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章 涉外經濟仲裁(2 / 3)

(四)國際商會仲裁院

國際商會仲裁院成立於1932年,設在巴黎。它是處理國忌性的商事爭議的仲裁機構。它有一套國際商事仲裁程序和規則,現行的仲裁規則於1975年生效。在國際上享有較髙威信,不論是會員國或非會員國都可以采用,是東西方國家進行貿易仲裁采用的主要規則。

(五)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及其仲裁規則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國際投資環境相對穩定,國陳間的私人投資發展迅速,由此而產生的投資爭議也日益增多。但由於各國國內、各地區性及國陳性的解決商事的仲裁機構及仲裁規齠不能滿意的解決投資爭議的需要,為鼓勵私人資本流動,解決私人間的投資爭議,1966年世界銀行倡議通過《解決國家和他國國良間投資爭端的公約》,設立專門審理國際投資爭議的國際仲裁機構——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並製定出一套比較完善的仲裁規則。我國尚未加人公約,因此,有關的涉外投資爭端不能提交“中心”仲裁解決。

此外,在國際上有相當影響的仲裁機構,還有瑞典期德哥爾摩商事仲裁院、英國倫敦仲裁院、美國仲裁協會、美洲洲際商事仲裁委員會、經互會國家仲裁及其規則等。

第二節我國涉外仲裁管轄和程序

一、我國涉外仲裁管轄

我國涉外仲裁管轄問題分別規定在《中國周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之中。

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在爭議發生之後達成的將爭議提交仲鉞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議和一方當事人的書麵申請,受理產生於國際經濟貿易中的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有權就仲裁協議的有效性和仲裁案件的管轄權作出決定。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規定,海事仲裁委員會必須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後或者在爭議發生之後達成的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議和一方當事人的書麵申凊,管轄或受理下列海事爭議案件:(1)關於海上船舶互相救助、海上船舶和內河船舶互相救助的報酬的爭議;(2)關於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內河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損壞港口建築物或設備所發生的爭議;(3)關於海上船舶租賃、代理、拖杭、打撈、買賣、修理、建造業務以及根據運輸合同、提單或者其他運輸文件辦理的海上運輸業務海上保險所發生的爭議;(4)關於海洋環境汙染損害爭議;(5)雙方當事人協議要求仲裁的其他海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有權就仲裁協議的有效性和仲裁案件的管轄權作出決定。

從上麵兩個規則的規定看,在仲裁管轄方麵,涉外經濟衝裁與國內經濟仲裁有所不同。國內經濟仲裁,雙方當事人不必就提請仲裁達成玲議,隻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關提出仲裁申請,不管被訴方是否同意(被訴方同時向法院起訴的除外),仲裁機關就能受理,即有仲裁管轄權;而涉外經濟仲裁則必須雙方當事人自願,並且要有提請指定的仲裁機關仲裁的書麵協議,並由一方當事人提出書麵申請。沒有這兩個條件,仲裁機關就沒有仲裁管轄權,即不能受理所爭議的案件。可見,涉外經濟仲裁,是以雙方達成提交指定的仲裁機關進行仲裁的書麵協議為必要條件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92條確認了這種協議管轄的效力:“外國企業.組織之間的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按照書麵協議,可以提交中華人民共扣國的涉外仲裁機構仲裁”。涉外經濟仲裁中的雙方自願原則,這既是我國涉外經濟仲裁區別於國內經濟仲裁的一個重要特征,也是國際上普遍遵行的一種習慣做法。

二、我國涉外經濟仲裁的程序

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現將我國國標經濟貿易仲裁的程序闡述如下:

(1)仲裁申請、答辯和反訴涉外經濟貿易爭議的申訴人必須向仲猙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1)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名稱、地址;(2)申訴人所依據的仲裁協議;(3)申訴人的要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4)仲裁申請書應當由申訴人或申訴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名。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請書時,申訴人應當附具申訴人要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明文件,並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一名仲裁員,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提出仲栽申請時,申訴人還必須按規定預繳仲裁籠。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及其附件後,經過審查認為申訴人申請仲裁的手續完備,應即將申訴人的仲裁申請書及其附件,連同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和伸裁員名冊各一份,寄送被訴人,被訴人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20天內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一名仲裁員,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並應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45天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明文件。被訴人對仲裁委員會已經受理的棬件,如有反訴,也應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45天內提出。被訴人應當在反訴書中寫明其要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並附具有關的證明文件。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仲裁委員會辦理有關仲裁事項。代理人可以由中國或者外國的公民充任。接受委托的代理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中國法律的規定,提請被訴人財產所在地或者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國法院作出關於保全措施的敘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