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蘇區私營工礦企業,是蘇區新民主主義經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采取什麼政策對待這些私人資本,是我們黨在開展紅色政權鬥爭中所不能回避的政治性問題。對此,毛澤東和他的戰友們曾進行了反複的實踐和探索。那時期在政策上的嚴重失誤,給毛澤東留下了深刻的記憶。1948年2月,他針對片麵強調工人階級“眼前利益”的一些做法,語重心長地批評道:“他們忘記了一九三一至一九三四年時期內實行過的那種‘左’傾冒險主義的工業政策與職工運動路線曾給予工人階級、勞動人民與革命政府以何等重大的損害。”他強調:“這種情況再也不能繼續下去了。”⑴
一
蘇區私營工業的生產方式,多是手工業。從經營者的階級成分看,一部分屬於民族資產階級,一部分屬於小手工業。民族資產階級對於中國革命具有矛盾的態度,誠如毛澤東在《中國社會各階級分析》一文中所指出:他們受外資打擊、軍閥壓迫,感覺痛苦時,需要革命,讚成反帝國主義反軍閥的革命運動;但是當革命在國內有本國無產階級的勇猛參加,在國外有國際無產階級的積極援助,對於其欲達到大資產階級地位的階級發展感覺到威脅時,他們又懷疑革命。因此,在民主革命時期,為了奪取革命勝利,對他們應采取既團結、又鬥爭的策略,以爭取他們參加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戰線中來,同時,注意防止他們的動搖和妥協。屬於小資產階級的小手工業主是革命的團結對象,因此,應當采取保護的政策。我們黨在這個政策的製定過程中,曾幾經波折。
土地革命剛剛開始不久,瞿秋白主持的黨中央在對私人工商業的政策上就犯了“左”傾盲動主義的錯誤。瞿秋白認為:中國資產階級與地主豪紳已經成了絕對的反革命勢力,對他們應該“徹底撲滅”。至於中國的小資產階級……店東、小廠主等以及所謂中小商人,“在現時亦已經不是革命的力量,而是革命的障礙”。⑵基於這種認識,他錯誤地提出,在根據“使小資產階級變無產,然後強迫他們革命”的政策。結果,因“小有產者富農小商人也同樣的被打擊,破壞後又沒有注意建設,弄到社會一般的破產,經濟沒有出路,生活非常困難,頓呈一種蕭涼景象。⑶毛澤東在領導蘇區的黨組織和群眾進行實際鬥爭中,漸漸地意識到這種錯誤的危害,並自覺地予以抵製。從而糾正了第一次“左”傾盲動主義在私人工商業政策方麵的錯誤,使根據地的私營工業得到了保護。
1930年6月,李立三“左”傾盲動主義在中央占據了統治地位。在李立三支持下通過了《新的革命高潮與一省或幾省的首先勝利》的決議。提出:“為著力爭全國革命的勝利,不隻是要沒收帝國主義的銀行、企業、工廠,使民主革命徹底,而且要沒收中國資產階級的工廠、企業、銀行,以鏟除反革命的武器。”⑷隨之,開始對根據地的私營工業實行全麵沒收的政策,再次給蘇區經濟事業的發展帶來了危害。同年9月,“立三路線”被糾正,它對私營工業實行全麵沒收的政策,隨即也被糾正。
1931年初,王明“左”傾冒險主義占據了黨中央的領導地位,開始了長達四年之久的“左”傾統治。在蘇區私營工業政策的製定和執行上,犯了更嚴重的“左”傾錯誤。雖經以毛澤東為代表的一批同誌的堅決抵製,但直到第五次反“圍剿”失敗,始終未能得到徹底糾正。
二
“左”傾機會主義在私營企業政策方麵的錯之初步探誤,集中地表現在勞動保護政策上。
以國家頒布勞動法的方式,將工人階級的利益置於國家法律的保護之下,是我黨的一貫主張。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隨著各革命根據地的開辟和工農民主政權的建立,在蘇區出現了新型的生產關係。這時,蘇維埃政府頒布勞動法,貫徹黨的勞動政策,就是完全可能和非常必要的了。其作用就是通過調整勞資關係來維護新型的生產關係,維護勞動者的基本利益,從而使黨所領導的民主革命得到廣大勞動群眾的支持。但是,這種勞動政策,必須按照現階段的革命性質,從有利於改善工人的政治地位,經濟地位和有利於發展生產出發。否則,就會犯“左”的或右的錯誤。
土地革命時期,中共中央和中央工農民主政府一共製定和頒布了三個勞動法。它們的頒布和實施,使蘇區工人的政治地位和生活水平有了顯著的提高,極大地調動了蘇區工人的生產積極性,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蘇區工業生產的發展。但是,在“左”傾冒險主義盛行的情況下,這些勞動法不可避免地夾雜了許多“左”的條文,尤其是1930年5月,李立三主持下通過的《勞動暫行法》和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臨時中央政府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一蘇大”勞動法。⑸“左”的色彩最濃。它們的貫徹,給蘇區經濟事業帶來了嚴重的危害,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勞動法應起的積極作用。這些“左”的勞動政策,概括起來有以下幾種表現:
其一,機械地推行八小時工作製和過高的勞動條件。“一蘇大”勞動法所規定的八小時工作製,作為大中城市工運鬥爭的口號,借以反對資本家用延長勞動時間的辦法剝削工人,是正確的。這是針對城市中企業生產多係機器生產,工人勞動強度高的特點提出的。但各革命根據地多處於經濟落後的偏僻農村,又麵臨遊擊戰爭的環境,基本上沒有什麼近代工業,隻有規模不大的手工作坊和家庭手工業。在這種情況下,不顧根據地的實際和手工業生產的特點,不區別國有工廠、私營工廠、手工業生產合作社的性質,一律硬性推行八小時工作製,顯然是錯誤的。
“一蘇大”的勞動法還規定:“每個工人每周經常須有繼續不斷的四十二點鍾的連續休息。”“在任何企業內的工人,連續工作到六個月以上者,至少須有兩個星期的例假,工資照發。在危害工人健康之工業中工作的工人,每年至少必須有四個星期的例假,工資照發。”並且,每年還有一些名目繁多的節假日,除去地方性的革命紀念日和傳統節日外,還有一些在蘇區實行的紀念日,如列寧逝世紀念日、“二七”紀念日、巴黎公社紀念日等等。紀念日全天休息,在紀念日和休息日如星期日“前一日工作時間,至多不超過六點鍾。”這些規定,不從蘇區的實際出發,盲目搬用蘇聯勞動法的有關條目,嚴重脫離了各革命根據地的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