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章 衛生篇(28)(2 / 3)

這是在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從方便群眾、有利管理、便於銜接的角度作出的這兩條重要規定,明確了統籌範圍和統籌單位。截至2006年9月,全省有城市低保人員667013人,276549戶,涉及全省86個縣(市、區)和甘肅礦區。據初步測算,目前甘肅省城鄉居民總體住院率在5%以上,縣以上城鎮人均住院費用在4500元以上。其中新農合的住院報銷部分占實際醫療費用支出比例在33%左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50%~60%之間,公務員基本醫療保險在80%以上。

如果按照6%的住院率和新農合33%的報銷比例測算,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統籌水平應為89元(4500元×6%×33%≈89元)。考慮到甘肅省的居民收入水平和財政承擔能力,在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試行初期,先確定為每人每年不低於80元的統籌標準,各地可根據低保人員分布和財力狀況適當調整和提高當地財政補助標準。在征求部分低保人員意見的基礎上,試行辦法確定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0元,其中對民政部門認定的城市一、二類低保人員的個人繳費部分,由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從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中代繳。這一籌資標準,既考慮到照顧了城市低保人員的實際困難,又有利於提高參保人員的權利義務觀念,同時注意到與未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製度相銜接的問題。

第三,關於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和經辦機構。2006年7月25日,溫家寶總理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指出,完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製度,是勞動保障部門“十一五”期間的一項重要工作。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屬於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勞動保障部門作為主管部門責無旁貸。同時,甘肅省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普遍建立了社會保險事業經辦機構,積累了開展社會醫療保險工作的經驗,形成了一支具有較高素質的人員隊伍。考慮到今後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製度相銜接等因素,《試行辦法》明確規定,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民政、衛生等行政部門共同負責實施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是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根據屬地化統籌的原則,縣級社會事業保險中心(醫療保險局)是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具體的經辦機構。

第四,關於大病統籌基金和個人門診賬戶的使用。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旨在建立以大病(住院)醫療補助為主的社會合作醫療保險製度。80元的統籌基金也隻是低水平的標準,其中包括大病住院基金、個人門診賬戶和風險基金三個部分。考慮到各地的人均住院醫療費用相差較大,應由縣級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大病住院醫療報銷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年度報銷額度,並按照定點醫療機構等級分類確定住院報銷比例,引導參保人員就近就便醫療,降低醫療保險基金運行成本。隨著籌資標準的逐年提高,上述報銷補助標準也應相應調整提高。對於個人門診賬戶規定了15元至20元的幅度,主要是用於參保人員在社區醫療機構門診醫療支出。《試行辦法》隻對基金的使用、結算和監管作了原則規定,在實際運行中還會涉及許多配套政策和配套辦法,會後由省直有關部門抓緊製定出台。

第五,關於醫療救助工作。社會醫療救助與社會醫療保險都是醫療保障工作的重要內容。2005年,省政府以甘政辦發[2005]104號文件,批轉了省民政廳等部門關於實施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意見,目前全省已有29個縣(市、區)開展了試點工作,為城市困難群眾特別是城市低保人員醫療提供了“第二道防線”。社會醫療救助不僅包括政府民政救助,還應包括紅十字會、慈善總會、殘聯等組織的救助。根據外省市有關經驗,凡參保人員個人住院支出負擔超過一定額度,就需要及時啟動社會醫療救助機製,采取向城市特困人員大病醫療救助、發放定額就醫卡等措施,進一步緩解參保人員的醫療負擔。因此,《試行辦法》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與民政部門共同做好城市低保人員的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銜接工作。民政部門對參保人員享受醫療保險補助後,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仍然過重的,按照有關政策給予醫療救助。各地要結合實際不斷拓寬社會醫療救助的範圍和領域,宣傳動員社會各界共同參與城市低保人員醫療救助工作。

四、精心組織,明確職責,全麵落實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試行工作任務

試行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辦法,是一項比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更為複雜的社會係統工程,同時具有緊迫性和重要性。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必須精心組織,明確職責,加強宣傳,狠抓落實,確保12月1日在全省全麵試行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