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章
第四章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二手車流通監督管理遵循破除壟斷,鼓勵競爭,促進發展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三十三條建立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備案製度。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2個月內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有關備案情況定期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建立和完善二手車流通信息報送、公布製度。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定期將二手車交易量、交易額等信息通過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上述信息彙總後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全國二手車流通信息。
第三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經營主體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商務主管部門建立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信用檔案,定期公布違規企業名單。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務部辦公廳關於規範舊機動車鑒定評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4]第70號)、《關於加強舊機動車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經貿貿易[2001]1281號)、《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內貿機字[1998]第33號)及據此發布的各類文件同時廢止。
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實施《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建字[2005]第70號
2005年11月22日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為做好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的有關備案和信息報送工作,加強對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的管理,嚴格依法行政,切實履行職責,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2個月以內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下列備案材料(依據《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一) 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信息備案登記表。該信息備案登記表需通過登陸汽車貿易管理信息係統(http: //qcscjss.mofcom.gov.cn)填寫報送,並需同時報送書麵材料。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及時核對備案信息,並報商務部公布。
二、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報送下列二手車信息材料(依據《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一) 二手車購銷月度報表。
(二) 二手車拍賣月度報表。
(三) 二手車交易月度報表。
(四) 二手車鑒定評估季度報表。
上述信息材料需通過登陸汽車貿易管理信息係統(http: //qcscjss.mofcom.gov.cn)填寫報送。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銷售企業、拍賣企業應於每月5日之前填報上月的數據;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應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5日之前填報上一季度數據;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分別於每月8日、11日之前完成轄區內企業報送材料的核對工作;商務部於每月20日之前向社會公布二手車有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