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1月,中央工農民主政府頒布了《關於工商業投資暫行條例的決議》規定:“凡遵守蘇維埃一切法令,實行勞動法,並按照蘇維埃政府所頒布之稅則,完納國稅的條件下,得允許私人資本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境內自由投資經營工商業。”“無論國家的企業、礦山、森林等和私人的產業,均可投資經營或承租、承辦,但須由雙方協商,訂立租借合同向當地蘇維埃政府登記。”⑽
可見,當時在政策上是允許私人資本存在的,並準許私人資本自由投資或承租、承辦國家的企業、礦山、森林和私人的產業。私人企業的產權仍屬私有,但須在工人的監督下組織生產。
那麼,工人應該怎樣行使對私營企業生產的監督權呢?在“左”傾機會主義者那裏,他們把工人對私營企業監督權無限誇大,使企業主或作坊主幾乎無權過問生產,再加上勞動法中某些條文的苛刻限製,實際形成了變相沒收一切私營企業的局麵。
這種“左”傾政策遭到毛澤東等人的批判和抵製。陳雲當時在深入調查研究之後,就明確地指出:“要審慎地去考察資本家怠工與否,分別按各種情形執行不同的策略。領導工人堅決地反對在經濟上故意停止營業,破壞蘇維埃經濟的資本家,監督這個店鋪作坊的生產。對於生意清淡將要倒閉的資本家,工會應該領導工人要求資本家繼續營業,同時應領導工人在他們自願的條件下,減少一部分工資到企業不致倒閉為度。在某些企業的工作關係上不能實行八小時工作製如木船等,應該取得工人的同意,用增加額外工資的辦法來補償額外工作的時間。黨與工會隻有這樣去了解實際情形,給予各種工人以具體的領導,才能提高群眾鬥爭的積極性,取得工人的信仰,團聚群眾於我們的周圍。”⑾在這裏陳雲提出,工人監督生產的對象主要是指那些怠工,故意停業、破壞蘇維埃經濟的資本家,而對於確實有困難無法維持生產的資本家,工會應該領導工人幫助資本家克服困難繼續營業。在監督生產時,應區別不同情況,以發展生產為目的,以不致倒閉為最低限度,反對機械地執行政策。
1933年5月,中國店員手藝工人工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蘇區店員手藝工人在經濟鬥爭中的任務的決議》,進一步規定了工人應如何對私人企業進行生產監督的問題。決議指出:“監督生產的辦法,過去把現金完全集中於工人管理,不讓資本家有絲毫權柄來支配現金,這是錯誤的。正確的監督生產方法,應該時刻計算企業在生產上、貿易上、經濟上的情形,監督生產數量上的提高,要求資本家在一定期內報告營業與經濟狀況,不讓其故意將現款收藏停辦貨物,不讓資本家故意浪費、破壞生產、登記現款與貨物。”這段引文的基本思想是要把生產搞好,它比較具體地規定了工人民主監督私人企業的內容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企業主的產權和經營管理權。雖然仍存在統得過嚴等“左”的傾向,但比那種“不讓資本家有絲毫權柄來支配現金”的“監督”方式,進了一大步。
從上述情況看,土地革命時期,我們黨對於私營企業的正確政策是允許並鼓勵其存在和發展的。在原則上也主張尊重私營企業資本家的產權和經營自主權 實際上沒能做到。按照毛澤東等同誌提出的正確路線對於私人企業的政策來歸納,當時蘇區私人企業的管理體製應當包括三個方麵的內容:
其一是國家法律政策的指導和限製,其二是企業的經營管理,其三是私營企業工人對生產的民主監督。這既有國家的限製,保證私人經濟不超出新民主主義經濟許可的界限;又有工人的民主監督,來防止企業主的舞弊和怠工,維護工人的權益;還照顧了企業主的利益,使其產權不受侵犯,並允許企業在一定限度內發展。從該體製本身看,它符合中國革命性質的要求和蘇區經濟發展的實際,反映了我們黨對於民主革命時期私人資本問題的正確認識。倘若能在指導思想上堅持毛澤東等提出的鼓勵私人資本發展的方針,那麼,這種正確的管理體製的貫徹,必將對蘇區私人經濟的發展和根據地經濟的繁榮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由於三次“左”傾冒險主義的幹擾,特別是王明“左”傾路線長達四年的統治,使蘇區私人企業遭受了嚴重的挫折和打擊。極大地影響了根據地人民的生活和蘇區經濟事業的發展影響了紅色政權的鞏固和紅軍反“圍剿”戰爭的勝利。這個沉痛的教訓值得我們深思。
總之,這個階段黨在關於私營企業政策上的實踐與探索,使我們黨無論在指導思想、具體政策上,還是在實際運用中,都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和教訓。使我們黨的多數同誌對中國私營企業,特別是對落後地區手工業性質的私人企業之特點,開始有了比較清醒的認識。可以說,如果沒有土地革命時期黨對私營企業管理上的探索,尤其是對“左”傾路線所造成的嚴重挫折的認真總結。就不會有全國解放後對農業、手工業、資本主義工商業的順利改造。盡管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黨對蘇區私營企業的政策有這樣或那樣的錯誤,但是,我們黨畢竟是在改造舊經濟、建設新體係的坎坷道路上邁出了艱難的第一步。它雄辯地證明,隻有一切從實際出發,把馬列主義同中國的具體國情相結合,才能把中國的事情辦好,把革命引向勝利。這是我們在革命和建設中都必須遵循的一條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