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認識當前甘肅省文物安全麵臨的形勢,進一步提高對文物安全重要性的認識
在甘肅省整個文物保護事業取得顯著成績的同時,當前文物的安全還麵臨著十分嚴峻的形勢。因自然因素和管理條件差造成文物毀損的情況比較普遍,因認識不足在基礎設施建設、舊城改造中人為破壞文物的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盜竊、盜掘、倒賣和走私文物的犯罪案件逐年上升,且有進一步發展的趨勢,已成為威脅甘肅省文物安全的首要因素。為此,國家文物局專門致函甘肅省,要求加強和改進文物安全工作。近幾年甘肅省文物犯罪活動屢禁不止,固然有管護工作難度大、犯罪分子利欲熏心、鋌而走險等客觀原因,但也有地方政府對文物工作重視不夠、管護不力的問題,這是我們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有的地方放棄責任,放任自流,造成瀕危文物因得不到及時保護而損毀甚至消失;有的地方疏於管理,防範措施不到位,安全責任不落實,造成文物失盜;有的地方發生文物犯罪案件後仍引不起足夠重視,安全措施得不到改進,犯罪活動得不到有效遏製;有的地方由於文物知識淺薄,因“長官意誌”造成對文物的惡性利用,拆除真文物建造假文物。還有一些文博單位內部管理混亂,業務人員素質差,紀律鬆散,責任心不強,甚至玩忽職守。有的文物保護單位管理體製不順,相互扯皮,保護責任不落實,安全製度不健全,防護設施、設備長期得不到解決;有的單位對文物保護重視不夠,管理不善,監督不力,心存僥幸,安全隱患長期得不到消除,給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機等。這些都有悖於文物法的規定,有違於政府保護文物的責任,應當引起我們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文物作為曆史的物質遺存,是源遠流長的中國曆史的重要見證,是燦爛輝煌的中華文明的重要載體,是我們進行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不可再生的寶貴資源。保護好、管理好、利用好甘肅省的文物資源,對於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增強民族凝聚力,推動科技進步、促進經濟發展,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提高人們的文化素質都有著重要意義。而這一切的根本,就是文物作為“物”連同它所包含的曆史信息能夠留存於後世。從這個意義上說,“安全”是做好文物工作、發揮文物作用的基礎。“安全”是文物工作的生命線。黨的“十六大”確立了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對文化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廣大文物工作者一定要按照代表先進文化的要求,從建設特色文化大省的高度出發,充分認識當前加強文物安全和做好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本著對曆史負責、對國家負責、對人民負責、對子孫後代負責的精神,把文物安全工作擺在重要位置,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扭轉甘肅省文物安全工作的被動局麵。
二、認真貫徹執行文物法,依法履行保護文物安全的職責
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一個最大的特點,就是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文物保護工作中的職責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重視文物保護,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係,確保文物安全,這是法律賦予各級政府的神聖職責。我們必須依法行政,嚴格履行法律賦予我們的責任。為此,要著重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各級政府要認真落實“五納入”,承擔起保一方文物安全的職責
“五納入”是國務院對加強和改善文物工作的具體要求,也是檢驗各級領導對文物工作是否真正重視的標準。甘肅省貫徹實施“五納入”以來,大部分地區都能按照省上的部署積極開展工作,取得了很大進展。但是,就總體情況來看,“五納入”工作在全省還很不平衡。
突出的問題是,有的縣區文物工作經費短缺,隻能保“人頭費”,文物安全保護經費難以落實。有的縣區為了減少人員編製,把文物管理人員壓縮甚至取消。有的縣區還出現了對文物輕保護、重利用的現象。有的甚至改變文物管理體製,造成文物保護失控的局麵。要改變這種狀況,首先,各級政府一定要貫徹落實國務院“五納入”的要求,把文物保護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納入體製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製。如果這幾方麵的工作都落實到位了,文物安全就有了保障,文物安全保護工作就能做好。其次,要將保護文物安全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製。甘肅省的文物點分布線長、麵廣,尤其是野外文物點分散,安全設施普遍落後,管護力量十分薄弱,加上近年來文物犯罪逐年增多,犯罪活動趨向團夥化、智能化和暴力化,傳統的文物安全保護機製已難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安全保護的難度越來越大。因此,各級政府要認真分析文物安全形勢,研究文物犯罪活動的特點和規律,對文物安全保護工作實行綜合治理,加大防範打擊的力度。要落實省政府製定的文物安全檢查製度,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發給隱患通知書,責成有關單位限期整改,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報省政府;田野文物和寺廟文物是犯罪分子當前覬覦的主要目標,要改善防範設施,加大防範力度。對麵積大、不易保護的古墓葬群可采取綜合手段加以防範。對“國保”文物單位和重要的“省保”文物單位,要製定安全預案,做到有備無患。文物案件多發地區要層層建立和實行文物安全責任製。三要嚴格文物安全責任追究製度。要依照《文物保護法》和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堅決追究和懲處文物安全事故責任人。2002年,古浪縣博物館文物被盜案發生後,武威市從嚴查處,從政府分管領導到文化局、博物館的有關負責人,都給予了紀律處分,司法部門追究了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這個案件給全省文物保護部門敲了警鍾,也是一個警示。今後,對不履行文物安全保護責任,失職瀆職的管理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和文物部門、文博單位的責任人,都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文物案件負有直接重大責任、構成犯罪的,要堅決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絕不姑息遷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