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3新法治國,強秦稱霸

公孫鞅將變法分為兩次進行,雖然新法有嚴酷的一麵,但還是成功地達到了其主要目的:發展生產,富國強兵。在公孫鞅掌權秦國的二十多年裏,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將新法貫徹實行。

(1)第一次變法

公孫鞅的變法是分兩次進行的。第一次開始於公元前356年,第二次開始於公元前350年。公元前356年,公孫鞅在秦國實行了第一次變法,其主要內容是:

①登記戶籍,實行連坐法。以往秦國的鄉、邑、聚(村落)都是自然形成居住區,大多沒有登記戶籍。而新法首要就規定了將居住區作為國家的基層行政單位。每戶居民都要登記戶籍,並以五家為一伍,十家為什,這種形式和後代的保甲製度很相似。什伍內各家互相糾察。一家作奸犯法,別家若是隱瞞不告的,就要同罪連坐。同時詳細規定了:不告發奸人者處以腰斬;告發奸人者與斬敵人首級者均獲賞;藏匿奸人者,與投降敵人者受同等的處罰。而且新法還規定了旅客登記製度,必須持有相關證件才能住宿,否則一且查出違規,客舍主人也要治罪。

公孫鞅主張輕罪重罰。在他看來,隻有重刑才能起到威懾百姓的作用,使得人們小心行事,不敢觸犯一點法律,輕罪都不敢犯,重罪自然更加無人敢犯。公孫鞅為了保護私有耕牛和馬,對盜竊牛馬的人竟一律判以死罪;為了統一度量衡,還規定“步過六尺者有罰”。

②崇本抑末,鼓勵農業生產,抑製商業。新法規定,一戶凡有兩個以上成年男子就必須分家,各自成立一戶,違者賦稅加倍。糧食和布帛生產多的,可以免除勞役以示獎勵;因為懶惰而受窮的人,全家都要被罰作“官奴婢”。公孫鞅鼓勵發展一家一戶,男耕女織的生產形式,促進了封建生產力、生產關係的發展。而以一家一戶為基礎單位的小農經濟,也逐漸成為封建社會的經濟基礎。

在鼓勵農業生產的同時,公孫鞅主張抑製末利,即限製商業發展。在《商君書·墾令》中連續列舉的二十條鼓勵墾荒的措施,其中不少都是起到抑製商業的作用。規定市上酒肉稅額比成本高達十倍之多;規定加重關卡和市場上的商品稅,不準私自販賣糧食以牟利。還規定經商之戶必須如實登記家中奴隸(廝、輿、徒、童)的姓名和數目,以方便官府攤派徭役。另外,公孫鞅還主張“一山澤”,即由國家統一管理山澤之利。這一切抑製商業的嚴厲措施,都是為了扶持小農經濟的發展。

③獎勵軍功。立軍功者按照功勞大小獲得爵賞;私鬥者按照犯罪輕重受到不同刑罰。將士官爵的提升和斬首敵人的數目是緊密相關的。並廢除了那些從未立過軍功的宗室子弟的名位,重新按照軍功確定尊卑爵秩。

④焚燒儒家經典,禁止遊宦之民。經過第一次卓有成效的變法,秦國的農業生產得到了極大發展,軍事力量也增強了。秦國重新開始了對外擴張,並入侵了魏國西部,從河西打到河東,直撲魏國都城安邑,將其攻陷,魏國不得不將國都遷到大梁(今河南開封)。

公元前352年,秦孝公將公孫鞅提升為大良造,這是相當於相國兼將軍的重要職位。

(2)第二次變法

公元前350年,根據秦國的政治、經濟、軍事的發展狀況,公孫鞅調整了策略,進行了第二次變法。這次變法的重點在於進一步改革經濟和政治,以求得富國強兵之路。其主要內容為五點:

①廢除井田製,“開阡陌封疆”。公孫鞅“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決裂阡陌,教民耕戰”。“決裂”就是為了廢除井田製。公孫鞅這一次的土地改革,先是廢除了井田製,即“壞井田,開阡陌”,同時重新設置了新的阡陌封疆,並用法令形式保護封建土地所有製。

②推行縣製。將原有的鄉、邑、聚(村落)合並為縣,當時秦國共設置了四十一個縣,設縣令、縣丞等官,還設有縣尉。縣令是縣之長,縣丞掌管民政,縣尉掌管軍事。公元前349年,“初為縣,有秩史”,在縣官以下,設置有俸祿的職位低微的官吏。推行縣製的最主要作用就是形成了中央集中製的管理,體現了君主專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