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編製目的
為建立健全本市食品安全應急機製,提高綜合處理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能力,預防、減少和控製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風險與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製定本預案。
1.2編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
《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範》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首都食品安全管理的若幹意見》
《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消費等環節突然發生,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事件。
1.4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全程控製
各相關部門應當遵循以市場準入為核心的全過程預防和控製原則處置突發食品安全事件,要對可能引發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各個環節和因素進行風險分析,積極采取措施預防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
(2)信息暢通,反應及時
建立快速準確的食品安全信息報告、信息發布以及群眾舉報製度,保證信息的準確、及時和暢通。各相關部門應當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迅速做出反應,在按規定報送信息的同時,立即采取緊急救治、現場控製等措施。
(3)分級負責,屬地管理
根據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級別,采取不同的應急程序和措施。各區(縣)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突發食品安全事件負有屬地管理責任,各有關部門應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4)統一指揮,聯合執法
在市應急委領導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指揮,依法整合行政執法力量,以及技術、信息等資源,集中高效地處置突發食品安全事件。
(5)科學決策,社會參與
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預防、處理與控製必須立足科學,聽取食品安全專家的建議,堅持群防群控的原則,加強食品安全科學知識的宣傳,鼓勵社會廣泛參與和支持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預防與控製工作。
1.5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程度、擴散性、社會影響和應急處置所需調動的資源力量,由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1.5.1特別重大突發食品安全事件(Ⅰ級)
危害特別嚴重、擴散性特別強、社會影響特別大,需要在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領導下,由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進行緊急控製和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食品安全事件:
(1)對包括北京在內的2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造成嚴重威脅,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2)超出本市處置能力的;
(3)發生跨境(香港、澳門、台灣)、跨國突發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4)國務院認為需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處置的。
1.5.2重大突發食品安全事件(Ⅱ級)
危害嚴重、擴散性強、社會影響大,需要組織全市各有關部門進行緊急控製和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重大突發食品安全事件:
(1)病患人數100人以上並且出現死亡病例的;
(2)出現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涉及2個以上區(縣),超出區(縣)政府處理能力的;
(4)市政府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食品安全事件。
1.5.3較大突發食品安全事件(Ⅲ級)
危害較嚴重、擴散性較強、社會影響較大,需要區(縣)政府組織各方麵力量進行處置,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突發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影響範圍涉及整個區(縣),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病患人數100人以上,但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出現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4)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食品安全事件。
1.5.4一般突發食品安全事件(Ⅳ級)
危害性、擴散性、社會影響不特別顯著,需要區(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力量進行處置,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般突發食品安全事件:
(1)事故影響範圍涉及一個區(縣)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鄉鎮(街道),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帶來危害的;
(2)病患人數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區(縣)政府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食品安全事件。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市食品安全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2.1.1市食品安全委員會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在市應急委領導下,負責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應對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主任(分管副市長)負責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應急指揮工作,對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主任)擔任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做好相關應急工作,協調重大問題,檢查各項工作落實情況,組織成員單位開展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具體應對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應急工作的職責包括:
(1)研究確定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工作的重大決策與指導意見;
(2)統一部署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應急工作,負責本市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應對工作,指導區(縣)應對一般和較大突發食品安全事件,對區(縣)食品安全應急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分析總結本市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工作,組織製定全市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4)組織本市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隊伍建設和管理;
(5)審核本市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相關工作方案與應急工作報告;
(6)承擔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和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1.2日常辦事機構
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是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其在應急工作方麵的具體職責包括:
(1)負責貫徹落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方針政策,接收、整理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各區(縣)食品安全領導小組報送的信息並及時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及市應急辦報告;
(2)組織協調跨地區、跨部門或職責不明的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預防、控製和處置,指導區(縣)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監督檢查有關單位應急工作準備和執行情況;
(3)負責發布或取消突發食品安全事件藍色、黃色預警信息,負責向市應急辦提出發布或取消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橙色、紅色預警信息的建議;
(4)組織製定市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應急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等工作;
(5)指導、督促各區(縣)、相關部門和單位製定和修訂本地區、本部門、本係統的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6)組織有關部門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工作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相關工作建議;
(7)聯係市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專家組;
(8)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食品安全監控信息平台。
2.1.3成員單位及職責
(1)中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配合本市有關部門處理本部門和所屬單位內部發生的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與應急控製工作。
(2)總後勤部衛生部:負責協調處理駐京部隊發生的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與應急控製工作以及相關信息的報告、預警、發布與通報,支援本市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參與製定突發食品安全事件預防和控製的規劃與計劃,參與突發食品安全事件預防和控製重大問題、方案的研究;製定和調整由政府管理的與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相關的重要商品、公共產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組織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中對相關商品的價格監督檢查。
(4)市教委:負責協助衛生等部門對在教育部門所管轄的學校、培訓機構等發生的突發食品安全事件進行調查處理及相關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