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介石駐步問道:“何事?”
於右任顫巍巍地說:“為和談方便起見,可否在總統離京之前,下個手令把張學良和楊虎城放出來?”
蔣介石不耐煩地把手向後一甩:“你找德鄰辦去!”
說罷,便頭也不回地加快腳步走了。拖著一大把胡須的七十老人於右任,在眾目睽睽之下滿臉尷尬,慢騰騰地離開了總統官邸。
愛國將領楊虎城全家後來被蔣介石殺害。張學良被軟禁數十年。而殺中國人殺紅了眼的一號大戰犯岡村寧次卻在蔣介石的竭力庇護下逍遙法外,1950年搖身一變,成為蔣介石“革命實踐研究院”的高級教官。
這種絕對明確的兩相比較,極生動地暴露了蔣介石一貫假抗日、真賣國的醜惡嘴臉。
1949年1月22日,湯恩伯又派他的心腹參謀龍佐良到上海黃渡路王文成的秘密私邸會見岡村寧次說:“現在南京國民黨政府內部矛盾重重,無法收拾,蔣介石不得已終於辭職,出於對中共的策略,對岡村的審判仍按預定計劃進行,蔣介石雖辭職,但是湯恩伯將軍仍擔任上海警備司令,盡可放心。”
上海軍事法庭庭長石美瑜接到國民黨政府指示,不敢把真相告訴葉在增等法官,親自於1月24日向岡村寧次發去傳票,預定1月26日上午10時對他進行最後一次公審。
蔣介石仍在暗中操縱審判,他擔心岡村不能登上新法庭所在地的四層樓受審,通過何應欽、湯恩伯派國防部官員吳文華、軍事法庭副官郭新夫接連探詢病情,詢問是否需要用擔架抬上四樓,岡村對中國當局“不念舊怨,對我關懷備至,情實難忘”,一再致謝。
1949年1月26日清晨,石美瑜才來到葉在增的寢室,將他從睡夢中推醒說:“在增,我剛從南京來,奉國防部命令,今天公審岡村寧次。”
葉在增聽到這突如其來的決定,一下子從似睡非睡中驚醒過來,驚訝地問:“一切都沒有準備,怎麼來得及呢?”
石美瑜說:“沒關係,不對外公開審理,隻要叫書記室打電話通知各報社就行了。”
“恐怕不行吧?”
你不要多管閑事,快到我辦公室開會。”
不一時,石美瑜把手下法官都叫到庭長辦公室,回身把房門關嚴,陰沉著臉說:“今天要辛苦各位,讓肚子受點委屈,請大家發表對本案的處理意見。”
大部分法官都懷有中國人的民族正義感,一致表示岡村是中國人民憤恨的頭號戰犯,為伸張正義,維護民族尊嚴,為百姓報仇雪恨,應該將岡村寧次處以極刑。
石美瑜此時已受蔣介石威逼,有苦難言。
石美瑜苦笑了一下,伸手從公文包裏取出兩份文件遞了過來,葉在增4人接過湊在一起一看,原來是國民政府代總統李宗仁和淞滬警備司令湯恩伯的兩個命令,內容相同:“岡村寧次遣俘有功,法庭應該宣告其無罪。”
石美瑜又拿出一份文件,眾人接過一看是抄寫很工整的岡村寧次判決書原本,主文隻有簡簡單單卻又份量足有千鈞之重的6個字:
“岡村寧次無罪。”
葉在增連連搖頭,暗想:“岡村一案才第一次公審,沒有評議,怎麼會有判決書和全文?”
4個法官誰也不願開口說話,石美瑜便告訴大家判決書已經國防部長批準,拿著蓋著徐永昌大印的文件給眾人看。4法官麵麵相覷,暗罵徐永昌卑鄙無恥,都不知如何是好。
石美瑜將臉一沉施加壓力說:“此案上峰已經決定,我已身不由己。現在,請大家在判決書的原本上簽名吧。”
誰都知道這是幹缺德事,無人提筆簽名。石美瑜又厲聲施壓道:“你們不肯簽字,我也沒有辦法。不過,就在隔壁房間裏,已有國防部派來軍法局的5位法官等在那裏,他們馬上可以接辦本案,宣布更新審理。”
石美瑜說到這裏,用手一指淞滬警備司令部看守所說:“不簽字,我們5人就得到那個地下窒去,後果怎樣,就不需要我說了。”
眾人都曉得到了緊要關頭,誰也不知怎麼辦,僵持了一段時間,年紀最大的法官陸起打破沉默說:“一定要簽字,那沒辦法,不過,應允許我在評議本上,寫下保留意見。”
石庭長考慮再三,無可奈何說:“保留意見當然可以。”
在這種情況下,老法官陸起首先簽名,隨後林健鵬、張體坤、葉在增依次簽名。最後,石美瑜也在那份開脫岡村寧次罪責的不光彩判決書上簽了名。
傀儡戲該收尾了。1949年1月26日,軍事法庭對岡村寧次進行最後的公審。這是一次秘密的“公審”,隻有20餘位新聞記者被允許旁聽,三名律師有兩名遲遲未到。法官們是心虛的,岡村寧次是胸有成竹的。
石美瑜:“請被告對檢察官論罪理由進行申辯。”
岡村寧次:“本人同意各辯護律師的申辯。”
石美瑜:“請被告對檢察官論罪理由進行申辯。”
岡村寧次:“本人同意各辯護選題的申辯。”
石美瑜:“請律師補充申辯。”
錢龍生:“申辯理由前已詳述,應判無罪!”
石美瑜:“岡村寧次有何最後陳述?”
岡村寧次:“本人對法庭審判無意見。由於日本官兵的罪行,給多數中國國民造成物質、精神上的災難,本人深表歉意;對於法庭因本人健康原因而推遲審判,造成工作困難,本人深表感謝!”
他不忘給蔣介石作臉。然而此時說這種話更像是在諷刺,顯得荒誕不經。
當天下午4時法庭再次開庭,石美瑜宣布判處獨立混成第八十二旅團少將旅團長櫻庭子郎、獨立混成第四十旅團中將旅團長伊藤忠夫無期徒刑,然後宣判對岡村判決如下:
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判決書(民國37年度戰審字第28字)
公訴人:本庭檢察官
被告:岡村寧次,男,66歲,日本東京人,前日本駐華派遣軍總司令官,陸軍大將。
指定辯護人:
江一平律師
楊鵬律師
錢龍生律師
上述被告因戰犯案件,經本庭檢察官起訴,本庭判決如下:
主文:
岡村寧次無罪。
理由:
按戰爭罪犯之成立,係以在作戰期間,肆施屠殺、強奸、搶劫等暴行,或違反國際公約,計劃陰謀發動或支持侵略戰爭為要件,並非一經參加作戰,即應認為戰犯,此觀於國際公法及我國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第二第三各條之規定,至為明顯。本案被告於民國33年11月26日,受日軍統帥之命,充任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官,所有長沙、徐州各大會戰日軍之暴行,以及酒井隆在港澳,鬆井石根、穀壽夫等在南京之大屠殺,均係發生於被告任期之前,原與被告無涉。且當時盟軍已在歐洲諾曼底及太平洋塞班島先後登陸,軸心即行瓦解,日軍陷於孤立,故自被告受命之日,以迄日本投降時止,曆時8年,所有散駐我國各地之日軍,多因鬥誌消沉,鮮有進展。迨日本政府正式宣布投降,該被告乃息戈就範,率百萬大軍,聽命納降。跡其所為,既無上述之屠殺、強奸、搶劫,或計劃陰謀發動,或支持侵略戰爭等罪行,自不能僅因其身分係敵軍總司令官,遽以戰罪相繩。至在被告任期內雖駐紮江西蓮花、湖南邵陽、浙江永嘉等縣日軍尚有零星暴動發生,然此應由行為及各該轄區之直接監督長官落合甚九郎、菱田元四郎等負責。該落合甚九郎等業經本庭判處罪刑,奉準執行有案。此項各地之偶發事件,既不能證明被告有犯意之聯絡,自亦不能使負共犯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