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八章 外彙管理法(二)(3 / 3)

用作抵押的外彙,應是企業的自有外彙,即抵押單位對抵押外彙應具有所有權,不能以別人的外彙作為抵押,或者由別人以外彙擔保的形式作為抵押。這種人民幣貸款的種類分短期和長期兩種,短期的期限為3個月、6個月、1年;中長期為1年以上,最髙不超過5年。

抵押貸款的收回以貸款期限為準。貸款未到期,銀行不能提前收回,抵押單位也不能提前歸還。貸款到期後,抵押單位應歸還原數額人民幣貸款,受托行退回原數額抵押外彙,相互都不計利息,所以都不受彙率變動的影響。抵押單位到時不能歸還人民幣貸款的,所抵押的外彙歸中國人民銀行所有,如果抵押的外彙是抵押單位從境外借入的。即使在外彙被抵押期間或是外彙因抵押單位到期末還人民幣而歸中國人民銀行所有,抵押單位和境外的借貸關係等債務關係仍由抵押單位自行清償。

這種貸款方式,較一般人民幣貸款要靈活,所以企業在有閑置外彙的情況下,樂於選擇這種貸款方式。

根據《中國銀行特種外彙貸款辦法》的規定,特種外彙貸款分為甲、乙兩類。

1.甲類貸款。特種甲類外彙貸款是中國銀行對有外彙收人或其他外彙來源的使用人民幣的企業發放的外彙貸款。借款單位借到的外彙由中國銀行兌換成人民幣在國內使用,外彙額度歸銀行所有,留作銀行開展乙類貸款使用,甲類貸款到期時,借款單位必須用外彙歸還本息。

凡生產出口商品能直接外彙或具有其他外彙來源需使柏人民幣的企業、單位,符合貸款條件,可以申請甲類外彙貸款。甲類貸款使用的範圍包括購買國內先進設備;列入國家或地方計劃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所需的土建工程費用;外彙貸款項下的國內配套人民幣資金和進口設備的畫內從屬費用;引進項目所需的外彙人民幣資金;以及其他方麵的資金需要。

甲類貸款的期限為3至5年,個別項目可適當延長,最長一般不超過7年。貸款期限的計算從第一筆用彙之日起至還清貸款本息止。

2.乙類貸款。待種乙類外彙貸款是中國銀行對沒有外彙來源但具有人民幣償還能力而需使用外彙貸款的企事業單位發放的外二貸款。借款單位借用外彙,到期以人民幣通過中國銀行購買外彙歸還貸款本。

乙類貸款的對象是沒有外彙來源需使用外彙貸款引進技術、進口設備和其他物資的企業和文教、衛生、科研等事業單位。符合特種外彙貸款條件,具有人民幣償還能力,可申請乙種外彙貸款。乙種外彙貸款使用範圍包括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進口先進設備;進口科研儀器、測試手段和教學、醫療設備;進口關鍵零配件以及少量的加工原材料。

乙類貸款期限為1至3年,最長一般不超過5年,最短不得少於半年。貸款期限的計算從第一筆用彙之日起至還清貸款本息止。每半年收息一次,計收利息日期為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利息一律收外彙。

3.申請使用特種外彙貸款單位的條件。無論是特種甲類外彙貸款,還是乙類外彙貸款,申請者都必須具備以下幾項條件:(1)貸款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列入國家或地方有關計劃;(2)乙類貸款進口的設備應先進適用。引進的技術軟件須經有關部門批準,企業具有吸收、消化能力。甲類貸款購買的國內設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3)經濟效益好,還款有保證。貸款項目引進的技術和購買的設備能盡快發揮效益,按期歸還貸款本息。使用甲類貸款的項目要有可靠的外彙來源和償還能力,用產品出口換彙還款的,要按不同情況落實還款渠道,必要時可由有外彙收入的單位給予擔保。使用乙類貸款的項目要有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人民幣資金。

第七節對外彙和外彙票證等進出國境的管理

隨著我國對外經濟關係的發展,進出國境的外彙、貴金屬和外彙票證也越來越多。因為我國境內禁止外幣的流通和使用,禁止私人買賣外彙,而貴金屬也是重要的國際支付手段,是國家重要的儲備物資,所以就必須對外彙、貴金屬和外彙票證等進出國境進行管理。為此,我國《外彙管理暫行條例》和《對外彙、貴金屬和外彙票證等進出國境的管理施行細則》在法律上作出了明確規定。

1.入境人員攜帶外彙、人民幣外彙票證或黃金、白銀、白金等貴金屬及其製品進入中國境內,數量不受限製,但必須向入境地海關申報。其複帶出境時,海關憑原人境申報單查驗放行。入境人員攜帶在中國境內購買的黃金、白銀、白金等貴金屬製品出境,海關在國家規定的限額內憑出售單位的證明查驗放行。入境人員將攜入的外彙、人民幣外彙票證或將彙入的外彙兌成人民幣的,在離境前將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彙,出境時,海關憑中國銀行發給的兌出外彙的證明查驗放行。

2.出境人員攜帶外彙、人民幣外彙票證出境,海關憑中國銀行發給的證明查驗放行。對境內中國銀行開出或者售出的外幣彙票、外幣旅行支票、外幣旅行信用卡、人民幣現鈔保管證和存折保管證,由海關查驗放行。

3.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人、外國僑民和無國籍人、在移居出境時攜帶的貴金屬及其製品,海關在國家規定的限額內查驗放行,他們所持有的人民幣支票、彙票、存折等人民幣支付憑證,不得攜帶、托帶或郵寄出境。此外,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人,持有境外的債券、股票、房地契、以及同處理境外債權、遺產、房地產和其他外彙資產有關的各種證書、契約和含有支付命令的授權書、函件等,非經國家外彙管理總局或者分局批準,也不得攜帶、托帶或者郵寄出境。

4.已歇業的外國企業和已離境的外國僑民,要求將存放在中國境內的外國有價證券攜帶出境,須經國家外彙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批準,海關憑批準的證件放行。但是,我國的證券、彙票、不得攜帶、托帶或郵寄出境。

5.凡中國與外國訂有雙邊貨幣進出國境協定者,按照協定的規定辦理。香港、澳門同胞攜帶外彙、人民幣外彙票證,攜帶黃金、白銀、白金等貴金屬及其製品,出境入境,必須按照我國外彙管理法的規定辦理。