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標準問題
各區縣環保局對職工的各項補助,如加班費、下鄉費、小夥補助、菜籃子補助、監測采樣補助等等,標準不一,不同程度地影響到職工積極性。為此,不少單位呼籲市局擬定統一的發放標準。這個問題,一是政策性較強,二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較大。我們將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擬定方案,並請市財政局給予幫助。
附: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對區縣環境保護局費用包幹實施辦法
(一)根據市財政局對北京市環保局實行“兩定一獎”經費包幹合同第六條第二款“區縣環保局的獎勵基金由市環保局統一掌握;並擬定包幹合同實施辦法,按年度考核發放”的規定,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二)本實施辦法適用於與市環保局簽訂《費用包幹合同》的區、縣環保局。
(三)費用包幹範圍
除環保基本建設投資、汙染源治理補助費及大型儀器設備購置等專項資金不納入包幹範圍外,凡經常性費用(含城市維護費補貼、環保補助資金、預算外收入等)均列入包幹範圍。
市財政局對市環保局的《包幹合同》第五條第二款中所指區、縣環保局的“包幹結餘”,是指經費結餘、監測等預算外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後的結餘和環保補助資金結餘。環保補助資金中的綜合治理補助費等專項資金不計人包幹結餘;監測儀器設備購置費及其他專項補助列入當年計劃而未按計劃實現的,不計入包幹結餘。
補助費用中含有離退休人員費用。
在編車輛的更新,由單位自籌資金解決,市局酌情予以補助。
(四)環保補助資金使用範圍按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和財政部製忠的《征收超標排汙費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執行;開支標準按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執行。
(五)包幹指標與考核
根據市財政局《關於對北京市環保局實行“二定一獎”經費包幹合同》的精神,北京市環保局對各區縣環保局分別簽訂,幹指標。
對區縣環保局考核以下業務指標:
全麵完成市政府及市局下達的任務;
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規。
對區縣環保局考核以下經濟指標:
年終包幹結餘額;
當年城市維護費補助和核減數;
當年環保業務補助額。
經費補助以1986年底市局核定的經費在編人數為準;18個區縣局采用相同的補助檔次。
按市環保局統一製定的業務工作考核評分辦法考核。
區縣環保局征收的超標排汙費以市局財務收到數為準。
(六)獎罰辦法
區縣環保局完成包幹規定的各項業務工作和經濟指標,可以從年終包幹結餘中計提獎勵基金305,作為單位獎金總額。職工獎金的免稅限額為四個月。
部分區局實行核減48%的城市維護費,可以多計提“包幹結餘”的3%的獎勵基金指標(即嘉獎指標)。受到市環保補助資金補助的單位,在市局補助額度基礎上,單位職工的獎金不得超過四個月;如在市局補助額度的基礎上每核減補助費1.5萬元,並符合其他得獎條件,增發半個月獎金。
各單位在完成包幹指標基礎上,按市局統一製定的業務工作考核評分辦法進行考核,評分計獎。
區縣環保局如完不成征收超標排汙費定額基數時,不享受任何獎勵,計算獎金時,工作質量係數應以此為準。
包幹期間如發生重大違紀違法問題、重大傷亡事故、重大火災事故、重大盜竊案件、重大質量事故,除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外,要分別情況對責任者和單位負責人給以經濟處罰,扣除三個月以至全年的獎金。
(七)對區縣環保局獎勵基金和實發獎金的審批權在市環保局。獎金的發放要堅持先審批後發放的原則。對擅自濫發獎金的單位以違紀論處。承包單位要根據本“實施辦法”擬定本單位的“實施細則”,並報市局備案。
(八)其他
在包幹期間,如有國家重大經濟政策變動,經市環保局批準,可調整包幹指標外,其他因素一般不予調整。
經市局批準的改革試點和排汙收費發生重大變化時,其包幹指標可另行研定。
本“實施辦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執行。
附件:區縣環保局業務工作考核評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