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2 更衣室應分設外更衣室和內更衣室。
5.13.3 更衣室內應有足夠的儲衣櫃、鞋架,並有供生產人員自檢用的穿衣鏡。儲衣櫃應編號,櫃頂呈45°以上坡形,櫃內有不靠牆的工作服衣架。
5.13.4 更衣室內應設有獨立的淋浴室,淋浴室按GB14881—1994中4.6.3規定設置。
5.14 廁所
5.14.1 廁所設置應有利於生產和衛生,其數量和便池坑位應根據生產需要和人員情況設置。
5.14.2 不得使用大通道衝水式廁所。廠區設置坑式廁所時,應距生產車間25m以上,便於清掃、保潔,並設置防蚊、防蠅設施。
5.14.3 生產車間的廁所應設置在車間外側,與更衣室相連。出入口不得正對車間及車間出入口,廁所門不得朝外打開且有自動關閉裝置。廁所內有洗手設施,有良好的排風及照明設施。
5.14.4 廁所的地麵、牆壁、天花板、隔板和門要用易清洗、不透氣的材料。
5.14.5 廁所排汙管道應與車間排水管道分設,且有可靠的防臭氣水封。
5.15 倉庫
5.15.1 應設置與生產能力和產品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倉庫(冷庫),大小應滿足作業順暢進行並易於維持整潔。原材料倉庫及成品倉庫應分開設置。同一倉庫內貯存性質不同物品時,應適當區隔。
5.15.2 倉庫應以無毒、堅固的材料建成,並有防止貯存物品受到汙染的措施。
5.15.3 倉庫須有防止有害動物侵入的裝置(如庫門口應設防鼠板或防鼠溝等)。
5.15.4 倉庫應設置數量足夠的棧板或物品存放架。儲藏物品與牆壁、地麵保持適當的距離,以利空氣流通及物品的搬運。
5.15.5 倉庫應根據貯存物品的不同貯存要求設置溫度記錄儀和濕度記錄儀。
5.15.6 應設置危險品專門貯存區,貯存殺蟲劑、酸堿等有毒有害物品。貯存危險品的區域應遠離生產車間和食品倉庫。
5.15.7 各類冷庫,應根據不同要求,按規定的濕、溫度貯存。
6 機械設備
6.1 設計
6.1.1 所有食品加工設備包括管道、工器具等,其設計和結構應易於清洗消毒、易於檢查,並有避免機器潤滑油、金屬碎屑、汙水或其他汙染物混入食品的設計和措施。
6.1.2 食品接觸麵應平滑、邊角圓滑、無死角和裂縫,以減少食品碎屑、汙垢及有機物的聚積。
6.1.3 貯存、運輸係統的設計與製造應易於使其維持良好的衛生狀況。
6.1.4 在食品生產車間或處理區,不與食品接觸的設備和器具,其結構也應能易於保持清潔狀態。
6.2 材質
6.2.1 用於食品生產和可能接觸食品的設備、操作台、傳送帶、運輸車和工器具等輔助設施,應由無毒、無異味、非吸收性、耐腐蝕且可重複清洗和消毒的材料製作,並符合國家強製性標準的規定。
6.2.2 與食品直接接觸的表麵不得使用有可能給食品帶來潛在危害或可能汙染的材料(如:竹、木製材料等)。
6.2.3 與食品接觸的設備所使用的潤滑劑必須是食品級的。
6.2.4 廠房內所有保溫設施外層必須使用非吸水性材料。
6.3 設置與安裝
6.3.1 設置
按GB14881—1994中4.4.3規定執行。
6.3.2 安裝
按GB14881—1994中4.4.4規定執行。
6.4 生產設備
6.4.1 企業應具備與其生產的產品和加工工藝相適應的生產設備,不同設備的加工能力應互相配套。
6.4.2 生產設備布局符合工藝要求,保證生產順暢有序進行,避免引起交叉汙染。
6.4.3 用於測定、控製或記錄的測量記錄儀器,應數據準確,並定期校正。
6.4.4 企業應有足夠的供風設備,以保證幹燥、輸送、冷卻和吹掃等工序的正常用風。清潔食品接觸麵和食品表麵的壓縮空氣,應采取措施濾除油分、水分、灰塵、微生物、昆蟲和其他雜物。
6.5 質量檢驗設備
6.5.1 企業的檢驗設備能滿足原料、半成品、成品的日常質量、衛生檢驗。
6.5.2 檢驗用的儀器、設備,必須定期檢定,及時維修,確保檢驗數據準確。
6.5.3 必要時可委托有能力的檢驗機構檢驗本身無法檢測的項目。
7 管理機構與人員
7.1 機構與職責
7.1.1 應建立公司(廠)級領導(或集團公司直屬企業最高領導)負責的質量管理機構,對企業質量管理負全麵職責。
7.1.2 企業應設置生產管理、質量管理、衛生管理等職能部門。生產管理負責人與質量管理負責人不得相互兼任。
7.1.2.1 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原材料處理、生產作業及成品包裝等與生產有關的管理工作。
7.1.2.2 質量管理部門負責原料、配料、包裝材料、生產過程及成品質量控製標準的製訂、抽樣檢驗、質量追蹤等與質量管理有關的工作。
7.1.2.3 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各項衛生管理製度的製(修)訂,廠內、外環境及廠房設施衛生、生產及清洗等操作衛生和人員衛生,組織衛生培訓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等。
7.1.3 質量管理部門應有執行質量管理職責的充分權限,其負責人應有停止生產和成品出廠的權力。
7.1.4 質量管理部門應設置食品檢驗人員,負責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質量、衛生檢驗分析工作。
7.1.5 成立衛生管理領導小組,由衛生管理負責人及生產、質量管理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全廠衛生工作的規劃、審核、監督、考核。
7.1.6 衛生管理小領導組應配備經專業培訓的專職或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宣傳貫徹食品衛生法規及有關規章製度,負責衛生製度執行情況的督查,並做好有關記錄。
7.2 人員要求
7.2.1 企業負責人應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內容,具有一定的食品安全衛生和生產、加工等專業知識。
7.2.2 生產管理、質量管理、衛生管理負責人應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內容;具備大專以上相關專業學曆或中級以上職稱,或具備中專相關專業學曆並具備4年以上直接或相關管理經驗。
7.2.3 生產管理負責人應具有相應的工藝及生產技術與衛生知識。
7.2.4 質量管理人員應具有發現、鑒別各生產環節、產品中不良狀況發生的能力。
7.2.5 食品檢驗人員應為大專以上相關專業學曆,或中專學校畢業從事食品檢驗工作兩年以上或經省級以上(包括省級)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專業培訓後,取得相關專業檢驗資格。
7.2.6 企業應有足夠數量的質量管理及檢驗人員,以滿足整個生產過程的現場質量管理和產品檢驗的要求。
7.2.7 專職衛生管理人員應具備衛生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曆或同等學曆,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應具備衛生或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曆或同等學曆。
7.3 教育培訓
企業應製訂培訓計劃,組織各部門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參加各種職前、在職培訓和學習,以增加員工的相關知識與技能。
8 衛生管理
8.1 管理要求
8.1.1 企業各部門應按本標準內容製定相應的衛生管理製度,由衛生管理領導小組審核並監督執行。
8.1.2 衛生管理部門製定檢查方案並負責實施。
8.1.2.1 每日由班組衛生管理人員對本崗位的衛生製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8.1.2.2 衛生管理部門組織相關的衛生管理人員,至少每月進行一次全廠範圍內的生產和環境衛生檢查。
8.1.3 每次檢查應有記錄,並存檔備案。
8.2 廠區環境衛生管理
8.2.1 廠區及鄰近廠區的區域,應保持清潔。廠區內道路、地麵養護良好,無破損,無嚴重積水,不揚塵。
8.2.2 廠區內草木要定期修剪,保持環境整潔。禁止堆放雜物及不必要的器材,以防止有害動物孳生。
8.2.3 排水係統應保持通暢,不得有汙泥淤積。
8.2.4 應避免有害(有毒)氣體、廢水、廢棄物、噪聲等對環境產生有害影響。
8.2.5 在遠離食品生產車間的合適地點設置廢棄物臨時存放設施。廢棄物根據其性質分類存放。
8.2.6 易腐敗的廢棄物存放設施應為密閉式或帶蓋,汙物不得外溢,做到日產日清,至少應每天清除1次運出廠區處理。清除後的容器應及時清洗消毒。
8.2.7 廢棄物放置場所不得有不良氣味或有害(有毒)氣體逸出,防止有害動物的孳生,防止汙染食品、食品接觸麵、水源及地麵。
8.2.8 廠區除蟲、滅害按本標準8.9有關規定執行。
8.3 廠房設施衛生管理
8.3.1 應建立廠房設施維修保養製度,並按規定對廠房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修,確保廠房衛生狀況良好。
8.3.2 廠房內各項設施應隨時保持清潔,及時維修、更新,廠房屋頂、天花板及牆壁有破損時,應及時維修,地麵不得破損或積水。
8.3.3 原材料預處理場所、加工製造場所、廁所、更衣室、淋浴室等(包括地麵、水溝、牆壁等),每天開工前和下班後應及時清洗消毒,必要時增加清洗消毒頻次。洗手幹手器應定期進行衛生控製與檢查,避免成為汙染源。車間廁所要有專人管理。
8.3.4 燈具及其配管的外表,應定期清潔。
8.3.5 冷庫內應經常清理,保持清潔,並定期消毒,避免地麵積水和庫壁長黴,並定時測量記錄冷庫內的溫度或設置溫度自動記錄儀器。
8.3.6 生產作業場所,應采取措施(如紗窗、氣幕、柵欄、誘蟲燈等)防止有害動物侵入。
8.3.7 廠房內除蟲、滅害按本標準8.9有關規定執行。
8.3.8 在原材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內的適當位置,放置不透水、易清洗消毒(一次性使用者除外)、加蓋(或密封)的存放廢棄物的容器,並定時(至少每天1次)搬離廠房。反複使用的容器在丟棄內容物後,應及時清洗消毒。處理廢棄物的設備停機後須及時清洗消毒。
8.3.9 原料、配料及內包裝材料或其他物品需現領現用。管製作業區不得堆放非即用物品、內包裝材料及其他不必要的物品。生產車間嚴禁存放有毒物品。供車間內部使用的清潔消毒用品,應設專區或專櫃存放,並明確標示,有專人負責管理。
8.3.10 車間儲水槽(塔、池)應定期清洗並於每天上班前檢查消毒情況。使用自備水源的,每年2次送有關檢驗機構檢驗,確保生產用水水質符合GB5749—1985規定。
8.3.11 經檢驗,當空氣中的菌落總數達不到相應清潔區要求時,應進行空氣消毒。(生產作業區空氣菌落總數檢驗頻率分別為:清潔作業區1~2次/周,準清潔作業區1~2次/月,檢驗結果表明不穩定時增加檢驗頻率;一般作業區1~2次/季,春夏/梅雨季節適當增加檢驗頻率。)
8.4 機械設備衛生管理
8.4.1 用於加工製造、包裝、儲運等的設備、工器具和生產用管道,應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按本標準8.6有關規定執行。
8.4.2 所有食品接觸麵,包括設備和工器具等與食品接觸的表麵,應經常予以消毒,消毒後要清洗徹底(熱消毒除外),以免消毒劑殘留汙染食品。
8.4.3 完工後,對使用過的設備工器具應進行徹底清洗消毒,必要時在開工前再清洗1次(僅與幹燥食品接觸的除外)。
8.4.4 車間使用殺蟲劑後,所有設備和工器具應徹底清洗,除去殘留藥物,消除汙染。
8.4.5 已清洗、消毒過的可移動設備和工器具,應放置在能防止其食品接觸麵再受汙染的場所,並保持適用狀態。
8.4.6 用於清洗與食品接觸的設備和工器具的清洗用水,應符合GB5749—1985的規定。
8.4.7 定期對壓縮空氣的過濾係統進行維護保養,以免產生汙染,保證壓縮空氣的衛生與質量。
8.4.8 用於食品生產的機械設備和場所不得作與食品生產無關的用途。
8.5 輔助設施衛生管理
8.5.1 企業內供水站
8.5.1.1 應製定詳細的操作規程及管理製度,要有嚴格、係統的水質檢驗、係統維修與保養記錄,主管人員應定期(至少每季度1次)進行檢查考核。
8.5.1.2 使用的工器具必須符合衛生要求,所有設備應經常維護保養,保持良好衛生狀況。
8.5.1.3 消毒劑必須妥善存放,嚴格登記使用手續,做到賬物相符,其他與水質處理無關的雜物不得放置在站內。
8.5.1.4 貯水槽(塔、池)應定期(至少每季度1次)清洗、消毒,並隨時檢查水質,確保生產用水的水質符合GB5749—1985規定。
8.5.1.5 對水處理設備應根據實際運行情況進行定期或加頻清洗及檢修。
8.5.1.6 非相關人員不得進入供水站,檢修後,各種檢修口、門窗必須及時關閉。
8.5.2 鍋爐房
8.5.2.1 鍋爐操作人員須經過職業技能培訓,持證上崗。
8.5.2.2 嚴格按有關管理部門的要求對鍋爐進行安全操作與維修、保養。爐內水處理藥劑必須無毒並嚴格控製用量,定期排汙(有排汙記錄)。
8.5.2.3 對鍋爐排煙進行監控,確保其排放符合GB13271—2001規定。定期清理排煙管道,防止汙染廠區環境。
8.6 清洗和消毒管理
8.6.1 企業應製訂清洗、消毒措施和製度,保證企業所有場所、設備和工器具的清潔衛生。
8.6.2 直接用於清潔食品設備、工器具及包裝材料的清潔劑必須是食品級清潔劑,不得使用危害食品安全及衛生的非食品級清潔劑。
8.6.3 清洗消毒的方法必須安全、衛生,使用的消毒劑、洗滌劑必須在使用狀態下安全、適用。
8.6.4 用於清掃、清洗和消毒的設備、工器具應放置於專用場所內妥善保管,由專人管理。
8.7 員工健康管理
按GB14881—1994中5.12規定執行。
8.8 員工個人衛生管理
8.8.1 食品生產操作人員必須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應勤理發、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換衣。
8.8.2 進入生產車間前,必須穿戴好整潔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靴)。工作服應蓋住外衣,頭發不得露出帽外,必要時需戴口罩。不得穿工作服、鞋進入廁所或離開生產車間。
8.8.3 操作時手部應保持清潔。上崗前應洗手消毒,操作期間要勤洗手。有下述情況之一時,必須洗手消毒,企業應有監督措施:開始工作以前、上廁所以後、處理被汙染的原材料和物品之後、從事與生產無關的其他活動之後。
8.8.4 與食品直接接觸的人員,不使用指甲油、口紅、粉餅等化妝品,不得配戴手表及戒指、項鏈、耳環等飾物。
8.8.5 上班前不準酗酒,生產場所不得吸煙,工作中不得吃食物或做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行為。
8.8.6 操作人員手部受到外傷,不得接觸食品或原料,經過包紮治療戴上防護手套後,方可參加不直接接觸食品的工作。
8.8.7 個人衣物與工作服應分開存放。個人衣物(鞋、包、帽等)應貯存在更衣室個人專用更衣櫃內,其他個人物品不得帶入生產車間。
8.8.8 參觀人員出入生產作業場所應加以適當管理。如要進入管製作業區,應符合現場工作人員的衛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