耳目口鼻之欲“君子不謂之性”,則知“所性”者,君子所謂之性,非言君子性中之境界,而謂見性後之所依據也。若其雲“堯、舜性之”,則要就堯、舜之功用而言。如“動容周旋中禮”四事,皆推本其性之撰,而原其所以得自然鹹宜者,性之德也,而非以性為自然之詞也。
至於教非學,學非教,義之必不可通也,則尤明甚。“由教而入”者,賢人之學,而必不可謂教者賢人之事。故藍田於此,亦有所不能誣,而必雲“聖人之所教”夫學以學夫所教,而學必非教;教以教人之學,而教必非學。學者,有事之詞也;教者,成法之謂也。此而可屈使從我之所說,則亦何不可抑古人以徇其私見哉?
要此一節文字,自分兩段。上二句以理言,下二句以事言。於理而見其分,則性原天而教自人。於事而著其合,則合天者亦同乎人,而盡人者亦同乎天。既顯分兩段,則陳氏“下二句結上意”之說,真成鹵莽。
若夫理之分者未嚐不合,則首章已顯明其旨。性、教原自一貫:才言性則固有其教,凡言教則無不率於性。事之合者固有其分:則“自誠明謂之性”,而因性自然者,為功於天;“自明誠謂之教”,則待教而成者,為功於人。前二句固已足達其理,不待後之複為申說也。
愚欲於兩段相承之際為之語曰:聖人之盡性,誠也;賢人之奉教,明也。“誠則明矣”,教斯立矣。“明則誠矣”,性斯盡矣。如此,則轉合明而可以破此章之疑。
然本文雲“誠則明矣”,而不雲性則無不明矣;“明則誠矣”,而不雲教則可以至於誠矣。是亦足見上二句之未及乎聖人賢人,必待下二句“誠則明矣”一“誠”字,方以言聖人之德足乎誠;“明則誠矣”一“明”字,方以言賢人之學因乎明。是章句“德無不實”八句,僅可用以釋下二句“誠”、“明”二字,而上二句則未之釋,此章句之疏也。
聖人之德自誠而明,而所以爾者,則天命之性“自誠明”也。賢人之學自明而誠,而其能然者,惟聖人之教“自明誠”也。
上天之載,無聲無臭,而翕辟變化,有其實然,則為等為殺,粲然昭著於萬物之中,一鳶飛魚躍之可以仰觀俯察而無不顯。自誠而明者,惟其有之,是以著之也。於天為命,而於人為性也。然其所以不言命者,則命唯一誠,而性乃有此虛靈不昧之明也。
聖人之德,以其喻乎己者,紀綱條理,昭晰不忒,得以列為禮、樂、刑、政,確然行於天下後世,使匹夫匹婦可以與知與能而盡其性。自明而誠者,推其所已明,以為明為不誠者,明夫天理之固誠,而有章有質,反之天理而皆非妄也;於聖人為道,而於天下為教也。然其所以不言道者,則聖人之於道,唯率其本明,而既立為教,乃使理麗於實也。
天不容已於誠,而無心於明。誠者天之道也,明者人之天也。聖人有功於明,而不能必天下之誠明者,聖人立教之本也。誠者教中所有之德也。賢人誌於誠,而豫其事於明,則“不明乎善,不誠乎身”,學、問、思、辨所以因聖而為功者也。此在天、在人,聖修教、賢由教之差等,固然其有別。上二句之旨。而在天為誠者,在人則必有其明,明授於性,而非性之有誠而無明。
故聖人有其誠而必有明,聖之所以盡性而合天者,固其自然之發見。聖之所明者,賢者得之而可以誠,明開於聖教,而非教之但可以明而無當於誠。故賢人明聖人之所明,而亦誠聖人之所誠。賢之所以學聖人而幾於天者,明尤其用功之資始。然則性必有明而後教立,學必由明而後因教以人道,故曰“不明乎善,不誠乎身”明雖在天所未有而聖必有,“自明誠”“明”字屬聖人說。在賢必用,“明則誠矣”“明”字屬賢人說。《中庸》所以要功幹誠,而必以明為之階牖也。
一章之旨,大概如此。乃以求以下十二章,無不合符。末章指示人德之功,必以知幾為首。首章平列性、道、教,而必以教為歸,亦無不合符者。然則於此章竟刪抹節次,混合為一,如陳氏所雲“下結上”者,要其立義漫無歸宿,而大義不顯。子思亦何事為此區別之言,絕天下以作聖之功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