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片麵的社會福利要求。當時的勞動法除去有最低工資額 是根據社會生活情形和工人家庭必須費用作標準,由政府隨時頒布,社會生活增高,最低工資也隨著增高之規定外,還有許多片麵的社會福利要求。如“無論何種企業必須發給工人工作專門服”,“雇主於應付的工資外,支付全部工資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數目,作為社會保險之基金。”社會保險的撫恤種類有:“免費的醫藥幫助”、“暫時失去工作能力者的津貼”、“失業津貼費”、“殘廢及老弱的撫恤金”、“嬰兒補助金”等。另外還規定:“由工廠出資建築工人寄宿舍,無代價的分給工人及其家庭住,未建築寄宿舍的,每月由工廠津貼相當的房金。”所有這些都表現出超現實理想主義色彩,背離了蘇區所處的發展階段,大大超過了蘇區私營企業的承擔能力。
其三,在蘇區組織同盟罷工。王明“左”傾機會主義者,不顧對象、地點、環境的變化,在根據地隨意組織總同盟罷工,影響了蘇區的生產運輸和市場供應,影響了革命戰爭。當時,陳雲就曾指出:“在根據地組織同盟罷工,不但妨礙商品流通的作戰和行動,而且卻被資本家利用去團結一致,來反對工人的鬥爭,來實施對蘇維埃經濟上的怠工。因此,這種總同盟罷工不但是鬥爭方式上的錯誤,而且是政治上的極大錯誤,非但對於工人階級最高利益——鞏固蘇維埃政權沒有任何利益,而且不能提高工人的階級覺悟與政治覺悟,不能正確地提高群眾的積極性。”⑹
除去“左”傾的勞動保護政策外,“左”傾機會會主義者還對蘇區的私營企業實行了硬性攤派、征收、超負荷的所得稅,甚至無條件地沒收等其他“左”傾政策。這些“左”傾政策的貫徹執行,給根據地的經濟事業特別是私營經濟帶來了嚴重的危害。首先,片麵地強調工人對私人資本的監督,工人監督委員會的權力至高無上,無所不統,結果資本家以至店東、小作坊主的經營管理權被剝奪殆盡,甚至有學徒強製師傅勞動的現象。小有產者和資產者普遍失去投資經營生產的積極性。不利於蘇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其次,過高的勞動條件,過分的工資、福利支出以及不合理的攤派,大大超過了蘇區私營企業的負荷力。因無利可圖或難以支撐,私營工廠、作坊、店鋪紛紛倒閉,企業主或裹攜資金外逃或消極怠工。這樣,就使蘇區經濟日漸蕭條,難以滿足人民的日常生活,難以打破敵人對蘇區經濟的封鎖,更難以支撐革命戰爭的後勤援助任務,嚴重影響了革命根據地的建設和鞏固。
再次,由於對私營企業打擊過重,結果白色恐怖一來,中間階級馬上反水,“被打擊的中間階級在白色區域內幾乎完全附屬於豪紳階級去了,貧農階級成了孤軍。此問題實在嚴重得很”。⑺削弱了革命陣線,擴大敵對勢力,孤立了自己。
造成這種“左”傾政策泛濫的根源,從客觀上講是我們黨缺乏經濟建設和經濟管理的經驗,加之嚴酷的戰爭環境壓迫,容易造成敵我混淆。而更應引起人們重視的是主觀上的原因。這主要有三:一是盲目學習蘇聯經驗,不加鑒別地照抄照搬,搞一些形式主義和教條主義的東西,二是混淆了民主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的界限,沒有認識到在半殖民半封建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之間,還有一個新民主主義性質的過渡階段,三是對於中國社會特別是蘇區的形勢沒有清醒的認識,缺乏客觀的分析,過於看重了蘇區私人經濟的資本主義因素,而沒有認識到在紅色政權下私營經濟對蘇區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其教訓是非常深刻的。
三
上述情況說明,由於“左”傾機會主義的幹擾,使我們黨在私營企業政策問題上,出現了重大失誤。但僅是事物的一方麵。另一方麵,在十年土地革命時期,“左”傾機會主義並不是始終占據黨的領導地位。中國共產黨在領導蘇區人民創建和鞏固紅色政權的過程中,創造性地推行了一些適合蘇區私營經濟特點和根據地實際情況的政策,在實際中逐步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即使是在“左”傾機會主義占據統治地位時,許多同誌還進行了勇敢的抵製和鬥爭,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左”傾政策的危害和損失,捍衛了黨的正確路線。
我們知道,早在以毛澤東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創建革命根據地之初,就曾提出“保護中小工商業”的政策。後來在同“左”傾機會主義鬥爭中,毛澤東又進一步結合蘇區的實際,更加明確地指出:在蘇區的多種經濟成分中,國營經濟和生產合作社事業是新生的經濟力量,但十分弱小。私人經濟“是占著絕對的優勢,並且在相當長時間內也必然還是優勢”。因此,“我們對於私人經濟,隻要不出於政府法律範圍之外,不但不加阻止,而且加以提倡和獎勵。因為目前私人經濟的發展,是國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所需要的”⑻在這個基本的指導思想之下,中央和蘇區政府還頒布了一係列法規、文件,具體的闡述了對私營企業的管理辦法。
如1931年11月,“一蘇大”通過的《關於經濟政策決議案》,規定了蘇維埃政府對私人企業的基本方針。即:“蘇維埃政府對於中國資本家的企業及手工業,現尚保留在舊業主手中而並不實行國有,但由工人監督生產委員會及工會委員會實行監督生產。若這些企業主怠工破壞蘇維埃法律或參加反革命的活動,故意破壞或停止生產,則必須立即沒收他的企業,按照具體條件,交給工人勞動合作社或蘇維埃政府管理。”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