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章(2 / 2)

(三) 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期間的車輛;

(四) 通過盜竊、搶劫、詐騙等違法犯罪手段獲得的車輛;

(五) 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車架號碼與登記號碼不相符,或者有鑿改跡象的車輛;

(六) 走私、非法拚(組)裝的車輛;

(七) 不具有第二十二條所列證明、憑證的車輛;

(八) 在本行政轄區以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車輛;

(九)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車輛。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發現車輛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執法機關。

對交易違法車輛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和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拍賣企業拍賣二手車時,應當按規定向買方開具稅務機關監製的統一發票。

進行二手車直接交易和通過二手車經紀機構進行二手車交易的,應當由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按規定向買方開具稅務機關監製的統一發票。

第二十五條二手車交易完成後,現車輛所有人應當憑稅務機關監製的統一發票,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應當為二手車經營主體提供固定場所和設施,並為客戶提供辦理二手車鑒定評估、轉移登記、保險、納稅等手續的條件。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應當根據客戶要求,代辦二手車鑒定評估、轉移登記、保險、納稅等手續。

第二十七條二手車鑒定評估應當本著買賣雙方自願的原則,不得強製進行;屬國有資產的二手車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鑒定評估。

第二十八條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應當遵循客觀、真實、公正和公開原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開展二手車鑒定評估業務,出具車輛鑒定評估報告;並對鑒定評估報告中車輛技術狀況,包括是否屬事故車輛等評估內容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和人員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涉案、事故車輛鑒定等評估業務。

第三十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建立完整的二手車交易購銷、買賣、拍賣、經紀以及鑒定評估檔案。

第三十一條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開設店鋪,應當符合所在地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